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8 日)於高院踏入第 6 天審訊,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在明愛醫院爆炸發生時,用滅火筒滅火的警署警長供稱,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爆炸聲」,有同事告知他廁所「好大煙火」,又指「現場都有啲病人有啲恐慌」,故著同事協助疏散。就羅湖港鐵站事件,站務主任供稱看到環保袋內有一個 4 吋乘 4 吋的黑色物體,表面包著橙色電線,並閃著紅燈。
控方指被告原定計劃在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行動日前在嘉頓山開會。有監視警員供稱跟蹤各被告,獲發黑白相片記住容貌,期間看到被告吳子樂等 4 人進入嘉頓山附近的巴域街公園。案件周五續,監視警員將繼續作供。
第五日審訊|承認事實:警檢電路板、危險化學品 其中5被告多次進出宏創方單位
明愛助滅火警署警長:
男廁傳「好大聲爆炸聲」
就 2020 年 1 月 27 日明愛醫院爆炸案,控方先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口供。他於 1 月 26 日晚上,在旺角砵蘭街拘捕一人涉毆打警察,蔡因受襲致腳部受傷,由另一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等候期間,聽到男廁傳來兩下爆炸聲,並看到白煙。蔡偉強協助疏散約 20 名市民及數名職員,沒人受傷。
蔡國威的口供則提及,進入男廁時看到馬桶有火有煙,遂關門通知其他警員要求支援,並取滅火筒進入男廁救火 ,看到黃黑玻璃樽、電線、電池及碎片,相信為一宗爆炸案。蔡出庭作供時補充,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爆炸聲」,有同事告知他廁所「好大煙火」,又指「現場都有啲病人有啲恐慌」,故著同事協助疏散。
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的口供提及,當晚凌晨 2 時許收到指示明愛醫院發生二級火警,到場發現警員已將火種滅熄,男廁內充滿白煙,看到碎件,看到馬桶後方輕微損毀、熏黑,有理由相信碎件為已爆的爆炸裝置,故列作有可疑。
辯方質疑的士司機大角咀道接載的說法
對於控方指稱 ,李嘉濱進入明愛醫院急症室,負責放炸彈。李嘉濱爭議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不是他。
控方傳召的士司機張偉榮作供。張供稱當日由大角咀道,近九龍殯儀館接載一名乘客到明愛醫院;另確認曾將手機的 GPS 紀錄交予警方,沒作出更改。
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指,GPS 紀錄的相片顯示其行車路線,問大角咀道接載一名男子的說法,是否從這些路線估計,倒敘而得出上客位置?張稱不同意,指因當時正值新年,其家人早前亦在明愛醫院去世,故他是特別有印象,並講述當時的行車路線。
惟朱質疑,張的口供指出對乘客的容貌、上車地點沒太大印象,張則指是對容貌沒太大印象,強調記得是在大角咀道接載。

羅湖站清潔女工、站務主任
供述發現環保袋經過
就 2020 年 2 月 2 日羅湖港鐵站爆炸品案,控方傳召發現炸彈的清潔女工李瑞陽。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李確認從列車出來時手拿黑色環保袋,袋內有樽。
站務主任張偉榮的口供則提到,李瑞陽告知在車廂發現失物,他從李手上接過黑色環保袋,袋內有另一個紫色環保袋,內有一個玻璃樽,而紫色環保袋內則有一個 4 吋乘 4 吋的黑色物體,表面包著橙色電線,並閃著紅燈,遂向控制室報告。張指,當時有防暴警經過,張遂通知對方,警方則著張遠離。張作供時確認,當時曾看到「少少」煙。
警署警長林得安的口供指,當日帶隊到羅湖站高調巡邏。下午約 3 時許,獲張告知一名女工在列車接獲 2 個環保袋。林看到袋內有一個由保鮮紙包裹的物品,連著電線,「有燈光閃下閃下」,相信為爆炸品,故命令疏散人群及設置封鎖線。
設置期間,他見到可疑爆炸品位置冒煙及聽到爆炸聲,當時他褪後約 70 米。林供稱,當有列車到達月台,警員著市民返回車廂到較前的方向下車,以遠離可疑爆炸品位置。
高級督察供稱
尚德停車場梯間檢取 9 支汽油彈
至於最後一宗爆炸品案,控方指被告原定計劃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而被告於當日之前被捕。
高級督察李展宏的口供提及,有網民發起 3 月 8 日晚上悼念周梓樂,尚德停車場附近高峰期約有 1,500 市民聚集。另一高級督察梁家俊供稱,有人在當晚的悼念活動自製祭壇;約 8 時半至 11 時半期間,聚集人數超過 500 人,警方曾截停 191 名人士。
梁出庭作供,在首被告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稱,其小隊曾在尚德停車場梯間檢取 9 支汽油彈,但不知其他小隊有否檢取。
姚問梁,是否記得祭壇的模樣?梁稱,「主要係用啲相片同埋字句,貼咗喺尚德停車場嘅外牆,同時間地下我見到都有啲花束同埋蠟燭。」姚問,當晚聚集的 500 人是否沒有暴力行為?梁答,「嗰段時間冇,只係聚集啫。」
監視警員:獲發黑白相片 要記住被告容貌
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指,監視警員在 3 月 6 日跟蹤各被告,指他們在行動前於不同地方購入物資,並於晚上在深水埗的嘉頓山開會。
控方傳召監視警員作供,他們獲准匿名、在屏風後作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其身分。庭上設置白板為屏障,白板上方再貼上白色硬膠板,公眾、傳媒均無法看到證人席。
警員 SO21 在控方主問下稱,2020 年 3 月 6 日由傍晚 6 點半開始當值,獲指派監視一宗製作炸彈案的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 7 名被告。警員指,訓示期間獲派發涉案人士的黑白相片,看到他們的容貌、輪廓,各用約 3 分鐘記住張家俊、楊怡斯的容貌,亦有記住其他被告的容貌,然後將相片交還訓示人員。
監視警員:看到數被告進入巴域街公園
警員指,晚上約 10 時 20 分,在巴域街近白田街(位於嘉頓山附近)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3 人其後沿巴域街斜路上去巴域街公園。控方播放片段供警員確認。警員又指,當時光線充足,與目標距離十多米,憑看過的相片確認對方身分。
警員指,當時沒有跟隨 3 人進入公園,而是到美荷樓附近,看到 3 人進入公園,與他們相距約 20 米。警員續稱,不久後看到楊怡斯手持膠袋返回斜路,往白田街方向走。
警員續稱,數分鐘後在巴域街斜路看到張家俊,其後進入美荷樓,約 10 時半出來,沿斜路前往巴域街公園。警員確認,張當時戴上口罩。警員稱,楊怡斯同樣約 10 時半折返,再次沿巴域街行人路,走上公園。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