欖球港隊代表普通襲擊等罪成判罰款 官下調金額以適用《罪犯自新條例》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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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SOLOMONA PENESA Faizal(現年 34 歲,欖球運動員)上月就其普通襲擊、刑事毀壞罪,各以判罰 6,000 元為起點,合共罰款 12,000 元,另須就刑毀罪賠償 100 元。

因應辯方申請,案件周三在裁判法院作覆核聆訊,由原審裁判官朱文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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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下調罰款

辯方大狀石書銘庭上提出,把兩罪的量刑起點調低至 5,000 元甚或更低,以令總罰款減至一萬元或以下,讓《罪犯自新條例》可以適用於被告。

《罪犯自新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定罪者如未被判監超過 3 個月或罰款超過一萬元,且 3 年間都不曾再被定罪,都可受條例保障、視為已自新,亦即日後可不披露有關定罪。

石書銘提出,判刑兩大原則是懲治和更生,本案的案情在同類案中不算最嚴重,稍為下調刑罰不會偏離恰當刑罰,但同時可讓被告適用於《罪犯自新條例》。

石亦循另一進路陳詞,指被告承認刑事毀壞,在非禮罪脫而普通襲擊罪成前,也提出過承認普通襲擊罪,兩罪的刑罰應要獲得認罪扣減而下調,以讓《罪犯自新條例》適用。

石解釋,被告是全職欖球運動員和學校教練,前者合約提到他需要申請簽證離港比賽,但申請簽證時,外國會要求他申報是否有刑事案底。如《罪犯自新條例》適用,他就可以把事件放下(put episode behind him)、毋須申報,而條例本身有門檻,就是被告必須 3 年間沒再被定罪,亦符合更生目的,故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

官同意下調罰款

控方則僅稱,被告方的法律陳詞原則上沒錯,其餘沒補充。

裁判官朱文瀚表示,他的原判是考慮了案件嚴重性而下達,若果罰款太低會減低阻嚇作用。但考慮辯方說法後認為有空間可以下調,遂批准兩罪的罰款量刑起點減至 5,000 元,即總共罰款一萬元。

被告被控兩罪

被告 SOLOMONA PENESA Faizal(現年 34 歲,欖球運動員)被控兩罪,他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罪,即在 2025 年 9 月 28 日被羈留在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 1 號時,損壞屬香港警務處的門閂。

至於他被控同日較早前在中環酒吧 BAR Bobby’s Rabble 非禮 X,經審訊後無罪,但普通襲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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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C9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