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遭賣豬仔案 判監7年男子刑罰上訴失敗 上訴庭:僅起訴串謀詐騙實屬被告幸運

港人遭賣豬仔案 判監7年男子刑罰上訴失敗 上訴庭:僅起訴串謀詐騙實屬被告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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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量刑不應考慮人口販運情節

上訴人馬智豪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劉卓賢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與楊家雄一同審理。

判詞指,上訴方理據主要指,案件以判監 7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重,並指上訴人馬智豪雖然承認涉案的人口販運情節,例如強迫勞動(forced labour)、索取贖金等,但有關行為並沒羅列在「串謀詐騙」的控罪詳情之中,亦即有關行為不應視為串謀詐騙的一部分,只能當作背景資料,原審法官卻在判刑時以人口販運為基礎判監。

律政司一方反駁,觀乎被告的參與程度,他不會對涉案謀劃含人口販運不知情。雖然本港沒有人口販運罪,但被告承認的案情,讓原審有基礎就人口販運判刑。

上訴庭認同屬人口販運案

是次上訴,上訴庭亦集中審理人口販運與被告遭檢控「串謀詐騙」罪的關係。判詞指,香港並沒有販運人口罪;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的《巴勒莫議定書》(The Palermo Protocol),「人口販運」的定義如下:

為剝削目的而透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透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透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透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

上訴庭稱,毫不猶豫地認同原審稱本案是性質惡劣的人口販運案,而「串謀詐騙罪」一般用於針對「合謀使用不誠實手段,並意圖或明知對方可能因而受經濟損失」的罪行。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對此解釋,稱本案循「串謀詐騙罪」提告,因案中 5 名受害人,都被騙可獲高薪工作,實際卻是誘騙他們到海外後禁錮,再要求他們無薪工作、支付贖金、自資回程費用等而招致經濟損失。換言之,有關行為是以令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為目的。

判詞續引述律政司一方稱,某程度上,本案的「人口販運」與現行條例下「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等罪行相似,並認為可以視為加刑因素。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

本案共 5 名受害人,案情指其中兩人遭販賣至緬甸的「KK 園」。圖為衞星圖片顯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位於緬甸與泰國邊界的 KK 詐騙園區情況。(Planet Labs via AP)
上訴庭:人口販運可列為加刑因素

上訴庭認為,只要刑期是在法定最高刑罰的範圍內,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可被視為加刑因素,也不違反整體量刑原則。

上訴庭特別指出,案件令人極為不安的是,上訴人和其團伙在犯案前,曾討論香港並沒有把販運人口列為刑事罪行,這令他們更有恃無恐,以為可以逍遙法外。(It should be a matter of grave disquiet that it was an agreed fact that the appellant and others involved in this conspiratorial enterprise had discussed the absence of any law criminalising human trafficking in Hong Kong, which emboldened them to think that they could operate with impunity.)

上訴庭:起訴可囚終身綁架罪更適切

上訴庭認為,單靠將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列為加刑因素,不足以解決問題,因人口販運性質非常嚴重,牽涉多種剝削或虐待行為,最高刑罰應比現時串謀詐騙的 14 年上限更高。

上訴庭另提到,案件本可安排在高院審理,但因律政司選擇在區院提告,令案件受制於區院最高只可判監 7 年的限制。而上訴庭認為,本案性質涉嚴重剝削或虐待,性質上較近似可判終身監禁的綁架罪,直言上訴人只是幸運,最後被起訴串謀詐騙,並獲安排在區院審理。

上訴庭總結指,區院原審判刑時,恰當考慮了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因素,故上訴庭不會干預。

同類案正候本案判決再判刑

與本案同類的區院「潘心怡案」,早前因等候本案上訴結果,即法庭就欺詐罪量刑時可否考慮販運人口的情節,而押後 9 月判刑(見報道)。

至於本案,兩名被告為馬智豪(31 歲)、張敏懷(24 歲,學生)承認串謀詐騙罪;馬另承認洗黑錢罪,分別判囚 7 年及 3 年

案情揭露共涉及 5 名受害人,年齡介乎 20 至 32 歲。其中一人為輕度智障,他由被告陪同到外地「領獎」,後來被告知已被販賣,曾經被關在籠內、遭毆打和電擊。另一受害人被騙出差往柬埔寨,抵埗後被威脅參與網上詐騙,近一年後才獲救;亦有 2 人被販賣至緬甸的「KK 園」。

CACC242/2024(DCCC688/2023、DCCC6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