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的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兩名職員及「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被指在提交演唱會負重表等圖則時,虛報屏幕等設備重量。3 人否認串謀欺詐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五(30 日)於區域法院裁定 3 人罪名不成立。
判詞指,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知悉屏幕的實際重量、知道負重表虛報重量,亦未能證明他們負責草擬負重表,又指他們並無工程相關的專業背景,沒有職責核實圖則的真確性。官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受壓虛報器材重量,他們不會從中得益,欠犯案動機。而事故起因,包括東莞分判商「銚龍」施工粗疏,致懸掛屏幕的鋼纜斷裂,圖則出錯並非主因。
判詞特別提到,康文署依賴外聘的「輝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批圖則,惟輝固的工程師失職,沒發現圖則有大量錯處,甚至不知負重表上申報的「12 名藝人」,是指 MIRROR 12 名成員,作供時稱或是指燈光裝置。

被告裁決後與親友相擁
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串謀欺詐罪及交替的欺詐罪受審。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五裁定 3 人無罪,庭上並無讀出裁決理由,3 名被告休庭時與旁聽親友相擁。
控方案情指,由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演唱會負重表,虛報各項懸掛器材的重量,令器材的實際重量,比申報的重量超出逾 3 倍,當中在事故中墜下的屏幕超重 1.7 倍。控方的檢控基礎是 3 名被告有意虛報重量,誘使康文署批准 MIRROR 的紅館演唱會,導致藝能獲得利益,或導致演唱會主辦方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
官:被告職責非核準圖則
未能證明對圖則內容有認知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出,各被告均無相關專業背景,去核實圖則的數字和運算過程,這亦非他們的職責。其中首、次被告是演唱會的統籌人員,首被告負責聯絡演唱會不同單位,次被告負責監察工程。雖然次被告在舞台工程的經驗較豐富,但實際的技術問題仍是由相關分判商或藝能的技術部門負責。兩人曾發送或轉發涉案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打開閱讀圖則,或檢查圖則資料的真確性。
至於第三被告,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他所屬的「廣域策劃」與藝能有關,或負責演唱會的籌備工作。官接納第三被告負責燈光設計,曾代表藝能出席不同籌備會議,並會使用手提電腦粗略計算可否懸掛相關器材,惟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份草擬涉案圖則。雖然第三被告曾與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的實習生馮帝文通電話,解釋圖則內容,但證據未能顯示他對圖則有甚麼程度的認知。
官:負重表由「Makic Chiu」製作
審訊中不曾提及
法官認為,案中沒充足證據證明負重表由誰草擬,負重表上有藝能的商標,而藝能有專責處理懸掛器材的部門,首、次被告統籌懸掛甚麼器材時,需詢問該部門的職員。法官認為可合理推論負重表是由該部門負責草擬,雖然理論上負重表應由有工程背景的人草擬,但案中的負重表有許多錯處,可能不是由受過正式工程訓練的人製作。
判詞續指,文件顯示一位名為「Makic Chiu」的人製作負重表,在 2022 年 7 月 9 日及 12 日的兩封電郵亦顯示,相關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發了給「makic」的電郵地址,惟審訊中無人問及「Makic Chiu」的角色。
官:被告不一定知屏幕實際重量
案中爭議之一,是被告知否屏幕的實際重量而刻意虛報。判詞總結,控方依賴 2022 年 4 月及 5 月舉行的 3 次演唱會技術會議,指會上曾討論屏幕可能超重並提及屏幕估計重 500 公斤一事,指證各被告知情,惟法官不接納被告必然知道屏幕的重量。
判詞分析,案中證據未能清晰指出會議的實際日期、被告有否出席及當日有何議程,即使能證明 3 名被告出席了所有會議,都不足以證明他們清楚屏幕的實際重量。根據不同與會者的證供,會議討論了許多不同事項,籌備演唱會期間亦開了許多不同會議,與會者本身亦記不清楚會上討論的細節,當中因應屏幕可能超重而數量減半的討論,只是會上要處理的眾多事項之一。
此外,各被告並非負責設計懸掛系統或計算負重數據,法官認為在 5 月 12 日的會議後,舞台設計由 12 塊屏幕減至 6 塊屏幕,對一個沒有工程背景、對負重數據沒深入認知的人而言,會合理認為超重問題已解決,因此不會太注意器材會否超重。
官: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失職
沒發現圖則大量錯處
判詞續指,首被告將演唱會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發送給康文署後,署方交由輝固審批。判詞特別提到,相關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佈滿顯然易見的錯處」(riddled with glaring mistakes),惟輝固在審批時失職。
判詞提到,相關錯處包括索具裝配圖的標示不清晰、大量資料缺失、負重表申報了估算的重量和尺寸、部分申報的重量明顯過輕等。負責審批的輝固董事兼註冊結構工程師溫志華作供時,亦承認沒有發現許多錯處,但他認為這些錯處並不重要。
官則認為,溫沒妥善檢視圖則,計算時作出許多不合理的估算,有許多基本和明顯的錯處,他應一早發現;他甚至不知道負重表申報的「12 名升降藝人」,是指 MIRROR 12 名成員,在庭上作供時稱認為或是指一批燈光裝置。
判詞續指,一名盡責的結構工程師,應能發現並及時提出圖則錯處,惟溫沒逐一釐清錯處,僅發出一封電郵查詢,並依賴未有足夠能力的公司實習生馮帝文,經電話向第三被告查詢。官又提到,這類複雜的運算一般是用電腦軟件操作,惟溫聲稱用人手計算所有數據,未能提供任何書面紀錄。

官:圖則粗疏、錯處明顯
不太可能是刻意造成
法官認為,涉案圖則是因疏忽、能力不足或缺乏經驗而出錯,例如負重表填上了粗略的估算數字,加上部分錯處非常明顯,跡象顯示草擬者是不小心和粗疏,非刻意為之,否則他為免遭工程顧問發現,應該會避免留下太明顯的錯處。
官:負重表出錯非意外主因
判詞續分析事故主因,官接納政府調查小組工程顧問林超雄的專家意見,即屏幕墮下的起因是懸掛屏幕的絞車系統設計欠佳、鋼纜質素不達標,致鋼纜出現金屬疲勞,最終斷裂。綜合審訊的證供,相關絞車系統和鋼纜由東莞的「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提供。
此外,涉事屏幕在意外前一日出現傾斜問題,當時由「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職員負責檢查。林認為,屏幕傾斜足以顯示絞車系統有問題,若當時有人及時移除屏幕,便可避免意外。
判詞續引述林證供,指他確認其他由藝能安裝的懸掛裝置,都附有至少一條安全鋼纜,唯獨由協興隆安裝的 LED 屏幕沒有安全鋼纜。
官認為證據充分顯示,由銚龍設計及製作的絞車系統有問題,吊環螺栓安裝方式欠佳,而懸掛屏幕的鋼纜質素亦不達標,「這顯然只是銚龍在演唱會的施工標準差或以粗疏的方式施工的另一個例子」,法官亦不認為銚龍受負重表申報的重量,影響施工質素,故控方未能證明屏幕下墜的主因是負重表資料出錯。
官:虛報重量不會使被告得益
法官又接納案中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動機欺詐康文署,提到康文署和演唱會主辦方大國文化均同意,他們將安全放在首位。而各被告身為演唱會的統籌人員及燈光設計師,沒有被施壓虛報器材重量,亦不會從中得益;在演唱會尚未開始前,承辦商大可移除屏幕,解釋器材超重的問題,各被告毋須虛報重量,令演唱會得以順利進行。
至於交替的欺詐罪,指控各被告虛報重量致大國文化蒙受不利。判詞指,基於屏幕下墜的主因非負重表資料出錯,控方無法證明虛報負重表重量,導致大國文化蒙受損失,因此交替控罪亦不成立。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