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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組兩警越權索閉路電視 罪成囚7個月 官:必為個人原因不當使用片段

反黑組兩警越權索閉路電視 罪成囚7個月 官:必為個人原因不當使用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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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指熱心警務工作
因案無法再做警察

裁判官早前拒絕為兩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兩人還押至周三判刑。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楊卓麟(被起訴時 35 歲,警員)自費修讀警察心理及犯罪學課程,於 2021 年以一級榮譽畢業,可見他對警務工作有熱心和興趣,惟因本案令他無法繼續做警察;其父母及妻子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辯方強調,本案非同類案中最嚴重,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收受利益,或造成實際影響,建議法庭考慮判處非即時監禁,或至多 3 個月監禁。

官:涉案傷者為黑幫前坐館
不同幫派或藉片段製造事端

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指,兩名被告所涉的「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行嚴重,他們以虛假身分和文件,欺騙保安員以獲取超越其職權範圍的傷人案閉路電視片段。官指,兩人有違警隊維護法紀的職責,打擊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及公信力,亦影響不同警區警員的互信。

官續指,涉案傷人案的傷者為三合會前坐館,除警方關注事件外,其他幫派為復仇或利益,或會藉有關閉路電視片段製造事端,引發更多罪行發生,危害社會治安。

庭上早前透露,涉案傷人案的傷者為三合會「和安樂」的前坐館「肥啟」。

官指兩被告必為個人原因
不當使用片段

官指,兩名被告為反黑組警員,與三合會背景人士有接觸。官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兩人從中得益,但兩人必為個人原因不當使用片段,或引致更廣泛的暴力罪行。至於辯方指事件沒影響警方調查,裁判官指此因警方行動迅速,翌日已揭發事件,惟不減事件嚴重性。

裁判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兩人伙同犯案,刑責相同,以 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官考慮兩人在警隊持續進修,有貢獻及曾獲嘉許,因而減刑一個月;兩被告最終被判囚 7 個月。

官斥削弱警方公信力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為防三合會人士復仇,警方或到其他地區收集情報,但兩名被告的上司沒指示及授權他們查看涉案閉路電視;又指被告蓄意隱瞞身分,與保密調查「扯不上關係」。

官又指,被告沒向上司報告閉路電視片段內容,尤其涉案警署警長,其職銜僅次於上司、多次獲嘉許,應意識到有責任報告,斥 2 人「違反基本職責,超越職權」,削弱警方公信力,影響警方聲譽及部門之間的合作。

兩警被停職

被告沈志明(被起訴時 41 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被起訴時 35 歲,警員),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 / 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獲取涉於同月 17 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

警方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兩警已被停職。

KTCC14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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