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就清理路障起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五(17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3 日審訊。負責首被告認人程序的警司供稱,他有按程序向案中傷者 X 指出,認人隊列中「未必有疑犯」,惟控方呈堂片段同時見他向 X 解說時,提及認人地點「坐咗好多人嘅,有其中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 另外,辯方質疑有警員曾威嚇首被告,稱若不想女友有麻煩,便要按他指示在警誡下說「我喺現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無打人,我畀人打啫」,警員一概否認。
警稱若被告拒絕正常認人 警有權以其他方式進行
控方傳召高級警司沈海光。他負責本案傷者 X 與首被告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指當日首被告拒絕參與。
沈供稱,若疑犯同意做正常認人程序,會有 8 名「戲子」與疑犯在認人房的隊列中,事主會有單向鏡,在對方看不到的情況下認人,較為公平。若疑犯拒絕參與正常認人程序,警方就會進行「非同意小組認人手續」(non-consensus group of identification),解釋指「警察都可以用佢嘅權力調查,包括認人程序」。
沈續指,「非同意小組認人手續」沒有特定程序,如本案在報案室進行認人,屬其中一種,亦可能是疑犯和事主一對一會面。
警稱曾提醒被告「普通認人程序」最穩妥
沈指出,本案有 25 名「戲子」,人數一般由案件主管決定。他又描述當日安排,指「嗰日我哋喺一個報案室,戲子就喺哂報案室唔同地方,部分企,部分坐…案件主管喺首被告不願做普通認人程序之後,我再見咗首被告同佢屋企人,提醒佢,普通認人程序對佢嘅公平性,係最穩妥」,但他們拒絕。
呈堂片段見先後有兩名警員對被告解說認人程序,其中沈說「提醒一次,認人係警方權利,係可以用其他方式認人,喺認人房做係最大公平性」。
警稱告知事主「未必有疑犯」 片段顯示曾說「一人為疑犯」
沈續指,他在認人前曾對事主 X 說,「警方拉咗一個疑犯,但一陣認人會有好多戲子喺到,而個啲戲子或者與案無關。第二,我亦有提醒佢,疑犯可能唔喺行列出現」。
控方之後播放呈堂片段,見沈曾對 X 說,「會喺報案室認人,喺臨時嘅認人地方,坐咗好多人嘅,有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他對 X 覆述案情後,再說,「今次認人除咗疑犯,仲有好多人喺報案室,只有一人係警察拉。嗰日你見到揼磚嘅未必出現,如果你見到嗰日有份揼磚或者打你嘅人,請你指出」。另陪同被告的女子曾對警員說,被告有重感冒不想除口罩,怕令人感染。
辯方質疑警司曾向事主展示疑犯身份證
X 認出被告後,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有意見,我唔明白點解我唔可以戴口罩,同埋我唔明白,點解你(沈海光)要強行除低我嘅口罩」。
辯方盤問時質疑,沈海光曾對 X 展示疑犯的姓名及身份證。警司指,當時他正向 X 查身份證,沒意圖向他展示疑犯資料。辯方又質疑,25 人中有 10 女,疑犯明顯是男子,對此沈也知情。沈僅回應指「我對案件認識唔深」。
辯方指被告受警員威嚇
控方今亦傳召拘捕首被告的男警林仲賢,他供稱被告在警誡下曾指「我喺現場有示威,我無掟死人無打人,我係畀人打啫」。
辯方質疑,林和另一警員曾帶被告入房威嚇他,當中該警員指若「不想女友有麻煩,最好乖乖地聽話,一陣我同事(林仲賢)講咩,你話係就得啦」、又指「返到警署遊戲規則唔同」。林稱「無聽過咁嘅事」。辯方再指,林曾說「就算你想認,我都唔會畀你認」,又教被告講上述警誡說話,林一概否認,但確認當日有拘捕首被告的女友。
消防員稱見死者倒地 曾制止雙方掟磚
控方另外傳召案發時任職消防員的鄧志偉。他供稱當日 11 時許路經上水新運路,見到有人在路上清理雜物,於是上前加入,但他們被蒙面人阻止。
鄧續稱,雙方其後先後掟磚,他沒有參與,「跟住我就見到有一個男子(案中死者羅長清)瞓低,我即時跑出去,叫雙方停止…都要一段時間先 ok(停止)」。他之後與兩名市民,將該名男子拉到北區大會堂閘口,又在路中拉後一人,「佢嗰陣揸住啲嘢,想打人,我就拉住佢制住佢」,但他指見不到對方外貌。
兩被告案發時未成年
被告依次為劉子龍(19歲)、陳彥廷(18歲),同被控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控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謀殺羅長清(終年 70 歲);同年同月的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
案件設 5 女 2 男陪審團。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及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HCCC 3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