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造成 168 人死亡,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健及何建業、工程顧問公司「鴻毅」董事黃俠然與註冊檢驗人員吳躍等 7 人,以及兩公司被控誤殺、串謀詐騙等 25 罪,兩案周三(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多名遺屬、居民到庭旁聽。侯乘的士抵法院,離開時戴黑帽、黑超及黑色口罩,他庭上平靜;黃則換了眼鏡。官押後至 10 月 29 日下午 3 時再訊。控方指正檢視廉署最新證據,將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及專家證據,並候進一步調查。侯與另兩人續准保釋;其餘被告續還押,沒保釋申請。
侯華健乘的士抵達
入庭被要求除帽
下午約兩時,侯華健戴鴨舌帽、口罩,乘的士抵達法院,他入庭前與律師商討、與友人閒聊,入庭時被保安員要求除帽。庭內,侯華健與同准保釋的鍾素芬、李敏坐在同一排;侯平靜、十指交握,未有與另外兩人談話。
至於黃俠然、何建業、吳躍、洪國偉,已還押近 3 個月,黃換上粗框眼鏡,另 3 人則出庭時望向旁聽席。多名遺屬、居民到庭旁聽,包括葉家駒、李國鴻、李俊豪、羅曉琪、江祥發及何小姐。
控方指,公司「鴻毅」沒授權代表應訊,視為缺席聆訊。總裁判官蘇惠德問黃俠然,是否沒任何「鴻毅」代表?黃隔着玻璃稱「有啲困難,還押緊⋯⋯」
蘇向黃指,「問題你自己處理啦,你出庭知道發生咩情況,聆訊有可能喺代表缺席下繼續,你代表鴻毅知有咁嘅訴訟,你自己處理啦。」官其後將兩案押後至 10 月 29 日再訊。整個程序約 10 分鐘完成。





7 人及兩公司被控
首案 9 名被告依次為鴻毅董事黃俠然(40 歲)、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健(54 歲)、何建業(52 歲)、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44 歲)、商人洪國偉(60 歲)、銀行職員鍾素芬(41 歲)、鴻毅助理經理李敏(33 歲)、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共被控 20 罪。
次案 5 名被告依次為何建業、吳躍、黃俠然、宏業及鴻毅兩間公司,同被控 5 項誤殺罪,指他們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3 日,非法殺死 168 人。控罪書披露 168 名死者名單(見報道)。




串謀詐騙罪:
涉向法團誇大宏業評分
黃俠然、侯華健、何建業、鴻毅、宏業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期間,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宏福苑項目,詐騙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宏福苑業主,即不誠實地:
(a)就宏業過往 8 年的訴訟紀錄作出隱瞞及虛假陳述;
(b)於 2023 年 8 ⽉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中,公司背景分析部分虛假地誇⼤宏業所獲的分數;
(c)於投標分析報告中虛假地將宏業評定為 57 名投標者中唯⼀獲得「⾸選考慮」整體評價的投標者;
(d)將宏業納入適合在招標⾯試中予以考慮的投標者;
(e)致使或誘使該些宏福苑業主投票委任宏業擔任有關項目的承建商;
(f)致使或誘使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以合約⾦額 315,586,930 港元向宏業判授有關項⽬。
串謀詐騙罪:
涉向市建局交虛假訴訟紀錄
黃俠然、鴻毅另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上述日子在香港,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宏福苑項目,詐騙市建局,即不誠實地:
(a)提交或促使他⼈提交 2023 年 8 ⽉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以及與有關項⽬相關的業主⼤會樓宇復修⼯程資料簡報,⽽該等⽂件載有⼀名投標者、即宏業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訴訟紀錄資料;
(b)致使或誘使他⼈於市建局管理的電⼦平台的「業主專區」内發布上述⽂件供所有宏福苑業主查閱,以促成有關項⽬的判授。
串謀詐騙罪:
涉訛稱吳躍為 RI
黃俠然、洪國偉、吳躍、鴻毅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11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即不誠實地:
(a)虛假地表示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 86 個樓宇維修項⽬包括宏福苑,該吳躍以註冊檢驗⼈員(RI)⾝分獲委任進⾏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程;
(b)簽署或致使該吳躍簽署該計劃下的相關表格及報告,⽽事實上該吳躍並沒有履⾏其⾝為註冊檢驗⼈員應盡的職責;
(c)致使鴻毅向該吳躍每⽉⽀付 15,000 港元,作為簽署該些該計劃下的表格及報告的誘因或報酬;
(d)致使或誘使屋宇署及/或獨立審查組確認完成有關訂明檢驗;不要求有關⼤廈業主重新委任註冊檢驗⼈員;不暫停進⾏中⽽正等待重新委任註冊檢驗⼈員的訂明修葺;及/或發出「強制驗樓計劃通知已獲遵從」確認信,確認在該計劃下發出的相關法定通知已獲遵從。
妨礙司法公正罪:
黃受查期間涉隱瞞
洪國偉單獨面對兩項「企圖作出傾向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香港與⿈俠然⼀同就⼀宗有關宏福苑貪污指控的刑事調查,隱藏⼀個載有合共 597,600 港元現⾦的袋⼦;與⿈俠然⼀同煽惑、誘使或指示吳躍以 RI ⾝分,事後補簽強制驗樓計劃下宏福苑項目的相關表格和報告,並就此向獨立審查組作出虛假陳述。
鴻毅 3 人涉洗黑錢 4,300 萬
黃俠然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指他分別於 2019 年 4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2019 年 1 ⽉ 1 ⽇⾄ 2025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鴻毅持有的中國銀⾏、星展銀⾏;黃本人持有的滙豐銀行、渣打銀行戶口內合共 34,968,100 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些財產。
鍾素芬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 2019 年 1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所持有的東亞銀⾏、中國銀⾏內合共 4,892,650 港元、29,000 澳元和 1,000 歐元、220 英鎊、530,000 ⽇圓,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些財產。
⿈俠然及鍾素芬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兩人持有的中國銀行⼾⼝內合共 2,426,500 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李敏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 16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所持有的中國銀⾏、中國⼯商銀⾏(亞洲)、渣打銀⾏、恒⽣銀⾏,內合共 1,378,500 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俠然涉逃稅
⿈俠然被控 6 項「蓄意意圖協助他⼈逃稅罪」、鴻毅被控 4 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指黃或約於 2023 年 12 ⽉ 12 ⽇,與韓哲疇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鴻毅在 2022/23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表示鴻毅截⾄ 2023 年 3 ⽉ 31 ⽇⽌年度的營業額為 5,018,403 港元;而黃在報稅表上簽署。
兩被告被指於 2022 年 4 ⽉ 1 ⽇⾄ 2023 年 12 ⽉ 12 ⽇期間,擬備或備存截⾄ 2023 年 3 ⽉ 31 ⽇⽌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 632,000 港元的收入,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少報該鴻毅的收入及應評稅利潤。
⿈俠然與鴻毅另於或約於 2025 年 9 ⽉ 4 日,與韓哲疇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鴻毅在 2024/25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表示鴻毅截⾄ 2025 年 3 ⽉ 31 ⽇⽌年度的營業額為 5,546,697 港元;而黃在報稅表上簽署。
兩被告被指於 2024 年 4 ⽉ 1 ⽇⾄ 2025 年 9 ⽉ 4 ⽇期間,擬備或備存截⾄ 2025 年 3 ⽉ 31 ⽇⽌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 1,528,308 港元的收入,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少報該鴻毅的收入及應評稅利潤。
WKCC27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