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新會商會中學校長李卓興今年 5 月率團到新加坡交流期間,以粗言辱罵當地保安員,其後被校董會即時解僱。李入稟勞資審裁處,指遭校方無理解僱,追討逾 90 萬元遣散費、代通知金等。案件周二(8 日)進行簡易提訊。
校方代表指,李卓興在交流團的行為「身為校長好難服務我哋學校」。主任審裁官指案件爭議在於李的行為,是否嚴重至足以即時解僱。基於校方拒絕和解,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屯門新會商會中學校長李卓興今年 5 月率團到新加坡交流期間,以粗言辱罵當地保安員,其後被校董會即時解僱。李入稟勞資審裁處,指遭校方無理解僱,追討逾 90 萬元遣散費、代通知金等。案件周二(8 日)進行簡易提訊。
校方代表指,李卓興在交流團的行為「身為校長好難服務我哋學校」。主任審裁官指案件爭議在於李的行為,是否嚴重至足以即時解僱。基於校方拒絕和解,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
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沒提供足夠食物,更於凌晨時分將她解僱並即時趕出家門。菲傭曾向平機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她返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院,指女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 58.7 萬元並要求對方道歉。
案件周四(22 日)續審。僱主出庭作供,稱於 2017 年 2 月 12 日在 Facebook 上發現事主曾發布性感照,背景為其家中,遂決定會解僱她,直言「呢個就係我個導火線」,又稱與家人討論後定於一個月後解僱。
僱主承認,曾在家人 WhatsApp 群組中以「瘟神」稱呼事主,解釋指事主會作出「好多蠱惑行為」,「令到我好谷氣,要喺屋企人 group 發洩下」,舉例指「Sexy 相,係咪想搞我老公搞我個仔?或者有其他意圖,嚴重影響屋企」。她不同意是在事主患癌後才如此稱呼她。
一名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沒提供足夠食物,更於凌晨時分將她解僱並即時趕出家門。菲傭曾向平機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她返回家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域法院,指女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 58.7 萬元並要求對方道歉,案件周三(21 日)開審。
申索方指,事主患癌後遭僱主不合理對待,包括不與事主交談、將她用過的廚具丟棄,事主需依靠教會朋友提供食物。申索人又指,事主有感僱主一家視她患有傳染病,但她在答辯方盤問下確認,此為事主的主觀感受,並非僱主曾作出的言論。
答辯方則陳詞指,女僱主得悉事主病情前,已因其工作表現決定終止合約,又指沒提供足夠食物等指控,難以證實。答辯方又播放片段,指女僱主曾拍事主房門,問她是否不適,顯示僱主關心事主的健康情況。案件周四續。
香港足球總會前人力資源總監,稱因患病及性別,受行政總裁譚秋朗職場歧視,包括經常要求她加班,男員工卻可按時下班,譚又曾公開譴責她沒有按時完成工作,過度壓力使她確診適應障礙症。她另指,告知譚自己有腦膜瘤後,薪金兩度毫無理由地遭扣減,更被勒令停工等,即使曾向足總主席貝鈞奇及董事會投訴,亦沒收到任何回覆,最後更被無理解僱。
她周一(18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足總及足總行政總裁譚秋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足總及譚賠償、書面道歉、譚捐出 3 個月薪金到 2 間慈善機構,以及足總重新聘用她。
一間醫療設備公司時任商務副總裁,指公務繁重致過度疲勞,但公司要求他假日工作但沒補假、疫情大流行期間出差、其上司指作為高層不能請假等,對其帶來額外壓力,令他遭職場欺凌,最終因壓力相關病症請病假,但兩天後被公司無理解僱。 他上周五(16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公司賠償他被解僱後 3 個月,共逾 40 萬元人工,及對其情感損害的賠償和訟費等。
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2019 年 3 月不堪工作壓力墮樓身亡,死因庭裁定她死於自殺。校董會指時任校長羅婉儀管理不善,將她解僱。羅婉儀入稟勞資審裁處,指校董會無理解僱,追討逾 800 萬元賠償,並要求復職。 案件在勞審審裁官轉介下,周三(16 日)首度在高等法院聆訊,以索取法庭指示。聆案官陳大為下令雙方重新草擬申索書及抗辯書,羅婉儀一度詢問可否將存檔勞審處的文件用於高院申索書,聆案官表示不可以,因兩者完全不同。
天水圍東華三院李東海小學教師林麗棠,2019 年 3 月不堪工作壓力墮樓身亡,死因庭裁定她死於自殺。校董會指時任校長羅婉儀管理不善,將她解僱。羅入稟勞資審裁處,指校董會無理解僱,追討逾 800 萬元賠償,並要求復職。案件周一(10 日)在勞審處獲審裁官下令,移交至高等法院審理。 署理主任審裁官林美施指,本案涉及眾多法律和事實爭議,例如羅婉儀擬挑戰校方獨立調查報告等解僱理據,在高院審理可容許法律代表參與,對處理案件涉及的角色、責任、口供等更有利。 林續指,是次勞資糾紛,由一位資深老師失去生命而起,引起社會迴響,重要性「不容忽視」,加上羅對被告指控嚴重,稱遭被告解僱令她難立足教育界、致長期失業,交至高院可令雙方爭議,有效、公平、公正地獲得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