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角色鮮明

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帶領叫口號、角色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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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橫額等及叫口號。事後兩青年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案發時 16 歲男生認罪,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王詩麗指,被告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在遊行隊伍前方帶領叫喊口號,又指在場有人戴上 V 剎面具,可掩飾身份,致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屬和平遊行,過程中無人受傷,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武器。法官接納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考慮被告初犯有悔意,故採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同案另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指他保釋期間犯案、有數項案底,法庭須揀選最適合的刑罰,不認為本案判刑存有差異。

本案兩名被告為唐綽謙(19 歲)及沈嘉瀚(現年 18 歲,職業局學生),控方早前改控兩人非法集結罪,唐去年 11 月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表示,院所報告顯示沈嘉瀚較為適合更生中心,指被告沒有案底,被捕後一直表現良好,有能力在適當的輔導和監管下改過,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

求情指沒使用暴力或武器
過程中無人受傷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沈於案發時 16 歲,其運動成績突出,多次代表學校參與兵乓球賽事,亦熱衷於制服團隊活動。他中三畢業後於職訓局就讀健體及運動文憑,原定今年中完成課程,但他放棄課程,轉為學習拯溺,望有一技之長,日後成為救生員。

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沒有考慮使用暴力或攜帶武器,對其愚蠢行為感到後悔。辯方提出,本案控罪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過程中無人受傷,屬和平遊行。

官:有人戴 V 剎面具掩飾身份
或致行動升級、威脅安全

法官判刑指,不能忽視 2019 年社會因逃犯條例而出現激烈討論,引起廣泛示威及大型社會運動;中大曾發生大型示威,本案示威者於中大集結時叫喊的口號包括「12 港人」等,議題受國際關注。

法官續指,現場示威者高呼煽動口號、手持橫額等,中大保安員多次呼籲,但示威者未有理會,更有人追罵保安員,場面一度混亂。法官認為,示威者的一連串行為或會令更多人參與集結,因情緒激動而作出暴力行為。

法官指,不法之徒或會趁機行事,有人戴上 V 剎面具,用以掩飾身份、為所欲為,方便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本案歷時約個半小時,規模不算少,被告非路過加入,他身穿黑衣及戴上口罩,與同案被告唐綽謙一同前往中大,可見他有備而來,非單獨行事,清楚知悉當日中大有遊行。

官同意無嚴重暴力場面

法官形容,沈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他在前方帶領遊行隊伍,又以揚聲器叫喊口號,在場示威者亦有和應,他另曾手持橫額與眾人一同唱歌。

法官指,本案沒有嚴重暴力場面,案情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加上沈於案發時年僅 16 歲和初犯,應給予更生機會。法官續指,考慮被告有悔意,加上報告的正面評價,故採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法官另指,同案被告或有不同判罰,法庭須揀選最適合的刑罰,本案另一被告唐綽謙有數項案底,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最終判入教導所,不認為本案判刑存有差異。

警以「煽動分裂國家」等罪拘捕

案情指,有人於網上呼籲在 2020 年中大畢業禮時示威,被告並非中大學生。案發當日約 100 人在中大「民女」聚集,有人手持橫額及叫喊「毋忘義士 䆁放十二」等口號。

保安欲截停二人時,被告沈嘉瀚曾拔足狂奔,最終保安記錄他們的身份證資料。及後有示威者聚集,部分人戴上 V 刹面具,手持黑色汽球、「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橫額等,示威者曾指罵於現場拍攝的保安。

2 名被告被拍到參與示威遊行,沈曾以揚聲器帶領示威者呼叫口號,及於百萬大道與示威者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警方同年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拘捕沈,他於警誡下稱:「我嗰日淨係入中大行,舉過支旗內容唔記得,行完之後我就走。」

兩人原被控煽動 後改控非法集結罪

被告唐綽謙(19 歲)及沈嘉瀚(18 歲,職訓局學生),原被控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早前被改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中文大學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 2 年。《公安條例》下非法集結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

DCCC3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