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新會商會中學校長李卓興今年 5 月率團到新加坡交流期間,以粗言辱罵當地保安員,其後被校董會即時解僱。李入稟勞資審裁處,指遭校方無理解僱,追討逾 90 萬元遣散費、代通知金等。案件周二(8 日)進行簡易提訊。
校方代表指,李卓興在交流團的行為「身為校長好難服務我哋學校」。主任審裁官指案件爭議在於李的行為,是否嚴重至足以即時解僱。基於校方拒絕和解,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

指校方無正當理由即時解僱
申索人為李卓興,被告新會商會中學法團校董會、僑港新會商會教育機構有限公司,由校監趙子基代表應訊。
根據申索書,申索人被解僱前月薪為 137,085 元,他指校方在沒有給予充分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下,終止僱傭合約,亦沒有正當理由解僱他,追討代通知金共 815,295 元、遣散費 56,301.36 元、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的額外人工補償 31,271.58 元、公積金計劃僱主供款差額 3,316.57 元以及疾病津貼 57,182.33 元。
周二開庭時,李卓興確認不會再追討疾病津貼及公積金計劃僱主供款差額,庭上透露校方已私下解決。扣除兩筆款項後,申索額應為 902,867.94 元。

校方:李身為校長難以服務學校
主任審裁官沈其亮引述校方陳詞,指校方將依賴交流團在 5 月 21 日的「玩遊戲事件」及 5 月 22 日的「旅遊巴事件」及相關影片。
校方代表在庭上補充,校方在 5 月 22 日要求李解釋,而李承認事件發生,並稱是為保護學生,惟當時旅遊巴停在雙黃線,違反交通法例在先,李呼喝保安,反映他「身為校長好難服務我哋學校」。
主任審裁官另指,本案爭議在於申索人的行為,是否嚴重至足以即時解僱,若不夠嚴重,校方是否有合理理由解僱,若情況足以嚴重,校方將會勝訴。由於校方指不考慮和解,法官排期案件於 12 月 1 日正式開審。
LBTC310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