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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9人認非法集結 官為兩案發時未成年男生索報告 強調仍有可能判監

10.30屯門|9人認非法集結 官為兩案發時未成年男生索報告 強調仍有可能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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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被告成績一直良好
官:不只她一人是這樣

眾被告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第八被告關善瑜的代表於庭上指,警方掃蕩時,關沒有反抗。

暫委法官鄭紀航關注,代表第十二被告王靜儀的書面陳詞指,根據承認事實,王僅逗留現場 2 分鐘,但片段拍攝到王 2 分鐘的行動,不代表她逗留現場的總時間。辯方確認。

辯方又指,王曾到雲南做義工、支援在囚人士及家屬等;再指她成績一直良好;官此時打斷,笑稱在本案中,不只她一人是這樣。辯方續指,王有悔意,家人、朋友及上司均支持她改過自新,冀盡量輕判。

官為案發時 13、14 歲男生
索更生中心等報告

至於第十被告、案發時 13 歲男學生,法官指他現時 17 歲,批准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官亦為第十三被告、案發時 14 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但強調上述兩被告的所有判刑選項均開放、有可能判監。

9 人認罪 3 人不認罪

12 名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依次為彭國豪(案發時 22 歲下同,客戶服務員)、吳顥筠(19 歲,無業)、張家俊(19 歲,無業)、鄧泓祥(17 歲)、陳樂期(23 歲,地盤工人)、伍栢衝(20 歲,侍應)、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0 歲,學生)、13 歲男學生、14 歲男學生、王靜儀(22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

除吳顥筠、陳樂期,以及第十一被告、案發時14 歲男生外,其餘被告均認罪。

同案另一被告鄧皓仁(案發時 23 歲,報稱兼職售貨員)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判囚 8 個月。

DCCC746/2020、DCCC7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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