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紅館演唱會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舞蹈員李啟言早前入稟向僱主索償勝訴。事隔 3 年,另一舞蹈員張梓峯周三(23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涉事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分判商協興隆等 6 公司索償。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2026 年 1 月 16 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預計需時 15 分鐘。
原告為 Chang Tsz Fung(張梓峯),6 名被告依次為 Engineering Impact Limited(藝能工程有限公司)、Hip Hing Loong Stage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Fugro(Hong Kong)Limited(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United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 及 Yiu Yuk Ying 以「C.A.N.I.」為名經營的公司、Dongguan Yaolong Stage Production(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針對 2022 年 7 月 28 日發生的紅館事故,原告因上述 6 名被告及、或其代表、僱員、代理人的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引致人身傷害、損失,要求他們賠償,惟未有提及金額。
「藝能」職員罪名不成立
李啟言向僱主索償勝訴
MIRROR 演唱會 2022 年發生事故後,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其延伸公司共 3 名職員被控串謀欺詐罪,指涉事的 LED 顯示牆和吊掛裝置,實際超重共逾 3 倍。3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
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法官認為「舞館」一方明顯逃避法律責任,加上已事隔 3 年,直接判李啟言勝訴,僱主須負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勞工處另向「協興隆」、「藝能」及「舞館」3 間公司控以 15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等;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13 萬至 42 萬元。
DCPI27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