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間科技服務供應商及兩名董事,被指向政府申請科技券時合謀定價,涉及 380 宗申請及 6,000 萬元資助,競委會早前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要求判處罰款及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案件周二(1 日)進行首次案件管理聆訊。
5 答辯方之中,有一間公司已簽訂合作協議,同意承認法律責任,另一間公司及其董事亦申請承認法律責任,餘下一間公司及其董事將排期 2028 年 1 月開審,預留 12 天審期,另訂於明年 8 月 31 日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
兩公司一董事承認責任
5 名答辯方依次為「暮晨有限公司」、「福維亞工作室有限公司」、「杰特工作間有限公司」、「暮晨」唯一董事兼股東李施亮,以及「福維亞」唯一董事兼股東王志文。競委會在入稟時表示,「杰特」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與競委會簽訂合作協議。
案件管理聆訊由競委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夏利士處理。競委會一方表示,「福維亞」及其董事王志文將按照「Kam Kwong 程序」處理本案,申請延長提交陳詞的期限 42 天。競委會建議審裁處先判定其罪責,待案件審結後再決定罰則。
翻查資料,「Kam Kwong 程序」即競委會與答辯人向審裁處申請,容許各方提交擬定的事實陳述書及建議命令,毋須透過審訊裁定事實,並交由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判定刑罰。
「福維亞」及其董事王志文的代表律師表示,對判定罪責及判罰的時間維持中立;已簽訂合作協議的「杰特」則反對待審結後再判罰,指「杰特」一早準備好同意事實陳述書,案情對其他答辯方亦沒有約束力,若仍要待審結後判罰將對「杰特」不公。
法官指容後決定處理案件的程序,現先定下 2028 年 1 月的 12 天審期,並押後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
入稟狀:一人代兩公司擬報價單
湊數符合競標要求
競委會 2026 年 6 月入稟審裁處,指李施亮在 2019 年向「杰特」的全權持有人林達康表示,希望有公司「湊數」,滿足科技券申請需有 3 間公司競逐的要求,李其後取得「福維亞」和「杰特」的憑證,包括電子簽署、公司圖章等,在對方同意下代為擬定報價單,旨在增加其公司獲選的機會。
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杰特」遞交 255 張報價單,每次均與「暮晨」或李持有的另一間公司「敬畏霧有限公司」競逐,但「杰特」從沒獲選;「福維亞」有 191 次與「暮晨」或「敬畏霧」逐標,截至 2021 年 6 月,「福維亞」僅 15 次獲選,成功率僅 7.85%。
競委會指獲創新科技署轉介而跟進案件,調查期間發現涉偽造文書,已轉警方作刑事調查。
CTEA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