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D 警員涉造假口供、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終止調查。經審訊後,他周三(10 日)在區院被裁定「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官指,有事主在電騙損失 26 萬元,但 18 日後表示不追究,亦有不諳中文的事主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被告的行為令相關案件石沉大海,事主不能追回損失。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需處理約 80 宗案件,不能承受工作的巨大壓力才愚蠢犯案,他多次獲上司嘉許,反修例時獲頒證書。官索背景報告,押後 12 月 31 日判刑,指「監禁係大多數」。被告須還押。
控方:報案人沒簽不追究陳述書
黃耀聰(裁決時 34 歲,報稱警員)於 2012 年加入警隊,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本案涉及 10 宗被告曾負責調查的案件,報案日期橫跨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盜竊及勒索案件。
針對首控罪「偽造文書」。控方指,周姓女子於 2022 年 1 月因電話騙案損失約 68,000 元而向警方報案,案件涉「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罪。同年 11 月,警方聯絡周,周當時表示不追究,但因事忙未能短時間內到警署提供「不追究陳述書」,被告則表示將會以周已作「口頭承諾」不追究案件為基礎處理。
被告翌日向上級簡報時虛假地表示,周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警方及後調查時,發現檔案內有一份據稱由周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周沒有簽署該文件。
控方:報案人沒決定不追究案件
另就「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方指,由 2023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另有 9 名市民向警方報案,案件由被告處理。當中 5 宗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3 宗涉及盜竊,而餘下一宗涉及勒索。
被告向上級表示,該 9 名報案人均決定不追究,檔案並夾附報案人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而警方最終決定終止調查。
但警方調查後發現,該 9 名報案人均表示並沒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 4 人表示從未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而警方調查時未能找到相關的「不追究陳述書」。另外 5 人曾簽署陳述書,但均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有人不諳中文,亦有人在沒有仔細閱讀文件下便簽署。報案人均沒有收到警方表示終止調查的信件。
官:唯一推論
被告製造「不追究陳述書」
涉案 10 名事主與被告的 8 名上司均出庭作供,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接納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先分析「偽造文書」罪所涉的證供,指周姓女子於 2023 年 9 月到警署協助調查有關被告的案件,警方向她展示一份「不追究陳述書」。周在庭上確認,她一般使用英文署名簽文件,而該陳述書上是用中文簽署,她沒有簽署過該份陳述書。
至於辯方曾向周指出,她因為想重啟案件調查以追回損失,所以想推翻該份陳述書而誣告被告。官指不接納辯方的說法,因周早已在口頭上向被告表示不會追究案件。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該份「不追究陳述書」是由被告製造。
官:事主損失 26 萬元
18 日後不追究不合理
就「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所涉證供。官指,各事主損失由數百元到 26 萬元不等,他們「唔會搞錯」自己曾否錄取「不追究口供」,而且他計算各事主報案與決定不追究之間的日子,為時 14 日至 2 個月多,與周姓女子的個案中,她相隔 10 個月才決定不追究有落差。
其中一名 82 歲男事主因電話騙案損失 26 萬元,但他在報案 18 日後決定不追究。官指,他不能相信此情況,而且大部分事主均在庭上指他們想繼續追究,認為如他們短期內決定不追究,情況不合理。官指,被告的行為令事主所涉案件石沉大海,令他們沒機會追回損失。
官亦指,「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所涉的 9 名事主,有不諳中文的巴基斯坦籍、越南籍事主、年過八旬視力不佳的老人等。官認為,被告是因應事主的情況,認為有機可乘,才讓他們簽署沒有內容的「不追究陳述書」,部分事主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文件。
官續指,被告是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令到案件中止調查,被告亦沒有合理理由辯解,遂裁定兩罪成立。有在旁聽席的親友聞裁決後哭泣、雙眼通紅。被告則神情憂傷望向旁聽席。
求情:因工作壓力愚蠢犯案
反修例時獲頒證書
辯方求情指,審訊原本需 15 日,而辯方盤問時間短,將時間壓縮至 6 日,希望法庭可以因此酌情減刑。雖然其中一名事主損失金額大,但其他人則損失不多,而且一名總督察曾供稱事主們所涉案件已無法追查,被告不是「乜都唔做」。
辯方續指,被告在案中亦沒有金錢得益或洩露警方機密資料。雖然被告犯下嚴重罪行,但案件沒有對警隊、事主、公眾利益帶來最嚴重的傷害。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手頭上需要處理約 80 宗案件,不能承受工作的巨大壓力才愚蠢犯案,他曾嘗試調回軍裝部門及投考其他政府部門不果。被告在警隊工作 11 年,多次獲上司嘉許,包括在處理「反修例」的踏浪者行動時,獲時任指揮官陶輝頒發證書。
官:監禁係大多數
辯方亦指,被告於 2025 年 5 月確認患有甲狀腺癌,曾兩次做手術,需要終身服藥。辯方指被告「事業肯定冇咗喇,健康都冇埋⋯⋯今天佢咩都冇晒㗎喇」。
官則指,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向被告指「監禁係大多數」,法庭會先考慮其背景及健康再量刑,期間被告需還押。官押後至 12 月 31 日判刑。被告點頭,散庭前向親友豎起兩隻手指公。
DCCC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