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歲的士司機被指於今年 4 月黃金周假期,對喬裝成旅客的警員濫收車資,其後駕駛逃逸避開警方執法,被起訴 3 罪。控方周二(25 日)把危駕控罪修訂為不小心駕駛罪,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濫收車資及沒有撥動計程錶共三罪,判囚 8 周、罰款 3,000 元。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事後自首能盡顯悔意,又指案發後的士總會已決定不再向被告發牌,不會有重犯風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駕車逃跑有機會傷及途人,幸案中沒人受傷,認為案中兩罪適宜判監,但因認罪和自首可酌情減刑。

案情:警方趁黃金周打擊的士違規
案情指,案發當天為內地勞動節黃金周的假期,香港警方展開打擊的士違規行為的行動。
當晚 11 時,便衣警員喬裝成乘客,在黃泥涌道截停被告駕駛的的士,上車後以普通話表示要去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際酒店。被告遂以普通話回覆車資為 280 港元,隨後開車時沒有啟動的⼠計程錶指⽰器。
抵達後,警員支付 300 元,獲找贖 20 元。其後另一警上前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停車。但被告見狀卻開車加速逃去,對有關警員構成危險,及令途人需站後以防撞倒。
辯方:自首盡顯悔意 不獲發牌將不再駕的士
控方指,被告有 32 項定罪紀錄,當中有 10 項與今次兩項的士控罪類同,最近一次為 2025 年 1 月定罪。至於交通定罪紀錄有 7 次,不小心駕駛有 2 次。
辯方求情稱,紀錄上被告自 2016 才有與車輛相關定罪紀錄,再之前的已久遠至 1998 年。
辯方續指,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事後自首,「呢個係盡顯被告悔意」,並提到被告先前已就本案還押 30 天,而的士總會已決定不再向被告發牌,被告也因身體和年齡狀況不考慮再考的士牌,故不會再有重犯機會。
官:幸沒途人受傷 但控罪適宜判監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駕駛的士時,為了逃跑而造成不小心駕駛、有機會傷到途人,幸在場的警員和途人都沒受到身體損傷。
官指,3 罪中有兩罪,即「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和不小心駕駛,恰當的刑罰是即時監禁,遂就分別以判監 4.5 周和 12 周為量刑起點,兩者均獲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並再因自首分別再酌情減刑 1 周和 2 周。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8 周。至於「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則判罰款 3,000 元。
危駕罪獲修訂至不小心駕駛
被告陳偉基(64 歲,的士司機)原被告各一項「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和危險駕駛罪。當中危駕罪在周二答辯時,修訂至不小心駕駛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6 年 4 ⽉ 29 ⽇,在跑⾺地⿈泥涌道(西⾏)1A號外身為⾞輛登記號碼 UH4684 的⼠的司機,無合理辯解⽽在該的⼠被租用時,沒有迅即將的⼠計程錶指⽰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以及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另一修訂控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在尖沙咀麼地道 70 號海景嘉福洲際酒店上落客區,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輛登記號碼 UH4684 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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