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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畢業禮案 19 歲青年認非法集結判入教導所 官:積極參與、角色鮮明

中大畢業禮案 19 歲青年認非法集結判入教導所 官:積極參與、角色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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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等橫額及叫口號。事後兩男原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早前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認罪,周三(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形容,青年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帶領遊行隊伍,又以揚聲器叫口號,在場示威者有和應,而他干犯本案時已因屯門非法集結和涉及理大衝突兩度被捕,獲警方保釋候查,他犯本案後又因虐待動物被檢控,批評他守法意識薄弱。

至於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但法官認為不能反映罪責。法官續考慮被告可在教導所的嚴格紀律下改善性格,預防犯罪,並接受職業培訓,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官:辯方稱不涉暴力是「輕描淡寫」

法官判刑時指,法庭不能忽視 2019 年社會因逃犯條例而出現激烈討論,引起廣泛示威及大型社會運動,而中大亦同樣曾發生大型示威。本案發生於中大,集結時叫喊的口號包括「12 港人」等,議題受國際關注。

法官續指,現場示威者亦高呼煽動口號、手持橫額等,中大保安員多次作出呼籲,但示威者完全不予理會,更有人追罵保安員,場面一度混亂,亦可能令更多人參與集結,因情緒激動而作出暴力行為。

此外,當時可能會有不法之徒趁機行事,而示威者戴上 V 剎面具,用以掩飾身份、為所欲為,方便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至於辯方形容本案不涉暴力場面,法官指是「輕描淡寫」的說法。

官:被告有備而來、積極參與示威

法官表示,本案約有 100 人參與集結,途經多個校園主要地方,路線不短、規模不小,而被告亦有計劃參與集結,身穿黑色衣物及戴口罩到場,可見他有備而來。即使他聲稱只是陪次被告到中大,但他曾在中大正門等待遊行開始,他明知有示威活動。

法官更形容,被告積極參與示威,角色十分鮮明,他在前方帶領遊行隊伍,又以揚聲器叫喊口號,在場示威者亦有和應,他另曾手持橫額與眾人一同唱歌。

官: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
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同意,本案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被告案發時 18 歲,相對年輕,考慮其個人背景及心理情況後,決定不判處監禁。但他在干犯本案時,已在屯門因非法集結、又涉及理大衝突而被捕,正就兩案保釋候查。

法官認為,本案性質與該兩案相似,而被告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加上他在干犯本案後又另犯下虐待動物案,可見他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另引述其背景指,他在中二後輟學,到職訓局修讀課程,但 2021 年又再次輟學,沒有工作經驗,受朋友不良影響犯案。他因另案在更生中心服刑時,初期亦表現一般,及後經監督才有所改善。

官:未能反映罪責 不宜判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但法官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更生中心不能反映罪責,以及公眾對不斷犯案的人的厭惡,而更生中心與教導所的訓練有所不同,不宜判更生中心。

法官續考慮被告年齡、公眾利益,被告可在教導所的嚴格紀律下改善性格,預防犯罪,提高守法意識。他可接受職業培訓,學一門手藝,將來以技能謀生,而判處教導所亦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終判他入教導所。

案情:被告曾持橫額、叫口號

被告唐綽謙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指,唐與同學到中大參與遊行,他曾手持橫額,舉起印有「12 港人」名字的白紙,又以揚聲器叫「香港獨立」等口號。

兩男原被控煽動 後來改控非法集結

被告唐綽謙(19 歲)及沈嘉瀚(17 歲,職業訓練局職專文憑(健體及運動)學生),原被控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2022 年 11 月 2 日被改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 2 年。《公安條例》下非法集結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

DCCC3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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