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4 歲男子被控四度與胞妹性交及三度由對方口交,兩人案發時皆未成年,分別 11 至 14 歲及 7 至 10 歲。他否認 4 項亂倫及 3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一(7 日)踏入第三日審訊。
辯方繼續盤問拘捕警員,指出以警車押解被告到沙頭角警署途中,其同袍拳打被告腰間左側,又責罵被告「你做乜嘢搞你咁細個嘅細妹」、「你係咪冇人性?你係咪癲嘅?」藉此向被告施壓,而拘捕警員亦指導被告杜撰錄影會面的供詞。警員均否認。案件周二續。
第二日審訊 | 被告口供:曾問「可否扑嘢」沒強逼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拘捕警:被告簽名反映警誡供詞真確
辯方周一繼續盤問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黃俊庭(音譯)。辯方關注黃記錄被告警誡供詞後的情況。黃稱,他曾向被告朗讀其警誡供詞,亦將記事冊交給對方閱讀,被告閱讀後才簽署。
黃在辯方提問下確認,當時沒着被告在記事冊寫上「我明白」或「呢個係準確記錄」。黃解釋指,自己評估當時的環境及時間後,認為不適合要求對方在記事冊上寫上任何字,而被告的簽名已能反映紀錄真確性。
黃否認他沒有給予被告機會閱讀其警誡供詞,亦否認沒告知被告有權修改及更正相關紀錄,也不同意被告純粹按他的要求簽署記事冊。
黃否認同袍拳打責罵被告
辯方指出,4 名警員以警車押解被告到沙頭角警署途中,被告遭坐在其左側的警員拳打左邊腰間,該警員亦責罵他「你做乜嘢搞你咁細個嘅細妹」。黃俊庭一一否認。
辯方續指出,坐在被告右側的警員則說「你係咪冇人性?你係咪癲嘅?」,指兩警意圖向被告施壓。黃否認,另不同意記事冊的內容是在被告遭警員打罵後才記錄。
黃否認指導杜撰供詞
辯方指,黃俊庭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前,黃問被告「會唔會認?」,黃續指「你唔使搵律師㗎喇,你阿哥都已經認咗」,而被告表示「唔認」,黃回應「警察已經拘捕咗你嘅父母,如果你認嘅話警察就唔會拉佢哋」,被告便表示「佢認」。黃不同意。
辯方續指出,被告其後稱不知應在錄影會面「講啲咩」,黃便着對方說「發生咗數次性侵犯事件」,並在描述事件時說「一日發生幾次(性侵),唔好(在)幾日發生」,黃當時又稱「咁樣可以判輕啲」。黃不同意。
辯方又指出,黃要求對方「諗吓、作吓性侵犯事件」、「講吓唔同地方」、「提供唔同日子嘅詳情」,黃當時稱「咁樣講會令到啲人覺得佢所講嘅嘢係真」。黃不同意。
小學老師 A:
小五常識科談及「不要侵犯他人」
控方傳召曾在被告就讀小學任教的老師 A 作供。A 供稱,被告在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讀小五及小六,自己則在 2018 年入職該小學,負責任教數學及體育科,並於 2022 年向警方提供被告出席紀錄、小學常識科課程內容,以及小六性教育講座的資料。
A 續指,小五常識科課程內容包括教授青春期生理變化、心理影響、兩性相處之道,當中提及學生應如何保護自己,「唔好俾人侵犯,亦都唔好去侵犯別人」,遇到這些情況時向可信的成年人求助。
A:小學曾舉行性教育講座
A 指,根據學校紀錄,校方在 2014 年 6 月曾邀請非政府組織到校,分別向小六男女學生提供性教育講座,男學生從中可得知其生理變化、與異性相處的態度等,而當日被告有回校上課。
A 在法官李素蘭提問下,澄清校方沒有該講座的學生出席紀錄,又指該講座在上課時間內舉行,學生一般會跟從所屬班別參加講座。
A 在辯方提問下指,校方沒保存 2014 年 6 月性教育講座的講稿及講義,而教育局於 2017 年更新常識科課程指引,故校方也沒有保留被告就讀小五時的教科書。
A 確認他並非被告的小五常識科老師,「被告常識老師教咗乜嘢,無教啲乜嘢我係唔知道」。辯方指出,被告就讀小五及小六時,其常識科成績均不合格。A 表示不知道。辯方另指出,被告曾多次出席其小學設立的專注力訓練班。A 同樣稱不知情。
中學老師 B:
科學科講及性交或會受精
控方另傳召曾在被告中學任教的老師 B 作供。B 供稱,自己在 2006 年入職被告就讀的中學,被告於 2014 至 2015 年首次就讀中一,在 2015 至 2016 年則重讀中一。
B 續指,中一科學科會講及男女性的生殖構造、青春期的生理變化,也會提及性交時或會發生受精,女性因而懷孕及生育,又指校方在 2016 至 2017 年曾向中二學生提供講座,談及男女相處及界線等。
B 在辯方提問下確認,校方在被告就讀中一的兩個學年中,均沒為中一學生舉辦性教育講座,又指自己在該中學任教生物科,而非科學科,但他過往任教科學科逾 10 年,曾在另一中學擔任科學科主任,不同意自己不知道被告中學的科學科課程內容。
被控 7 項亂倫等罪
被告 L.H.C.N.(現 24 歲),被控於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7 日,四度與年齡 7 至 10 歲的女童 X 性交,而他知道 X 是其妹妹;另三度向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