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的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舞台工程分判商之一「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事後承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等 6 項傳票控罪,罰款 42 萬元。「協興隆」早前被入稟呈請清盤,周三(23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呈請方申請撤回申請,「協興隆」一方亦指,收到清盤通知後,很快已經償付款項。聆案官梁文亮批准撤回清盤呈請。「協興隆」一方與呈請方爭議訟費,官一度斥呈請方沒準備相關文件,最終下令「協興隆」向呈請方支付 2 萬元訟費。
呈請人為「佛山市鉅能舞台設備有限公司」;遭呈請清盤的公司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官指呈請方沒準備訟費相關文件
呈請方周三撤回清盤申請,並要求「協興隆」一方支付 3.8 萬元訟費,惟遭聆案官梁文亮斥沒準備相關文件,「你要求訟費,但你沒有準備,法庭怎樣評定訟費?」,案件押後讓呈請方準備文件。
重新開庭後,「協興隆」一方指,收到清盤呈請後,很快已經償付款項,加上本案有關的入稟費、律師費等,最多僅值共 1.5 萬元。呈請方則質疑,協興隆所提出的訟費太低。
聆案官梁文亮聽畢雙方陳詞,批准呈請方撤回清盤申請。他指,考慮了本日聆訊「異常地長」(exceptional long),又指呈請方準備不理想(undesirable preparation),終下令協興隆一方向呈請方支付 2 萬元訟費。
承認 6 傳票控罪、罰款 42 萬元
翻查資料,「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在 MIRROR 演唱會事故後發聲明表示,「協興隆」只負責製造和安裝升降台、修口舞台板及吊人裝置,事故的屏幕吊掛裝置和鋼纜,是由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製造及供應。
「協興隆」被票控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協興隆」在 2024 年 1 月認罪,被判罰款 42 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懸吊系統由「藝能」負責與一間內地生產商協定、再指定「協興隆」訂購。
HCCW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