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重召財利董事羅愕瑩作供 否認供詞掩飾事實 官關注資歷出眾卻誤解建船規例

南丫海難|重召財利董事羅愕瑩作供 否認供詞掩飾事實 官關注資歷出眾卻誤解建船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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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徐新明供稱,由 1999 年至 2004 年,曾 5 度向南丫四號發出驗船證書。家屬方指出,海事處的驗船檢查表並無「水密關閉裝置」供驗船督察剔選,質疑徐如何確保驗船督察有檢查水密裝置。徐指,工作指引列明要檢查水密裝置,「同事當然以佢驗船嘅經驗會去睇啦」,又指他依靠前線驗船督察驗船,否認是「橡皮圖章」。(見另稿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資料相片)
重召羅愕瑩作供
釐清「船總長度一成」規例

海難後,南丫四號被揭沒於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財利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他早於 1994 年南丫四號設計階段,已發現若將上述兩艙分隔,舵機房長度將不符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0.1 規例)規定,故與外聘繪圖公司商討後,決定不裝水密門,將兩艙打通。

財利工程部前經理張泉佑其後被重召出庭,在提問下確認其理解與羅不同。他認為,即使有船艙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只要在計算破損穩性時,與其他船艙合併當作一艙計算,並符合一艙不沉的要求,船隻仍可合規航行。

羅愕瑩:審視圖則「唔係我工作範疇」

被重召的羅愕瑩周五在研訊主任提問下確認,向港燈投標建造南丫四號時,已打算參考另一艘船東區一號的設計,而根據東區一號的圖則,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設有水密門。不過當外聘繪圖公司 Naval-Consult 向財利提交圖則時,尾艙已畫上「access opening(通道口)」。

主任形容,由水密艙壁改為通道「係一個幾唔同嘅改動」,問圖則送達財利時,羅應會審視圖則是否一致?羅指,他不記得自己有否審視圖則,指圖則一般由工程師審視,「唔係我工作嘅範疇」。

研訊主任追問,既然審視圖則並非羅的工作,南丫四號又有何特別之處,令羅早於設計階段時,已通知 Naval-Consult 尾艙不可設計成水密?羅指,因新加坡公司 Naval-Consult 不了解香港法例,故曾與對方商討,並向他提供香港「藍書」(《小輪及輪驗船指示(1989 年)》)。

至於有部分圖則顯示同一位置為水密艙,羅指「見唔到,因為呢個唔係話唔係我嘅專業,通常我好少睇圖嘅」。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左下角標示船艙有通道口(Access Opening),但同頁右上角顯示同一位置為水密艙(WT BHD)。(來源: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羅:下屬放假才接手設計工作

主任再追問,南丫四號有何特別之處,令羅特別留意其尾艙長度少於船長一成?羅指,以前較少參與船隻設計,一般由下屬張泉佑負責,但當時張放假,「變咗我要自己 involve(參與)去做設計嘅嘢,嗰個時期成日去新加坡,所以由我主導去做呢個工作」。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海難後財利曾否進行內部檢討?羅指,「一定有嘅⋯⋯個船造咗十幾年⋯⋯而家造船同嗰時有分別,規範、管理同以前爭好遠⋯⋯我哋船廠全部都改善左好多,要適合國際嘅規範」。

官再指,羅的「qualification 幾 impressive(資歷出眾)」,為何會將「0.1 規例」理解為與造船有關?羅指,當時張泉佑不在財利,「唔好彩就係嗰個時期淨係我去處理呢件事⋯⋯啱啱我 take up 嗰個 job(接手工作),公司冇人可以幫手」。他又指,外判公司董事 John Lim 當時亦同意,打通尾艙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法,以符合羅對「0.1 規例」的解讀。

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一開口(圖中相片摘自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羅:內部檢討沒討論對0.1規例理解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關注,財利在海難後進行的內部檢討,有否討論過對「0.1 規例」的理解?羅指,不曾與財利任何人討論「0.1 規例」,因自己也是上庭才知理解錯誤,「我都唔覺得係一個錯處,所以唔需要討論」。

他又指,當時內部檢討的重點是財利有否漏裝水密門,「(南丫四號)設計咗出嚟,唔需要再檢討係錯定唔錯,檢討嘅係,我哋有冇裝漏嗰隻(水密)門,個檢討就係根據個圖紙冇裝漏」。

羅否認掩飾財利漏裝水密門

羅另於提問下指,財利 1995 年曾向海事處提交東區一號的圖則,解釋因南丫四號是根據東區一號設計,若將東區一號圖則交給處方參考,可省卻海事處重新檢視南丫四號的結構、厚度、強度的時間。

譚質疑,但財利沒向海事處披露南丫四號有改動,包括沒有水密門?羅供稱,當時海事處是審批南丫四號的結構,而水密門與船的結構無關,「嗰個(水密)門唔係一個 structure(結構),係分隔嗰個艙」,並指「先批咗 structure(結構),safety(安全)還 safety」。

家屬方質疑,羅針對「0.1 規例」的解釋,是用來掩飾財利漏裝水密門。羅回應指「如果你係咁講,我一定反對啦」。

另外,羅接受家屬方提問時,指「0.1 規例」是香港獨有,「呢個係全世界都冇㗎」。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提問時,指出「0.1 規例」非香港獨有,而是源自英國相關法例。羅愕瑩表示「我唔知」。

繪圖公司董事證供指不熟「藍書」
羅:「佢話唔記得我都冇法子」

對於羅供稱在 1994 年造船時,曾與 John Lim 商討「藍書」,最終決定移除舵機房的水密門。海事處一方引述 John Lim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供詞,指他供稱不熟悉「藍書」及香港造船規例。而 John Lim 作供時亦正確理解「0.1 規例」,與尾艙實際長度無關。

羅愕瑩回應指,「我理解同佢理解可能有唔同啦,但起碼佢知道有 0.1L rule⋯⋯如果佢話唔記得(看過藍書),咁我都冇法子幫佢」。

財利船廠工程部前經理張泉佑(資料相片)
財利 18 艘船尾艙不達船長一成
羅:「我唔為意」

針對海事處一方早前指出,有至少 18 艘由財利建造的船隻,尾艙長度都少於船總長一成,羅解釋,財利將所有雙體船的設計,都外判給澳洲公司「Incat Crowther」,外判公司再按照國際船級社規範設計。

海事處代表引述羅下屬張泉佑周二的證供,指財利也有設計部分雙體船,並非全數外判。羅愕瑩庭上指張的證供不正確,指「我嘅記憶裏面,財利係冇畫過雙體船⋯⋯我相信佢係記錯咗啦」。

處方質疑,以羅當時理解的「0.1 規例」,上述 18 艘船隻都「違例」,「你麾下容許呢件事?」羅回應指「我只可以話我唔為意到呢批船有啲咁嘅情況」,重申南丫四號建造時,是他親自與 John Lim 交涉設計,上述 18 艘船應由張泉佑跟進,「我係錯咗啦,佢個見解係對㗎嘛」。

處方又質疑,John Lim 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供詞,從沒提及 1994 年與羅愕瑩討論修改南丫四號的設計。羅庭上表示「我冇回應」。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