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他 5 項強姦罪成,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游德康表示,被告每次犯案都涉誘導、有違誠信、有預謀,當中兩次更沒用安全套。被告辯稱因夏天穿短褲流汗,導致於床單上遺下精液,解釋荒謬絕倫。而其行為令人極度厭惡,13 年刑期是公平公正。官提到,專家認為被告人格有明顯問題,對自己精神狀況說法常表裡不一,例如他報稱睡不好、食慾不振、對留院父親感憂心,但據院所人員觀察,被告平日吃得好、睡得安穩,也早知父親已出院。
官:入職不足一個月犯案
陪審團判決反映事主不同意
現年 40 歲的被告宗培基,早前否認 5 項強姦罪受審,7 人陪審團今年 9 月一致裁定他當中 2 項罪名成立,另外 3 罪亦以 6 比 1 裁定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事主案發時 21 歲,但屬法例下定義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心智相當於約 9 歲兒童,在 2019 年入住匡智會、每周留宿 7 天。
官續指,2024 年 6 月 24 日,當時 37 歲的被告沒有案底,入職成為助理舍監,負責照顧所有宿生,事件在舍監查看閉路電視,發現事主遭被告帶往職員房間閉門獨處,認為事有蹺蹊,遂向事主查問,繼而揭發事件並報警。
官提到,首項強姦指控發生時,被告僅任職 19 天。而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肯定被告曾 5 次與事主性交,而且事主當時並不同意。

官:本案有 5 項加刑因素
官引述多宗案例,指單項強姦罪一般量刑起點可判監 5 年。官另引述數宗案件,提及加刑因素,當中與性侵兒童相關案例「陳志滔案」、「梁炳權案」、「曾昭德案」,官指上訴庭表明,法庭為保護無辜及易信他人的兒童,須處阻嚇性刑罰,而如被告利用關係、受託照顧兒童時犯案,會視為違反誠信而施以更嚴苛判刑。
官特別提到「陳劍群案」,指此案與本案案情不同,「違反誠信的方式不可同日而語」,但案中特點是被告屬初犯,仍被判監 15 年,而上訴庭同意刑期對初犯者而言屬最高刑罰,不過有鑑於該案被告在 8 個月內數度強姦 9 歲女童,認為仍屬恰當刑罰。
官參考後指,本案一共有 5 項加刑因素,依次是事主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被告涉違反誠信、有預謀犯案、重複犯案、沒用安全套。詳見下表:
官批評被告口供荒謬、浪費時間
對於辯方提出多項求情,例如被告未能在母親離世前陪伴、曾熱心服務社會、受親友愛戴等,法官指在嚴重性侵控罪下,能以家庭因素獲得減刑的機會微乎其微,尤其本案事主是需要受保護的脆弱人士,被告涉破壞照顧者信任,就算屬初犯、過去品格良好,在此情況面前都是「微不足道」,不構成減刑。
官續指,被告不認罪,令事主要出庭作供,而被告選擇作供時,就為何事主的床單上沾有他的精液,辯稱當時在 8 月盛夏,他穿着平時睡覺用的短褲,巡視後留下汗水,疑是汗水流下令精液沾上。官對此直斥解釋「荒謬絕倫,絕對不是務實」,是浪費法庭時間,拒絕對此作出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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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專家指被告人格問題明顯
法官亦特別講述,專家對於被告的評估,以及他羈留時的情況,指專家稱被告是不可靠的病史提供者,人格問題亦明顯,但現階段不需治療。
官指,被告沒精神科紀錄,2024 年 9 月因本案羈留荔枝角收押所時,因情緒低落而用頭撞牆,繼而改送小欖羈留。他會見小欖的精神科人員時,表示自己情緒低落、不願回到荔枝角,更會頻用指甲抓手腕等,但據院所的人員觀察,被告一離開會面室,就表現自在,與在囚人士的來往正常、輕鬆,沒有他報稱有「社交退縮」的症狀。而當院所臨牀心理學家跟進時,他拒絕接受,自我改善動機低落。他其後被送回荔枝角。
官再指,被告罪成後,曾向醫生表達對定罪的不滿,並反映情緒低落,但醫生指出他的描述前後不一致,例如起先稱幾個月無法入睡,之後改稱能入睡、但每晚多次醒來,不過據護理人員觀察,「被告晚間睡得安穩」。
官又指,被告亦對醫生說自己食慾欠佳,每餐只能吃一塊肉,但據院所人員觀察,被告吃得頗好,又能與在囚人士一同打籃球。
官:專家指被告重犯機會中等
官並說,醫生特別提到一件發生於今年 9 月 9 日的事,指被告與醫生會面時,向醫生稱他的父親自 8 月 12 日起住院,憂心父親長期住院。但醫生表示,同日較早前會見了被告的胞姊,她稱父親已經出院,又說當日較早前探望了被告。當醫生引胞姊的說法來問被告,被告聲稱姊姊會面時沒有提到父親出院一事。但據懲教署的紀錄,被告的父親曾在 3 天前探望被告,亦即被告不可能相信父親仍然留院。
此外,對於被告聲稱事主曾表達喜歡他,但他沒上報,覺得 X「一個女仔喺宿舍冇人湊,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以及稱事主處女膜沒有破裂,法官指專家認為被告長期情緒不成熟,他持續淡化性行為是一種調情,以性作為獲取情感連結或認對手段,有中等程度重犯風險。
至於事主的創傷報告,則提到她有迴避刺激的跡象,亦有因接受嚴苛盤問而蒙受壓力,也對自己身為受害人羞恥,害怕身份被曝露,而專家特意囑咐法庭不要披露她的身份。
被告判囚 13 年
官其後就 5 項控罪逐一量刑。首控罪以判監 7 年為量刑起點,其餘 4 項控罪因涉重複性侵而逐項遞加 3 個月刑期。兩項控罪因沒使用安全套而再加刑 1 年。詳見下表:
官續說,若然所有刑期分期執行,會帶來不成比例的懲罰,考慮被告 5 次控罪都是有計算犯案,且案發於事主理應感到最安全的地方,雖然對事主帶來的傷害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高,但被告的行為令人極度厭惡,亦有重犯風險,未能偵測被告有任何悔意,行為可鄙,令人震驚,認為判總刑期 13 年屬公平公正。
被告聞判後緩緩坐下,神情平靜。
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強姦 X。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警方:歡迎法庭判刑
警方代表在判決後會面傳媒。大埔警區刑事部總督察譚婧珊表示歡迎法庭的判刑,相信可對同類案件起阻嚇作用,並提到本案令人「痛心疾首」之處,是被告利用職位之便,以照顧者角色濫用事主對其信任再作性侵。她希望事主和其家屬,在案件完結後能重新出發、展開新生活。
譚又說,剛完成公眾諮詢的性罪行修例,建議訂定罪行,針對犯罪者使用特定手段,促致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或「同意」進行性行為等。同時,性罪行定罪紀錄查詢機制已於 2025 年 12 月擴大至涵蓋志願工作者,稱深信透過修例和預防機制並行,可以更有效地將心懷不軌的人士排除在相關服務之外。她另呼籲如社會各界發現可疑事件可挺身舉報,以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另外,案件主管、大埔警區重案組督察石家輝提到,警方於 2024 年 8 月 14 日接獲院舍報案,警方在院舍協助下翻查閉路電視,即晚拘捕被告,並在調查後一共發現有 5 次性侵事件,顯示被告人運用權威及照顧者身份,性侵「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遂在索取律政司意見後,檢控被告 5 項強姦罪。

匡智會:判決彰顯公義
匡智會回覆《法庭線》稱,對高等法院作出判刑表示認同及支持,「判決將涉案者繩之於法,彰顯公義。」
匡智會稱,對事件深感痛心和遺憾,將繼續一如既往秉持嚴謹的服務質素標準,保護每一位服務使用者,「由於本案仍有未完成的程序,經與警方商討後,本會對涉案情況暫不再作回應。」
《法庭線》亦正向社署查詢回應。
HCCC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