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第四被告質疑呈堂TG對話列表曾被修改 控方:被告一方從沒提爭議

反恐第二案|第四被告質疑呈堂TG對話列表曾被修改 控方:被告一方從沒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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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長劉劍活記事冊記錄,張在警誡下稱「阿 Sir 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 月 26 日凌晨我上宏創方 5 樓 503 室搵 Lukas 飲酒,Lukas 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 Facebook 識嘅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煮緊啲黑色嘢……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

張早前曾供稱,警員威逼他在記事冊上抄寫聲明及簽名,他沒有這樣說過。控方今指出,張聲稱被逼簽署記事冊,但警員卻沒有在記事冊寫張承認「有份整炸彈」,反而寫了「無份整炸彈」。張同意。

控方續指,當警員搜查張的住所時,涉案手機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故警員直接問張的 TG 密碼。張不同意,稱在遭警員威逼後,警員只詢問手機解鎖密碼,他猜測警員「手多」,嘗試用同一組密碼解鎖 TG,因為密碼相同才成功解鎖。

張質疑呈堂 TG 對話列表曾被修改
控方:涉案手機證物鏈不受爭議

張又提到,今年 1 月 8 日,庭上開啟涉案手機及測試 TG 密碼時,他留意到 TG 對話列表的畫面,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的次序有不同,質疑曾被修改。控方指出,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該涉案手機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加上自 1 月 8 日到控方案情完結當日,張一方並無提出相關爭議,或要求傳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

張回應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指出,當時辯方提到木馬程式會入侵鑑證程式 Cellebrite、干擾程式擷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警員透過拍攝取證,而非透過 Cellebrite 擷取。張表示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又稱自己過去曾開發木馬程式,及有入侵 Cellebrite 經驗。但他在控方提問下,同意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供。

張稱值日官「亂咁入」
沒記錄他要求即時求醫

記事冊中亦提到張左腳的傷勢:「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整傷嘅」。張於庭上供稱,3 月 8 日被捕後,他於青山警署首次見律師後立刻要求前往醫院。

控方引述警長 5651 的供詞,指被捕人士於律師會面後,若有任何要或投訴,值日官將會記錄於「行動記錄」,惟青山警署的記錄中,並沒有張提出前往醫院的要求,「冇要求睇醫生,亦冇要求去醫院」。張答「佢(值日官)亂咁入。」

控方指出,行動記錄中亦有提及張左腳踝扭傷,與記事冊吻合,惟張稱「我從來冇講過 left ankle(左腳踝),佢亂咁作。」控方續問「你係話一個同案件無關嘅值日官,做假嘅文件記錄?」張同意,又指值日官或被拘捕他的警員誤導。

張早前曾供稱,他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投訴)呢隊人(即搜屋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控方問張「你係話拘捕你嘅人威逼你,武力對待你,值日官都盡做(了)佢嘅本份?」張同意。

控方另展示張及後被押到尖沙咀警署的「行動記錄」,指出張同樣沒有要求見醫生。張答稱「可能入漏咗。」控方續指,沒有記錄的原因,為張並非在律師會面後,第一時間要求見醫生。張不同意,並指「當時有同律師提出要求睇醫生同換口罩。」

控方質疑無透過律師投訴
張:感生命受威脅

控方質疑,張於見律師時,已得知自己的權利,但他當時並無指示律師作出投訴:「你嘅律師冇同(尖沙咀警署)值日官講,『青山警署值日官冇接見我,我只係有機會講咗一句我要 port 呢隊人』。(律師)冇投訴青山警署值日官,亦冇投訴喺屋企有 3 次被暴力對待,更加冇投訴(警員)用你女朋友威脅你拎密碼。」

張指沒有:「因為我已經對警方失去信任…我覺得自己生命一直都係受到威脅。直到去到醫院有幾個律師嚟見我,我就要求搵出(打我嘅)警察身分,投訴都要知道係邊個打我,後來警察投訴科有嚟懲教(收押所)搵我。」

法官陳仲衡質疑:「你之前都唔信警察,你投訴都係同警察投訴,咁點解仲要投訴?」張指:「你唔投訴,你唔用呢個權利,俾人質問時會啞口無言,唔好話刑事(案件),民事索償都好。」

控方問,張的律師有否一直於警署陪伴他,直至前往醫院。張指沒有。控方追問:「你話警署入面生命受到威脅,你律師都照離開?」張同意:「冇理由佢好似保姆咁。」控方問張有否向律師提出感到生命受到威脅,張指有。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