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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刑事案底能否消除?

法律101|刑事案底能否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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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制度不容許「消除」案底。除了上訴得直而撤銷定罪,否則案底將伴隨終生。但《罪犯自新條例》提供機制,有限度容許初犯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罪犯自新條例》

條例第 2 條列出此機制的適用條件:

  1. 首次在香港被定罪
  2. 獲判監禁不超過 3 個月 / 罰款不超過$10,000;及
    1. 「監禁」的刑期是指法庭判處的刑期,不考慮懲教署酌情給予的行為良好扣減
    2. 「監禁」包括緩刑
    3. 「監禁」不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院,或羈留所的羈留
    4. 若在同一程序中被判多於一罪罪成,每項定罪的獨立刑罰,及所有控罪的最終總計實際刑罰(即考慮同期或分期執行後)都不得超過監禁 3 個月 / 罰款 $10,000
  3. 上述定罪的隨後 3 年內,沒有在香港再被定罪

若符合以上所有條件,該次定罪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spent conviction),即:

  • 該人可自稱沒有案底;
  • 該次定罪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解僱、排除,或使其蒙受不利的合法理由;及
  • 該次定罪不得成為呈堂證據(除非他其後再次被定罪)

但須留意,即使案底「已喪失時效」,官方紀錄仍會記載,因此不等於正式「洗底」。換句話說,該人紀錄上仍有案底,只是會被標明為「已喪失時效」,及可以對人聲稱自己沒有案底。

何時須披露案底?

從以上可見,《罪犯自新條例》只給予初犯輕罪者一次機會。根據條例第 3 條,若某人首次定罪「已喪失時效」,但他隨後再次被定罪(不管是否在首次定罪的 3 年之內),其首次定罪就會失去法律保障,成為可呈堂證據。而這或會影響隨後定罪的判刑,尤其是屬同類案底。

申請成為寄養父母的人、或特定職業的求職者(如紀律部隊人員、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高級公務員),均須披露「已喪失時效」的案底。有關職業於條例第 4 條附表詳列。原意是出於公眾利益,確保挑選最合適的人出任這些職位。

另外,《罪犯自新條例》在香港以外並不適用。即使定罪在香港「已喪失時效」,不等同其他國家會一視同仁。故此,當有案底者申請「良民證」時,「已喪失時效」的案底仍會被列出,但會標明該案底根據香港法律屬「已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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