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控方指有責任確保資料準確 辯方指疏忽不構成欺詐罪

MIRROR演唱會事故|控方指有責任確保資料準確 辯方指疏忽不構成欺詐罪

分享:

3 名被告依次為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吳、林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審理。

控方:被告有積極責任 確保資訊準確

控方鄧銘聰指,主辦方會向康文署提交負重表(loading table),以獲准舉辦演唱會。他指,涉案負重表內註明的設備重量,與設備實際重量不符,「向康文署提交這些詳情的人,在本案即是藝能職員,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確保所提交的資訊完整、準確。」

針對被告對虛假陳述是否知情,控方引述舞台設計師周淑貞供詞,指周確認吳凱瑩、林志華代表藝能與製作團隊開會,又指會上提到一塊屏幕鐵框的重量約為 500 公斤,可顯示兩人知悉屏幕實際重量。

他指,辯方強調吳、林沒有閱讀電郵內的負重表,形容兩人只是「收到大量與過程相關電郵的協調員」(coordinators who had received a large number of emails relating to the process)。控方反駁,兩人作為藝能代表,應加倍留意及關注發送給康文署的電郵(paid extra and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e emails sent to the LCSD)。

控方重申,藝能有「積極責任」向康文署提供資料,確保資料準確,惟藝能提供錯誤資料,導致康文署外聘的「輝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就演唱會發出「穩定性證明書」。

控方:被告對負重表知情

至於第三被告梁耀祖,控方引述「輝固」實習生馮帝文供詞指,他獲指示與梁聯絡,兩人談及負重表內容。控方指,梁致電馮之前,一定已經知道負重表內容,否則不能解答對方問題,形容這是有力證據顯示他知情。

針對「串謀」,控方同意沒有實質證據,反映三名被告討論或協議,但指「他們透過一致行動,實現共同目標」(they were acting in concert to achieve a common purpose)。

3 名被告由左至右,梁耀祖、吳凱瑩、林志華(資料相片)
辯方:被告僅僱員沒欺騙動機

辯方陳政龍指,吳、林只是僱員,沒有故意欺騙康文署的動機,又指會議提到屏幕重量約為 500 公斤,但在負重表則寫上另一數目,屬愚蠢錯誤(stupid mistake),惟不小心不構成欺詐意圖。

辯方黃佩琪則指,梁耀祖並非藝能員工,反問「為何會有經濟原因或動機,達成非法協議?」 ,又指控方須證明欺詐指控中的因果關係。她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之間有非法協議,提交涉案負重表目的是欺騙康文署。

辯方指負重表充斥錯誤
不足以構成欺詐罪

她指,「負重表充斥錯誤」、涉及疏忽,「但在刑事案件中便足夠了嗎?」。她指出,「問題的真正原因,可能是由其他無辜因素造成」(The true cause of the problem may be due to other innocent factors)。她續指,「就疏忽職守而言,這不是一宗刑事案件」。(in terms of negligently discharged their duties, this is not a criminal case)

黃強調,「輝固」亦有重要責任,質疑「輝固」註冊結構工程師溫志華與實習生馮帝文,有否逐一檢查負重點;實習生在檢查負重表中有何角色。她指,本案合理推論是,涉案負重表可能是由一個沒有合適工程背景、粗心大意的人所準備,而非被告故意不誠實或欺騙。

3 人被控串謀欺詐

控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5 月 19 日至 7 月 25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欺詐香港康文署經理,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該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稱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3 人在上述時段欺騙康文署經理,虛假地表示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並意圖詐騙,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繼續舉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