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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非禮酒醉女乘客認 3 罪 判囚一年兩周 官:利用酒醉侵犯乘客屬加刑因素

的士司機涉非禮酒醉女乘客認 3 罪 判囚一年兩周 官:利用酒醉侵犯乘客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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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1 年接載一名酒醉的外籍女子時,強行觸碰私處,及後再把她扯落車;事主爬上車欲阻離開時,被告仍續駕駛。司機被控非禮、普通襲擊及不小心駕駛 3 罪,周二(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被判囚 12 個月零兩周,罰款 3,000 元。

裁判官溫紹明指,乘客乘搭的士與司機有信任關係,被告卻利用事主酒醉而侵犯她,屬加刑因素。他又指,本案非禮行為除了觸摸胸部,亦涉及將手指放入私處,情節嚴重。

裁判官考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被告的個人情況及案情,非禮及普通襲擊罪分別以 15 個月及 5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五份一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案情:被告非禮事主後把她扯下車

案情指,2021 年 11 月案發日凌晨,事主 X 與友人相約於中環暢飲,及後一同離開,X 帶有醉意,並因車資問題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扶 X 上的士,及後被告爬到乘客座位,強行壓在 X 身上,扯開其內褲並把手指塞入 X 下體。

X 大感震驚並高呼「No」反抗,欲取出電話報警。但被告搶走其電話並把 X 從的士扯落地上。X 於是坐在地上休息,直至有途人路過慰問,得悉事件後報警。

現場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粗暴把 X 扯至行人路,X 走上的士車上希望阻住被告離開,但被告仍繼續駕駛,令 X 跌在地上,構成不小心駕駛。

警方調查後於被告寓所拘捕他,當時被告表示「我冇做過,當時條女好醉」,又指與 X 難以溝通,故把 X 扯下車。惟被告於第二次錄影會面承認因不能抗拒誘惑,曾觸摸 X 胸部數次,而 X 沒有反抗,繼而侵犯其下體。

辯方:一時「色心起」犯案 沒預謀

控方透露被告有 11 次案底,另有 3 次不小心駕駛案底。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預謀,只是一時「色心起」,見事主「着得比較少」,一時衝動,乘人之危,又指事件沒對事主造成生理或心理創傷。

辯方解釋,被告當時曾着事主下車,但事主不從,而當時要到觀塘接載一名熟客,所以把事主扯下車。辯方另提及被告已就本案還押 5 個月,若法庭以 6 個月作量刑起點,他已「夠找數」。

裁判官隨即回應「冇可能」,辯方繼而提及 9 個月的量刑已足以反映嚴重性,惟裁判官終決定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

被告關仲偉(50 歲,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7 日,在香港島半山堅道 107 號至 109 號翠苑外猥褻侵犯及襲擊女子 X,及在路上不小心駕駛的士。

ESCC24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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