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外法官岑耀信再批評港法治及裁決 司法機構:冒犯法庭 港府:絕不同意

前海外法官岑耀信再批評港法治及裁決 司法機構:不符事實、冒犯 港府:絕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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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嚴重指控不符事實 冒犯法庭和法官

司法機構回覆指,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均恪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他們一直履行憲制職責,在行使其司法權力時,不論處理任何案件,均獨立和專業地以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別無其他考慮。

司法機構亦指,不評論個別案件,又指法庭的裁決理由均在公開的判詞中清楚闡述。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任何人士享有不同意或批評法庭裁決的權利,但絕不同意任何指稱法官以政治或其他無關考慮處理案件,又或法治已被削弱的說法,「這些嚴重的指控不符事實,也是對法庭和法官的冒犯。」

政府:極不同意岑耀信偏頗意見

港府回覆指,極不同意岑耀信勳爵就香港的法治、獨立的司法權和《國安法》的實施情況所發表的偏頗意見。

港府指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指任何合理、客觀和公正的人,如有細閲法院的公開判決,「都肯定會信服法官是獨立進行審判,並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判案,不受任何干涉,絲毫沒有偏離其責任」。

發言人續指,「最重要的是,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質的案件時,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香港法治亦無任何倒退。任何人士無論出於甚麼理由或動機而提出相反結論,都是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

港府續指,《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清楚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港府又指,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又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在英國法律節目受訪 主持為御用大狀

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出席的法律 Podcast 節目為「Law and Disorder」,它每周播出,以法律界大事為題,3 名主持 Nicholas Mostyn、Charlie Falconer 和 Helena Kennedy 均為英國御用大律師,Mostyn 亦是英國高等法院的退休法官,其餘兩人現為或曾為上議院議員。Kennedy 提及大律師吳靄儀是她讀法律時的同窗。

在 10 月 5 日播出的集數,主持開宗名義稱會以「英國法官應否出任香港終院法官」為題,期間提及英國法官范理申不再續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法官,料約在今年 9 月底錄製,而該集時長近 44 分鐘。

岑耀信:若知後續發展不會任非常任法官

岑耀信表示,終審法院海外法官是 1997 年中英主權移交的產物,旨在向世界確保舊香港在法律和憲法上會延續,例如對商業、人權的保障,令人放心做生意。《基本法》容許港府任命海外法官,而他由 2019 年出任,直至 2024 年 6 月辭任,為期 5 年。

岑耀信稱曾多次以商業律師身分赴港打官司,認為香港有趣,亦喜歡本地法律文化,海外法官一職亦極之有趣,每年只佔不多於一個月,故他同意出任,但稱假若當初知道後續發展,他就不會同意出任(I wouldn’t have agreed, of course, if I had known at that stage.)。

指離任因覺司法機構過於偏向政府

岑耀信今年 6 月提早辭任非常任法官,其後撰文及受訪,公開抨擊高院原訟庭就 47 人案的裁決(見報道)。他在節目中表示,離任是因為覺得香港最近的刑事案件,似乎顯示司法機構過於偏向政府(it seemed to me that recent cases in Hong Kong suggested that the judiciary was too partial to the government in criminal cases)。

被問及辭任之前有否與其他法官討論?岑耀信稱有,指因海外法官們都知道若不是一同辭任,留任的人就會受到壓力。他說對於留任的作用有多大、在外界眼中有多大損害,是非常個人的判斷,指繼續留任的廖柏嘉(David Newberger)與自己的看法不同,他完全尊重,亦認為對方是非常正直的法官。

至於 9 月底公布不續任的另一名英國法官范理申(Nicholas Phillips),岑耀信稱對方已年屆 90 歲,對其決定不感意外。

評 8.18 案 指廖柏嘉裁決絕對正確

終審法院今年 8 月就「8.18 流水式集會案」裁定,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終極敗訴,指香港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案例。有份審理的廖柏嘉受到英國媒體批評(見報道)。

岑耀信指,絕對毫無疑問廖柏嘉的裁決是絕對正確(I have absolutely no doubt that his judgment in that case was absolutely correct.),指香港的《公安條例》與英國的《Public Order Act》非常相似,8.18 案的同樣情況,換在英國也會構成罪行。

Helena Kennedy 質疑,但不會判監。岑耀信指有保留,舉例英國也有從示威衍生的擾亂秩序案件,部分人也被判監,所以不能肯定,但指可以肯定的是廖柏嘉的裁決與英國一致,亦同意對方小心確保其裁決建基於英國判例。

2019 年發生暴動 全歸咎是警方錯誤不公允

岑耀信亦提及,2019 年香港發生示威和暴動(riots)。Helena Kennedy 質疑,他是她認識的唯一一人,將之稱為暴動。岑耀信重申是暴動(They are riots.)。Kennedy 稱,示威起初和平進行,直至當局介入、用警棍打示威者。

岑耀信指其說法過度簡化,指 2019 年的暴動確實震撼,發生財產遭嚴重損毀,立法會被侵佔、窗戶遭打破,內部有很大程度的破壞。他認同警方是殘忍,但指若全歸咎是警方錯誤是不公允,指當時發生的不止是示威(Yes, the police were brutal, but I don’t think that it’s fair to say that the fault was entirely on the side of the police. They were not just demonstrations.)。

Kennedy 另提出,民主派被指煽惑暴動一說未必屬實,指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完全沒有這樣做。岑耀信指認同民主派的領袖無意煽惑暴動,但指他們很多的追隨者有意這樣做,而暴動的確發生,又指若說暴動沒有發生是荒謬(It’s ridiculous to pretend that they were not riots)。

非全部認同常任法官林文瀚判詞

主持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於「8.18 案」判詞,對 2019 年的描述,指「社會騷亂和公共失序,示威急速惡化成暴動,損毀公眾設施、與警方衝擊情況的猖獗,鮮明地顯示有必要採取有效措施,維持公共秩序」,問岑耀信是否代表林一定程度上支持(a degree of sympathy)政府的回應措施。

岑耀信稱難以解讀林的看法,認為林對 2019 年發生的事描述正確,不過對於林指情況證明後續一連串的發展有正當理由這一點,岑耀信指並不正確,但他稱林的判詞是有關公共秩序案件,故其說法在此背景下完全可以接受。

《國安法》註明保障人權 當初相信溫和實施

Nicholas Mostyn 問,岑耀信出任海外法官時,對於《國安法》生效等,有否覺得不安(any sense of discomfort)?

岑耀信稱最初沒有,指因《國安法》有些非常籠統的表述(some very broad general expressions),具頗大的詮釋空間,而第四條是保障人權,特別是言論自由的重要「保留條文」(a saving provision),故在他看來,問題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在執法的方式。

他續形容,《國安法》之中拒絕保釋的假定「令人厭惡」(disagreeable),他亦對嚴苛的最低刑期完全反感(I did not like at all),但他當時認為應看法律實際上如何應用,而那時有原因抱持樂觀,重申以為會溫和地執法,並相信英國法官在終院可予協助,他相信這亦是當時 10 多位海外非常任法官的想法。

再評 47 人案 指原訟庭裁決完全荒謬

高院原訟庭今年 5 月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裁定,16 名不認罪被告絕大部分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詞指被告意圖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明知是「不可能達成」,而被告以否決預算案為手段,意圖達致解散立法會及特首下台,屬於非法手段(見報道)。

在節目中,岑耀信亦再次評論該案的裁決,指被告當時想以完全合法的選舉方式,達至《基本法》明文規定的結果,卻被指是非法手段,對他而言完全是荒謬(perfectly preposterous)。他指這有如指英國工黨在選舉中勝出,導致保守黨上一任首相辭職而顛覆罪成一樣,「就是如此荒唐」(it’s as absurd as that)。

主持問 47 名被告於 2021 年被起訴,31 人認罪,被告亦遭羈押長時間,問岑耀信不覺得那些是充分的辭任理由?岑耀信稱當時不知被告認罪的原因,形容案件的延誤是可恥(scandalous)的,但他一直在等待案件裁決。

引上訴庭官稱 不可與中國政府打「游擊戰」

岑耀信續指,47 人案在高院由 3 名法官一同審理,其中包括出色的人(And the judges who heard the case in the High Court included impressive people.)主持問若他們並非如岑耀信所言那般出色,會否只是據其對法律的理解判案?

岑耀信稱不認同是這種情況,他稱可引述數年前與一位他極其尊重的香港上訴庭法官對話解釋,指對方當時稱香港的氛圍對法官的判決有顯著影響,因為香港在政治和地理上都屬中國一部分,司法機構不能和中國政府及其在香港政府中的有效代理人打「游擊戰」(The judiciary cannot operate a guerrilla war agains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effective agents in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岑耀信續引述對方,指西方除了道德說教、第二本護照之外,沒能給予其他幫助,又指對方反問,本地法官可以做甚麼?在最後,北京總可以透過釋法達到目的,故法官判案要以現實考慮。

岑耀信又說,香港的本地法官不似海外法官,他們「沒有出路」(exit route),處於外界不理解的艱難處境,某程度上是受害者(They are, in a sense, as much victims of the current state of affairs.)而美國尋求制裁他們是完全錯誤。

評立場案 指官區分文章煽動做法荒謬

岑耀信續指,在他眼中 47 案的裁決顯示司法機構準備向北京叩頭(the judiciary were prepared to kowtow to Beijing)。他接續提及「立場新聞」案,指是純粹關乎言論自由的案件,因不涉及鼓吹暴力的元素(編按:該案控罪包括煽惑使用暴力的意圖,區院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指中大衝突兩周年專訪「重燃暴力抗爭」,見報道)。

岑耀信在節目指,法官嘗試區分涉案的 17 篇文章,哪些是純粹表達意見,而哪些在他眼中是「更進一步」(went further),其做法在岑耀信看來是荒謬,因他認為全是意見表達的問題(that seems to me to be a nonsensical decision, a distinction as applied to the articles in question. They were all matters of opinion.)。

他指法官裁定 11 篇文章屬煽動,基本上是因其不同意民主派人士對事實的分析,又指官在判詞指兩名總編輯被告不是做新聞,而是反政府,這種區別在任何合理自由的社會是荒謬,又認為香港近年已不再是這種社會。(That is a distinction which in any reasonably liberal society, and I would count Hong Kong in that category until the last few years, is ridiculous.)他又指「如果不容許報章編輯批評政府,社會就不會有言論自由」。

評黎智英欺詐案 指裁決極端

岑耀信亦提及,除了與在港的朋友討論,他主要靠讀報了解香港的情況,指似乎有很多案件,外界大概可說是針對被視為對政府不友善的人的騷擾,透過監管的權力和檢控,令這些人的生活更困難(The use of regulatory powers to make life difficult for them and sometimes prosecutions which have the same objective.)。

他指黎智英被指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的案件(見報道)是很好的例子,指黎可能在操作上是違反了契約(a technical breach of the lease),但法官裁定是詐騙,並據此定罪及將黎判囚。岑耀信形容判決無可否認是極端(admittedly extreme),成為運用法律滋擾反對者的例子,指若黎不是被政府視為反對者,他不會因此事被檢控,遑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