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0 歲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受查人借貸 15,000 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廉署之後再加控被告 30 項貪污及詐騙等罪,指他涉向投資騙局報案人,索取及收受賄款 10 萬元,於調查期間向對方提供協助;被告另被指隱瞞債務,以申請延遲退休及詐騙多間財務機構﹐批出貸款共逾 240 萬元。
案件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6 日再訊,期間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法官郭偉健批准。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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