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入稟清盤 呈請方撤回申請

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入稟清盤 呈請方撤回申請

分享:

呈請人為「佛山市鉅能舞台設備有限公司」;遭呈請清盤的公司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官指呈請方沒準備訟費相關文件

呈請方周三撤回清盤申請,並要求「協興隆」一方支付 3.8 萬元訟費,惟遭聆案官梁文亮斥沒準備相關文件,「你要求訟費,但你沒有準備,法庭怎樣評定訟費?」,案件押後讓呈請方準備文件。

重新開庭後,「協興隆」一方指,收到清盤呈請後,很快已經償付款項,加上本案有關的入稟費、律師費等,最多僅值共 1.5 萬元。呈請方則質疑,協興隆所提出的訟費太低。

聆案官梁文亮聽畢雙方陳詞,批准呈請方撤回清盤申請。他指,考慮了本日聆訊「異常地長」(exceptional long),又指呈請方準備不理想(undesirable preparation),終下令協興隆一方向呈請方支付 2 萬元訟費。

承認 6 傳票控罪、罰款 42 萬元

翻查資料,「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在 MIRROR 演唱會事故後發聲明表示,「協興隆」只負責製造和安裝升降台、修口舞台板及吊人裝置,事故的屏幕吊掛裝置和鋼纜,是由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製造及供應。

「協興隆」被票控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協興隆」在 2024 年 1 月認罪,被判罰款 42 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懸吊系統由「藝能」負責與一間內地生產商協定、再指定「協興隆」訂購。

HCCW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