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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案|與黃偉強同罪成 判囚5年9月及21月 官: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欺詐案|與黃偉強同罪成 分別判囚5年9月及21月 官: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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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兩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周六(10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21 個月;官另向黎智英罰款 200 萬元及頒下 8 年「取消資格令」。

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他又指,黎智英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於加刑因素之一。

法官又批評,科技園有權打擊違規者,惟他們將自己權利拱手相讓,又指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明顯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法官指,黎智英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因他遭檢控,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黎智英高呼「生日快樂」、「健康平安」,黎智英亦揮手回應。
官指黃偉強對黎忠心耿耿
聽從黎指示「助紂為虐」

法官陳廣池先處理黃偉強的判刑﹐他引述其妻女、前上司求情信指,黃為人簡單誠實、默默耕耘、半生勤奮向上,是「香港故事」。法官指如辯方所言,他是忠心耿耿的員工,「但明顯地,黃偉強所忠心的是黎智英」,又指其背景使人對他有不少同情及感概,但強調判刑要平衡公眾利益及求情。

法官認為,雖然黃沒有收取個人利益,但他是行政總監、 聽從黎智英的指示「助紂為虐」,執行欺詐行為,如負責駕車、幫助劫匪逃離劫案現場一樣,「那駕車者縱然不是策劃者、不是主腦,沒有親自參與打劫的行動,但他仍可以被控打劫罪及負上刑責」。

官:濫用政府土地優惠屬「自肥」
體諒黃有疾患酌情減刑

他續指,接納黃偉強在黎智英指示下,干犯本案約 4 年多,相信他知道土地用途限制、 亦是科技園的「對口單位」。他再指,本案有多人參與、將違規事件隱瞞,他們「明目張膽」地犯案,如將「力高」在稅局的註冊地址登記在蘋果大樓,唯獨是科技園不知情。

法官指,雖然黃的角色沒黎智英嚴重,但他忠於黎智英而做出的欺詐行為,會對工業邨政策造成打擊,又指他們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及或「自我方便」。法官強調,雖然「力高」所佔用蘋果大樓 0.16% 面積,但在一間在傳媒界頗有聲名的報章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案件的惡劣性便有所不同」。

法官指,違規事件在 2020 年 3 月曝光後,蘋果大樓內十數間公司忽然搬遷,法庭可以推論它們均沒有牌照。考慮上述因素,法官將本案量刑起點訂在 2 年半監禁,考慮黃偉強承認不少案情、節省法庭資源,亦體諒他有疾患、深受家人同事愛載,酌情扣減 9 個月,總刑期為 21 個月監禁。

官:黎智英沒求情
「沒一絲一毫悔意」

至於黎智英,法官引述其背景報告指,黎智英被認為是傑出人物、傳媒大亨,育有 6 名子女,1996 年成為英國公民。報告透露,他就早前 5 宗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已服畢共 20 個月監禁,並就部分案件提出上訴。

黎智英在背景報告表示,自己只是公司董事,沒有處理公司及科技園租契,應是集團的總營運主任難辭其咎。他指本案本質是商業糾紛,定罪只會打擊營商環境、損害香港商業及財務中心聲譽,又指自己不是政治人物,沒參加任何政黨,認為自己沒有做錯,只是因案件對家人造成持續壓力而感到歉疚。

法官指,雖然本案不是重大的商業欺詐案,但黎智英屬於重要角色,縱然他日理萬機,亦不能及不應作為抗辯理由,「否則那些高級主管或老闆的簽署承諾書或法定聲明便形同虛設」。他提及,黎智英沒有求情,「表示他沒有一絲一毫悔意」,指這不是加刑因素,惟他沒有悔疚,「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基礎」。

官指出 6 項加刑因素
黎具社會地位 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

法官指本案有 6 項加刑因素,包括:雖然案件不涉破壞誠實,但首項控罪橫跨 17 年多;「力高」搬到蘋果大樓,可獲租金優惠,營運方便屬「無形利益」;「力高」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

他續指,本案非一人犯事、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由始至終,承租人沒有把「力高」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法官強調,黎智英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正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他指,黎智英的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5 年及 1 年監禁。法官指,一名犯案者不能亦不應因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越多刑期扣減,故將其中 1 年分期執行,即 6 年監禁。法官續指,雖然黎智英認為不需要求情,但認為「要對他公平」,考慮他同意不少案情,同樣酌情減刑 3 個月,最終判監 5 年 9 個月。

另外,法庭向黎智英頒下 8 年「取消資格令」,禁止出任公司管理層,包括處理公司財產,而「力高」佔用租金較便宜的蘋果大樓、賺取差價得益約 200 萬元,因此法庭向黎智英罰款 200 萬元,須在 3 個月內清繳,否則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加監 12 個月。

官:科技園任由承租人指使巡察
不能因黎遭檢控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判刑後,法官提及他在證供上的觀察。他指,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自己在法例賦予的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一方面令承租人遵守租契,因而取得有關廉價土地的優惠,以及租契的連續和確定性。另一方面,這亦是公平對待那些不能得到優惠的企業。

他指科技園有「尚方寶劍」使用「違規三部曲」,但本案顯示,科技園職員只是「反主為客」、將自己權利拱手相讓,任由承租人的指使及督導進行實地巡察,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察報告。

法官續指,黎智英傳媒大亨的地位,明顯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認為科技園不能「以和為貴」為主旋律,應加改善。他又指,黎智英作為傳媒大亨,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因他遭檢控,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法官強調,絕對無意、亦不應在政治層面有任何評語,指本案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審訊扣上政治帽子,因這對控辯雙方及社會是不公平。

周達權轉為控方特赦證人
2023 年 3 月再訊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黃佩琪代表。

黎智英(74 歲)、黃偉強(61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早前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作供,其案件押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再訊。

DCCC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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