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四(15 日)展開第八日研訊,傳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作供。海難後,南丫四號被揭沒於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羅首度供稱,早於 1994 年南丫四號設計階段,他已發現若將上述兩艙分隔,舵機房長度將不符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故與與外聘繪圖公司商討後,決定不裝水密門,將兩艙打通。
羅的解釋,被多番質疑與他 2013 年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不符。羅稱「當時唔係好記得,事後先記起改過設計」。家屬方另質疑,南丫四號標書列明若改動建造規格,財利須通知港燈。羅確認沒書面通知,但有將新圖發給港燈,「如果佢哋有認真睇圖紙,應該會發現到」。
海事處代表則指,羅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理解完全錯誤,又指外判繪圖公司董事的口供從未提及有關更改、財利其他職員亦不獲告知,質疑「根本冇呢個對話」。羅否認,強調不論其理解錯誤與否,即使最後無裝水密門,南丫四號都是合規航行。研訊周五續。

羅愕瑩:發現舵機房長度不符法例
故改動設計打通兩艙
南丫四號於海難後,被發現沒有在船尾舵機房與油箱房安裝水密門,而死因研訊早前有多位證人均提及,財利董事羅愕瑩是商船建造的最終決策人。綜合羅愕瑩供詞,他是英國皇家驗船師學會資深會員,曾任海事處特許驗船師,大學時修讀造船工程,1973 年加入財利,3 年後擔任董事,主責商業船銷售,另一兄弟羅衍瑩則主責大嶼山船廠的新船建造。羅並確認,財利中標為港燈建造南丫四號,投標過程由他負責。
羅供稱,中標後將南丫四號的圖則外判予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指當時考慮港燈要求,認為內地客輪「東區一號」可借鏡,故要求「Naval-Consult」參考「東區一號」,繪畫符合港燈要求的圖則。而根據「東區一號」的設計,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設有一道水密門。
羅續指,於「Naval-Consult」設計圖則期間,他發現若於南丫四號安裝水密門,將舵機房與油箱房分成兩個水密艙,會令船尾的舵機房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不符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遂與「Naval-Consult」董事 John Lim 商討解決方法。最終二人約於 1994 年 12 月決定,把艙壁改成非水密設計,即毋裝安裝水密門,將兩艙打通以符合法例。
研訊主任質疑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
羅愕瑩:事後才記得曾改設計
研訊主任引述羅愕瑩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指羅當年供稱只能按艙壁沒有裝水密門的裝置,推論該處不打算安裝水密門,可見羅當時的說法,不如是日在庭上般肯定。羅回應指,由建造至案發已過十多年,他當時「唔係好記得」,事後才記起當年與 John Lim 曾商討改動設計。主任追問,羅當年不記得,但現時在死因庭又可肯定毋須設計成水密?羅確認。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問及,羅的意思是,他於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尚未想起半格艙壁的位置,早於設計階段已決定毋須水密設計?羅指,後來他看到穩性報告,便知道「呢個一定係嗰時決定」。官追問,獨立調查於事發後 3 個月便進行,為何當時未有交代曾要求改設計?羅稱「你可以話我無諗返」。

羅愕瑩確認沒通知港燈改設計
「睇圖紙會發現到」
遇難者家屬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提問時,引述 1994 年 8 月 12 日,財利就建造南丫四號向港燈提交的標書,上面有羅愕瑩簽署,夾附南丫四號的建造規格(specification)、總佈置圖等文件,當中列明南丫四號有 6 個水密艙、5 道水密艙壁。條款訂明若圖則有任何改動,須書面通知港燈。羅確認,亦同意當時的意向是建造 6 個水密艙。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羅投標時有否想起「船總長度一成」法例?羅稱當時沒有想起,「之後一定有諗呢樣嘢」。
譚俊傑續指,財利中標後收到港燈合同,條款列明要根據標書的建造規格和總佈置圖建船,換言之如要更改 6 個水密艙的規格,須書面通知港燈?羅確認,但指財利有提供後來更改的圖則給港燈,標示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的艙壁並非水密艙壁,而港燈沒提出異議,「我哋雖然書面上冇正式通知佢改圖,我哋圖紙上係有改動,如果佢哋有認真睇過圖紙,應該會發現到」。
羅否認看過南丫四號圖則
「如果有睇可能知出錯」
庭上續展示,南丫四號的「分部和艙壁圖」有不吻合之處,同一幅圖則左下方,標示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通道口,右上方則標示同一位置是水密艙壁。羅同意圖則有錯,並指繪圖的 John Lim 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也解釋過有遺漏。羅又指,自己當時沒發現錯處,因「我自己冇睇(圖則),唔係我範疇」。
譚指出,財利於 1995 年 1 月向海事處提交「分部和艙壁圖」等南丫四號圖則供審批,信件是由「Ken Lo」簽署。羅確認信件由他簽署,解釋當時負責的工程師 Jon Leizaola 應在休假,故他代為署名去信,但指自己簽文件,不一定會看內容及夾附的圖則,「因為佢(Leizaola)唔喺度,叫我去簽名,我唔睇」。
譚質疑,羅有驗船的專業資格,應有能力檢查圖則。羅同意他「可以睇」,但強調當時沒有檢查圖則,「因為我唔會有時間去做呢樣嘢」,只知道信件大概的內容,並確認「如果詳細去睇,可能睇到佢出錯」,惟他是在海難後才看過南丫四號的圖則。
譚又關注,羅與 John Lim 商討改動時有否參照圖則?羅稱他「未必有睇」圖則,應由 Lim 檢視圖則。譚質疑,羅應比對方熟悉香港法例及「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若他要計算舵機房是否達到總長度的一成,必須檢視圖則。羅同意他比較熟悉法例,但「我講下佢(Lim)就了解」,重申他並不記得有否看過南丫四號圖則,可能是 Lim 看過圖則後表示舵機房長度不達標。
海事處質疑對「船總長度一成」理解錯誤
對於羅愕瑩供稱因應「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而改動南丫四號設計,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出,根據《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 年 9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船總長度一成」是指當計算破艙穩性時,若船艙長度少於船總長度的一成,不能「視為」一個獨立船艙去計算,而非該船艙的長度,實際上是否少於總長度一成,指羅愕瑩對法例的詮釋「完全錯誤」,故他「冇可能」是因應法例而更改南丫四號設計。羅愕瑩指「而家你咁講,可能我理解錯誤啦」,又指「你可以話我而家先知」。
海事處一方續質疑,羅在 2013 年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從沒提及因應「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更改設計,亦從沒提及 1994 年與 John Lim 商討後決定改設計。羅解釋,他已記不起在委員會的供詞,但強調不論其理解是否有錯,南丫四號最終亦獲海事處批准建船,「錯唔錯誤都好,冇水密門都好,嗰隻船都係喺香港合法例,喺香港做到牌(船牌)嘅」。

海事處:羅供詞與 John Lim 證供不符
海事處一方續引述,新加坡繪圖公司董事 John Lim 2013 年於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以及事後與警方錄取口供時,均沒提及與羅討論過「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而決定拆走水密門。 但他兩次作供,均提及當時考慮到南丫四號,即使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沒有水密門,都能符合「一艙進水不沉」標準,故最後沒裝水密門,而他相信是繪圖員在圖則錯誤標示了水密艙壁。
羅庭上解釋,但若僅考慮到「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而沒討論過「船總長度一成」,圖則根本毋須移走水密門,「隻船只會更加穩嘅啫,唔需要整走個密水檔囉」,強調財利向來都會設計比總長度一成長的尾艙。
至於梧州船廠曾去信通知財利,待南丫四號船殻運抵香港後,由財利負責加裝水密門;中介公司宏信曾回覆提到財利時任工程師馮繼明同意此做法。羅則認為,梧州船廠是承包商、僅負責船殼,毋須理會最終是否有水密門。海事處一方質疑,羅的說法「都幾無奚」,指當時宏信沒有人糾正梧州的信件,各方於誤會下繼續溝通。羅重申「水密門裝唔裝係我哋嘅問題」。
海事處羅與 Lim 猶如「秘密對話」
質疑對話從未發生
海事處一方指出,羅與 John Lim 的商討猶如「秘密對話」,「好似得你哋兩個知」,梧州船廠、中介公司宏信、「更有趣嘅係」馮繼明作為總工程師均一概不知道。羅一再強調,如果 Lim 沒有其指示,不會改動圖則,又指他與外判公司有關設計的對話,建造部門毋須要知道,其後於造船時亦毋須參考「有 discrepancy(出入)嘅圖」。
海事處一方再指,羅於獨立調查的供詞、John Lim 的證供均沒提及此對話,質疑其實「根本冇呢個對話」。羅重申「冇對話,(John Lim)點會改圖?」。
海事處一方另指出,羅於 2013 年獨立調查的證供,曾指改動南丫四號設計,是考慮到「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海事處質疑羅「今日嘅你打倒昨天嘅你」。羅重申,兩個說法「其實都係一樣嘅啫」,強調若沒有考慮「船總長度一成」法例,根本毋須將水密門改為開口,「呢個係真嘅」。
海事處最後指出,因應「船總長度一成」更改設計的解釋,「呢個說法你從來冇講過」。羅回應指「OK,多謝你提出」。研訊周五續,羅將繼續作供。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