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2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官:衣物不具獨特性、非現場被捕

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2人獲判無罪 官:衣物不具獨特性、非現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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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11 日,即中大第二學期的開課日,有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粉及推倒保安站欄杆。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 2 名學生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 1 被告早前獲判表證不成立,其餘 2 人周五(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區另申請訟費獲批。

裁判官朱文瀚指,雖然警員稱有片段拍到 2 被告曾拍卡進出宿舍,但相關片段沒有連貫性,未能拍到 2 名被告從一地點前往另一地點,控方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拍卡紀錄真確性。裁判官又指,區倬僖當天身穿的紅色上衣、現場檢獲的膠袋沒有獨特性,另一學生在案發現場外拍攝,亦不等於有參與搗亂行為,加上他們並非在現場被捕,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官拒接納中大保安庭上認錯人 
另批被告同窗證供不盡不實

裁判官裁決指,各名控方證人以平實、不隱瞞態度交待事件經過,沒有誇大其詞,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會接納保安劉永信庭上認錯人的證供。至於辯方證人、第 4 被告同窗鄧柏濤,裁判官指他忘記很多重要情節,卻在沒有保留文字訊息的情況下,供出當天約會的種種細節,認為其證供不盡不實,純屬砌詞。

裁判官又指,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拍到當天有 3 至 4 名黑衣人搗亂,肯定該處曾出現非法集結。對於 2 名被告的身份辨認,裁判官認為,雖然警員李宇豪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 2 人拍卡進出宿舍,但控方無法證明拍卡紀錄真確無誤,只能納入「傳聞證供」,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官:被告舉機拍攝與搗亂行為不符

裁判官續指,相關片段沒有連貫性,未能拍到 2 名被告從一個地點前往另一個地點,他們亦沒有當場被捕,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涉案。裁判官又稱,區倬僖身穿的紅色連帽上衣沒有獨特性,很多中大學生也會穿著,而現場檢獲的紅色膠袋,為街市買餸常見,同樣不具獨特性,無法肯定他涉案,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 4 被告梁顥維,裁判官指他雖然疑似被拍到曾在現場附近的石壆出現,並與犯案的黑衣人交談,但無法得知具體內容,考慮到他所站的位置與案發現場相距約 20 米,而舉機拍攝本身與搗亂行為不符,難以推斷拍攝等於犯案,同樣裁定無罪。

區倬僖一方向法庭申請訟費,指他沒有自招嫌疑。裁判官同意並批出訟費。

同案一人認罪囚 6 周

4 名被告依次為曹德熙(22 歲)、區倬僖(23 歲,學生)、梁溢希(23 歲,法律助理)及梁顥維(26 歲,學生)。他們被指於 2021 年 1 月 11 日,在港鐵大學站 A 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

在現場被捕的曹德熙早前認罪,被判監 6 星期,其餘 3 人不認罪受審。辯方曾爭議,無證據顯示梁溢希確實在場,又指即使如控方「懷疑」,梁為影片中的黑衣男子,位置亦與案發現場距離甚遠。裁判官其後裁定梁表證不成立,當場釋放。

STCC7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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