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七一」前宣布解散的社民連,2022 年 9 月在銅鑼灣設街站,展示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相片的橫額,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成員「阿牛」曾健成及唐婉清,遭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曾及唐認罪被判罰款。余不認罪,案件周二(1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余親自結案陳詞,引述案例指本案控罪,不適用於有時限的示威,認為控方的檢控沒有法律及事實基礎,未能證明其永久佔用該路段。控方則指,法庭需考慮涉案橫額是否永久或慣常規律地存在,以及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原則。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裁決。

余:控罪不適用於有時限示威
控方由外判大律師韋浩棠代表,余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余在結案陳詞中引用「潘連花案」指,指該案雖沒有定義「永久」的意思,但裁定相關控罪不適用於有時限的示威。余認為食環署及地政總署的檢控行動,沒有法律及事實基礎,亦未能證明其永久佔用該路段。
余續指,本案案情與「潘蓮花案」不同,該案橫額屬長期佔用,只有在晚上才會拆除,惟社民連每次活動結束後,均會拆除街站放置的物品,不屬永久佔用該地。
余:控方惡意檢控
余又質疑,控方在本案屬惡意檢控,認為相關控罪應對政治活動有更大容忍度,提到特首李家超曾參與支持的 2023 年「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街站活動,設置幾千街站,動員過萬人,規模比本案更大,惟他們能獲批,質疑為何不能容忍社民連的一個街站,指控其未經批准。
余又指,在 2022 年沒有政治性街站申請獲批,「社民連只要擺街站就必然係未經申請,因為社民連唔符合申請資格」,重申根據過往案例,是次街站有時限性,不應在法例管制範圍內。
控方:須考慮橫額是否永久或慣常存在
控方大律師韋浩棠則指,不爭議辯方陳詞中的法律原則,惟法庭需考慮本案的橫額,是否永久或慣常規律地存在,亦希望裁判官考慮控方證人、食環署督察黃錦明在盤問中解釋檢控原因:看見余展示標語的行為、查詢得知余沒有申請、橫額固定在官地上等,以判斷執法行動是否符合原則。
被控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3 名被告,即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成員曾健成及唐婉清,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他們在 2022 年 9 月 11 日下午 4 時 4分 至同日下午 4 時 40 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 1 米 X 2.5 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曾健成及唐婉清早前認罪,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 53.6 元的移除費用。
ESS65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