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7 日)於高院踏入第 77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續以控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指警方在涉案宏創方 503 室搜出的化學品,可製成重 32.4 公斤的炸藥;又指原定放炸彈的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左方較開揚,若有爆炸將傷害在場任何人,2 樓玻璃外牆亦會受破壞倒下。
證人指,連同其他各處搜出的化學品,儲存或管有都受法例規管,亦必須放入危險品倉庫。法官提醒陪審團,不能基於被告涉觸犯儲存化學品的法例,來判斷他們有更高傾向牽涉本案的控罪。審訊周五續。
第 76 天審訊|控方指被告原定放置炸彈 專家估計威力驚人、50米範圍內可致死
專家證人指涉案單位化學品
可製逾 32 公斤炸藥
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控方展示被指由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之證物照片,指警方在一個行李箱內,發現 16.2 公斤硝酸鉀、5.2 公斤鎂粉、3.4 公斤硫磺和 9.4 公斤鋁粉。李展超指,該些化學品可製成重 32.4 公斤的炸藥。
根據控方案情,各被告原定在 2020 年 3 月 8 日,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 20 公斤的炸藥。
庭上播放被指是次被告李嘉濱與另一名男子,在 3 月 7 日到將軍澳「踩線」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兩人討論計劃放置炸彈的位置。控方根據片段內容,展示原定放炸彈位置的街景圖。
李展超指出,圖片左方較開揚,沒有物件阻擋,若有 20 公斤的土製炸彈爆炸,「係無差別嘅攻擊」,會帶來「全方位」的攻擊,「任何人都會受傷」,甚至會影響樓宇結構。
李續指,從圖片可見樓宇的 2 樓有玻璃外牆,「爆炸時呢啲組件會全部冧落嚟,衝擊波會將呢啲物料衝散」。
證人確認管有硝酸鉀等
受法例規管
根據控方案情,警方在宏創方 503 室及 1008 室,搜出逾 1000 公斤硝酸鉀、92.42 公斤的鎂粉、57.7 公斤硝酸銨;在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住所則搜出 240 克次氯酸鈣。
李展超在控方提問下確認,管有硝酸鉀、鎂粉等化學品受《危險品條例》規範,無牌者最多只能管有 50 公斤的硝酸鉀、5 公斤鎂粉、10 公升硫酸、250 公斤次氯酸鈣、5 公斤氯酸納。而根據法例,硝酸銨不能合法管有。鋁粉和硫磺則沒有受規管。
他補充,即使存放量符合法例規定,相關的危險品亦必須保存在危險品倉庫內,不能與一般清潔劑放在同一個空間,亦不能存放在家居或非工業環境;鋁粉的份量雖然不受規管,但同樣須置於危險品倉庫內。
李展超又指,法例對危險品倉庫的環境設有限制,例如不能高於 30 米,不可能設於大廈較高的樓層,以便消防員使用雲梯滅火。
至於在宏創方兩個單位搜出的煙花棒、炮竹和引信。李指出管有煙花和炮竹屬違法,引信則被列作爆炸品,會干犯管有爆炸品罪名。
證人:WeChat 賣家
用代號「掩人耳目」
控方再次展示在李嘉濱的電話內擷取,被指為李嘉濱與一名內地賣家在 WeChat 的對話內容,其中,李被指問及對方,購買鋁粉、鎂粉、硝酸鉀等化學品的詳情。
控方指出賣家曾指購買硝酸鉀「每次也是拿 50 公斤而已」。李展超認為這反映賣家知道運送硝酸鉀的數量限制。賣家在訊息中又指出,會將硝酸鉀標示為「KO3」。李認為這反映賣家想使用代號「掩人耳目」。
法官提醒陪審團
獨立考慮本案控罪
法官陳仲衡特別提醒陪審團,不能基於被告涉觸犯《危險品條例》,來判斷他們有更高傾向牽涉本案控罪,「你都大機會犯而家呢個控罪喇,你哋千祈唔可以有咁嘅想法」。審訊周五續。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