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他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押後判刑,日子另訂。
辯方求情指,下月將踏入 30 歲的黃之鋒,原本可於 2027 年 1 月出獄,如本案當初沒延誤,刑期或能與 47 人案同期執行,認為應酌情減刑,並指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嚴重、未至於屬「罪行重大」,量刑可在判監 3 至 10 年之間。
辯方又說,黃之鋒已在獄中近 6 年,有漫長機會反思自己的行為和路向,他也沒浪費時間,在獄中讀了過百本書,對終有一天可以獲釋持正面態度,希望出獄後照顧年邁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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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成員旁聽 黃之鋒點頭揮手
下月將 30 歲的黃之鋒,在中學時期創辦學生組織「學民思潮」,數名前成員周三早上特意前來旁聽。Gloria 提到,「大家認識咗十幾年,佢差不多有一半嘅時間都喺裡面」。錢詩文則表示心情沉重,不論結果如何,都會與黃之鋒一同面對,等待他出獄。(見另稿)
黃之鋒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大律師姚穎彤、司徒子朗代表。控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
早上 9 時 50 分,黃之鋒由羈留室步入被告欄,他穿着藍色裇衫、架着黑膠框眼鏡,笑着向記者揮手,其後與其代表律師文浩正對話,期間黃不時抄錄,並持筆追問。黃後方的懲教人員在律師離開後,對黃表示「畀我望一望」。黃沒有轉身,把文件遞向懲教人員,對方閱讀後交還給他。
對比 4 個月前在庭上露面,黃之鋒的臉頰再瘦削一點,但頗為精神。他與律師對話後,以堅定眼神望向記者、旁聽人士和家屬點頭;在學民前成員相繼入庭後,黃再對他們微笑揮手、點頭。

黃之鋒站直認罪、承認案情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在開庭後,指示書記讀出控罪。黃之鋒即站起,雙手放在後背腰間,挺直望向書記,其後以英文回答「Guilty(認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方緊接讀出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見另稿)
控方在案情中,按《國安法》生效前後,劃分黃之鋒的涉案行為。《國安法》生效前的重點之一,是「眾志」曾參與的國際游說項目,控方指黃或羅冠聰於 2016 年至 2019 年間,曾到不同國家與當地政要見面,當中包括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並稱對方為「the then Speaker of the White House」,黃之鋒庭上聽到即笑着搖頭。
翻查資料,佩洛西案發時為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而眾議院議長英文為「Speaker of the House」。

控方用約 40 分鐘讀畢案情,黃之鋒再次站直稱「confirm(確認)」。
控方另簡述黃之鋒背景,指他生於香港,案發時 23 歲、現時 29 歲,其案底中,「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的控罪與本案相關,並提到黃在干犯兩案時,正獲另一案的法庭擔保。
辯方:黃之鋒原可明年1月出獄
辯方資深大狀陳政龍緊接求情,表示他將重點就三個議題陳詞,分別為黃之鋒的背景、本案的刑期分級,以及案件涉延誤。
陳先就背景指,《國安法》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時,黃年僅 23 歲,同年 11 月他便因 2019 年「6.21 包圍警總」案還押候判,此案連同另外兩宗非法集結案,即同年的「10.5 反蒙面法遊行」和 2020 年六四集結案,合共判監 23 個月,有關刑期已在 2020 年完成。
陳續指,黃在羈押期間,再就 47 人案被捕及起訴,他不獲保釋,認罪並在 2024 年 11 月被判監 4 年 8 個月,而在懲教署指他不獲行為良好扣減後,已確認他原本可在約 4 個月後完成刑期,即 2027 年 1 月 7 日出獄。
辯方:黃被羈押近6年 盼出獄後照顧家人
陳政龍續指,黃之鋒下月將踏入 30 歲,他由 2020 年 11 月還押至今,在監獄內度過近 6 年。他在很年輕時已開始從政之路,長時間的獄中生活已令他充分反思自己的行為、路向。
陳續說,希望法庭接納黃在獄中沒浪費時間,閱讀過百本不同範疇的書,不斷自我增值,對終有一天可獲釋持正面態度,他期望屆時可過積極人生、照顧年邁家人。

辯方: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嚴重
陳政龍之後就刑期分級陳詞。法官指,本案一經定罪可判監 3 至 10 年,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監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陳提出本案並非「罪行重大」,量刑上應屬次一級,即在 3 至 10 年的範圍,並在偏重一端。
陳援引與本案控罪相同的「黎智英案」指,該案被裁定屬「罪行重大」、案情較本案嚴重。陳解釋,案中眾被告的量刑起點為判監 15 年,黎智英因被視為主腦,起點上調至 18 年。其餘被告,選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者,可獲額外扣減;僅認罪者則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監 10 年。辯方認為,本案嚴重程度相對「黎智英案」輕,刑期亦應較其輕。
法官質疑,判刑次序上應是先決定本案是否「罪行重大」,才跟黎案相比、看哪個較嚴重,若本案較黎案輕微,屆時再採較低量刑起點。
陳則指,「罪行重大」的量刑範圍極廣、由 10 年至終身監禁;重申本案未至於「罪行重大」,而是次一級但偏重一端。

辯方:大多證供《國安法》生效前發生
陳強調,很多案件都會被說成是「嚴重」,但到實際量刑時務必準確,一些「描述性的字眼」,實際上難以協助法庭。
陳遂引案中文件指,本案大部分的證據都是 2020 年 7 月《國安法》生效之前,更有不少是 2016 年;《國安法》生效後,則有兩則 8 月的帖文,與以色列鑑證軟件 Cellebrite 相關,因此本案「串謀」罪中的主要「公開作為」(overt act),實際只牽涉約 1 個月的言行,並以 7 月為主。

官關注不能考慮黃回覆選舉主任內容
就黃之鋒 7 月的「公開行為」,官特別關注稱,黃在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回覆時任選舉主任蔡敏君的信件中,曾表示自己不再要求美國實施制裁,也沒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港施壓;但黃在本案承認,當時他仍串謀羅冠聰,繼續邀請外國制裁中港。
官笑問,黃的回答豈非與案情不相符?陳政龍答黃沒說過他退出協議。
官加重語氣問,自稱自己沒做、但知悉羅冠聰會做,求情作用有多大?陳答黃因此認罪並承認案情。官其後引述黃回覆選舉主任,稱自己「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香港以至中國施加壓力」;官指黃當時的說法,與本案和 47 人案的控罪、案情對立,質疑能給多少比重。
官再指,如只看 7 月的「公開行為」,本案的串謀協議,是羅冠聰在海外繼續尋求外國針對香港警察等制裁,即使黃自己沒做,也是串謀下的「共謀者」。
陳回應稱,辯方沒迴避,因此才會說黃之鋒的罪責,落在判監 3 至 10 年範圍內偏重的一端。
辯方:本案涉延誤 應酌情減刑
陳政龍最後就本案涉延誤陳詞。他指,如果本案能及時與 47 人案判刑,料刑期可同期執行刑期,因兩案案發時間、背景及政治動機相近,僅所選用的手法不同,而假如兩案能同時判刑,相信總刑期大概會為判監逾 5 年。
陳續說,假如現在把兩案刑期分期執行,黃之鋒合計的總刑期,或會是認罪後仍須判監逾 10 年;若黃之鋒在本案被判屬「罪行重大」,則至少要判監 10 年,意味兩案合計要服刑約 15 年,近乎與黎智英看齊,但原因僅是出於案件涉延誤。
陳因此提出,希望把刑期分級落在輕一級,但起點可靠近 10 年,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後,約為判監 6.5 年,並再因延誤而酌情減刑約 2 年。
陳並提到,本案控罪時段始於 2020 年 7 月,但控方至 2023 年底,才正式展開調查,就算控方以「洗黑錢」案類比,指案件複雜、調查須時,亦無阻警方提早調查。對於控方解釋,遲調查因當時正處理 47 人案,陳強調延誤責任不在黃之鋒身上。
官押後判刑
官聽取陳詞後,表示會押後判刑,屆時會通知各方時間。他提到知悉黃之鋒就 47 人案原定於 2027 年 1 月 7 日出獄,會就本案盡快定出判刑日期。
退庭前,黃之鋒先與律師討論,再邊揮手邊向公眾說「bye bye、byebye!」
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