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顛案,法庭將於本周五(11 日)早上 10 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預計需時 60 分鐘,由 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案件 8 月底完成處理求情,官料兩周內判刑。按控方資料計算,截至周五,李卓人 3 人就本案已還押 1301 至 1442 天。
李卓人、何俊仁一方主張本案不及 47人案嚴重,因支聯會從沒提出實際計劃,故屬「情節較輕」,刑期應在 5 年以下。自辯的鄒幸彤稱不會「求情」,如法庭裁定追求「結束一黨專政」是違憲及性質嚴重,她將視為「讚美」,又說會繼續為平反六四、結束專政而努力,稱此是其公開承諾,「亦都係燭光之中,對亡靈作出嘅誓言」。
由檢控至裁決橫跨近 5 年
本案 4 名被告,依次是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同被控一項《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把刑罰劃成「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級。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判監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情節較輕者,可處 5 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 被告 2021 年 9 月被起訴,至今還押多時。按控方在求情當天透露、3 人扣除另案服刑的日數計算,截至周五判刑日,李卓人、鄒幸彤將已還押 1,442 和 1,418 天;曾獲准保釋約 7 個月的何俊仁,將已還押 1,301 天。
官問與 47 人案「邊單嚴重啲呢?」
案件上月 28 日處理求情,法官李運騰一度關注《國安法》沒太多案例可參考,指如撇開「煽動」,單看「顛覆國家政權罪」(官一度口誤為「分裂國家罪」)的其他案件,比較相近將是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並問本案與該案相比,「邊單嚴重啲呢?」
辯方大狀沈士文表示,47 人案有「合謀」協議,即當選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但本案沒路線圖,形容所有受眾是「各自修行」,即不知支聯會或被告煽動受眾做甚麼實際行動,重申本案沒有任何計劃、指引、路線圖及時間表,形容「呢個係有相當大差別」。
沈遂代表李卓人、何俊仁,指本案屬「情節較輕」刑期應在 5 年以下。
自辯的鄒幸彤稱不會「求情」,陳情時多次被官打斷。她一度說,「就算法庭可以困得住我哋幾個人,係困唔住要求民主嘅呼聲,因為其實你將我哋啲人困晒入去監獄,一埲咁樣嘅高牆,只會成為更加大嘅喇叭、適得其反。」
法官李運騰笑問,「咁即係點呀?為咗令到你哋冇咁易成功,我哋應該判你哋輕啲?」鄒即笑稱「係呀⋯⋯因為呢單案件,係將香港人結束一黨專政嘅聲音,傳咗去全世界。本來我哋聲音都冇咁大,本來佢哋都唔知我哋香港人係要結束一黨專政」。
原訟庭裁定 李卓人、鄒幸彤罪成
本案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涉否顛覆國家政權,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是否違法。
李卓人、鄒幸彤不認罪,案件審訊歷時 24 日。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在判詞駁回辯方的主張,並裁定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其確立的「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這一點在港適用。按憲法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而違憲可以構成「非法手段」。
對於鄒幸彤指中共執政不合法,判詞指「完全拒絕」說法,亦不認同現行政制與法治存矛盾,因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詳見報道)
判詞亦詳列李卓人、鄒幸彤的庭上證供,並逐一反駁,指兩人對憲法的供詞是刻意迴避、曲解,掩飾「結束一黨專政」的違憲本質,亦認為「五大綱領環環相扣」的說法無助辯護,因即使想建立「民主中國」,法庭仍需檢視意圖及手段合法性。
就李卓人供稱對中共沒有敵意,判詞反駁指李的敵意「是客觀事實」,而鄒幸彤更是懷有「極強的敵意」,指她對「結束一黨專政」的理解比李更為激進。判詞又指,鄒自少隨母參加六四晚會,認為她是「活生生例子」顯示支聯會言論和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詳見報道)
何俊仁選擇認罪
洗刷國殤之柱等成罪證
至於何俊仁則選擇認罪,其案情涵蓋支聯會 1997 至 2021 年的言行,指其在特區成立、中國修憲、《國安法》前後持續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利用民主、六四等命題,發布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作出煽動行為。支聯會舉辦過的活動包括「洗刷國殤之柱」、設立六四紀念館等,亦成為罪證。(詳見報道)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