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5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46 天審訊。
對於刑事情報科(CIB)警員昨確認,有隊員在行動時遮蓋宏創方單位外閉路電視的鏡頭,辯方質疑是為掩飾插贓、干擾證據;警員否認並解釋,他相信該鏡頭是有網絡直播功能的「IP cam」,恐對警方行動「構成威脅」,驚動單位內的人銷毀證據,故隊員才遮擋鏡頭。
辯方指,女被告張琸淇曾遭男警跪著大腿內側;兩名制服張的警員否認,重申當時是「扶起」張,又指她曾掙扎,甩開警員的手。審訊周四續。
第 45 天審訊|CCTV片段顯示有人遮鏡頭 警員提出或涉戰術運用 官擱置提問
辯方指遮鏡頭為掩飾干擾證據
CIB 警員否認
進入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控制受查人的 CIB 監視警員 SO26(代號),周二接受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確認他「相信係」有隊員用物品遮蓋 503 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又稱遮蓋原因或涉及行動戰術,法官押後處理。
周三續審時,法庭在閉門商討後,控方繼續傳召 SO26 作供接受盤問。
辯方大律師梁耀煒指出,警方在 2020 年 3 月 7 日進入 503 室前,「為咗掩飾警方喺 503 室插贓及或干擾證據及或其他不當行為,你及或你嘅隊友,故意貼紙遮住門外嘅閉路電視鏡頭」。警員庭上表示「不同意」。
警員指鏡頭或有直播功能
恐威脅行動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請 SO26 解釋為何遮蓋鏡頭是戰術。他供稱,相信該鏡頭是一個「IP cam」,有網絡直播功能,「我相信佢會對我,同埋我個團隊,即係我啲隊員……同埋我哋嘅行動構成威脅」,擔心直播會令單位內的人知悉警方行動,有機會銷毀證據、準備武器或攻擊警員。
SO26 又指,直播可能驚動單位外的人,「影響我哋其他嘅行動部署」,更加很大機會拍攝到隊員的容貌,影響 CIB 隊員日後的工作,「呢啲就係我當時嘅戰術考慮,而決定遮擋呢個鏡頭」。
SO26 在覆問下確認,他看不到鏡頭拍攝的影像,僅評估「好大機會影到」自己和隊員,而上述是他個人的考慮,不曾與任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的警員溝通,他亦並非負責調查本案。
控方播放宏創方 5 樓其他鏡頭的閉路電視片段。SO26 確認片段從遠處拍攝到他與隊員在 503 室外,而他沒有遮蓋該些鏡頭,因為他評估該鏡頭「太遠未必影到」他和隊員。
另一 CIB 警員供稱
第三被告曾反抗
另一名 CIB 警員 SO29 則供稱,3 月 7 日晚上,連同其他監視警員一同進入 503 室,毋須破門便能入屋;在屋內見第三被告吳子樂和一名女子,吳子樂坐在碌架床的地下。
他續供稱,控制吳子樂時,對方正站起身,他捉住對方的雙手手肘,「感覺到佢有一個抗衡力,個力量衝向我嘅」,於是他用手扣將吳的雙手反扣在後背,將他帶到走廊位置,進行快速搜身,確保他身上沒有能傷害他人的物品,然後繼續看守他,等候 O 記警員到場接手。
梁耀煒指出,警員的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有記錄吳子樂當時坐著還是正站起身。SO29 表示「因為我本身記得,所以唔記錄,唔需要用呢樣嚟提醒返我自己」。
梁質疑事隔 5 年,警員根本不能夠肯定,又指出吳子樂由警方進入單位至鎖上手扣,一直坐在地上。SO29 一概不同意。
警員否認跪在女被告身上
控方續傳召負責控制第六被告張琸淇的警員 SO27,他供稱當時捉住張的左手,將她扶起身,張嘗試反抗,「揈開我隻手」,於是他再捉住張的左手,將她帶到碌架床的鐵梯前,反手鎖上手扣,隨後交給 O 記女警員 11998 看守。
SO27 接受代表張琸淇的大律師林國輝盤問時,確認當天行動的 CIB 警員全是男性,沒有女警。他又補充在接觸張琸淇前,曾講過「警察咪郁」,無印象其他隊員曾表露警員身分。
SO27 亦同意,在他接觸張琸淇前,張一直坐在地上,直至他有身體接觸時,張才甩開他的手。
大律師林國輝續指出,SO27 進入單位後,用膝頭跪在張琸淇的身上,其後雙手扯張起身。SO27 庭上否認,重申當時「我扶佢起身」,他亦不同意張只是要避開警員的接觸,而非甩開警員。
另一名協助控制張琸淇的 CIB 警員 SO28 則供稱,他首先進入單位,表示「警察咪郁」,SO27 在他的後方,其他隊員亦有表露警員身分,但他不肯定是誰。SO28 又供稱,他走到張琸淇面前,負責捉住張的右手,待 SO27 到來後,隨即扶張起身。
辯方指警方當時並非「扶起」張,而是「秤起」張、「捉住佢起身」。SO28 不同意,續指張琸淇被控制時「有對抗嘅行為」,「我感覺到(張琸淇)係有揈手」,於是捉住張的右手。
辯方指出,SO27 當時跪著張琸淇的大腿內側。SO28 不同意。
O 記警員接手拘捕第三被告
控方傳召負責接手拘捕吳子樂的 O 記偵緝警員 8239 沈鴻源作供。他供稱在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40 分抵達宏創方 503 室,當時吳子樂已被制服,他向一名 CIB 警員接手,以「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拘捕吳子樂,並施行警誡。
在警誡下,吳子樂表示:「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張家俊負責整。」沈鴻源在記事冊寫下招認內容,並請吳子樂簽名確認。
第三被告在警員記事冊
回答警員提問
沈鴻源其後繼續查問吳子樂,再次提醒他仍在警誡中,沈將問題寫在警員記事冊上,並請吳子樂親自在記事冊寫下答案。庭上讀出的記事冊相關內容:
問:你所指嘅材料,即係咩?
答:糖、KNO3、鑊
問:成品嘅意思係咩?
答:煙霧彈
問:五飛同山雞佢哋點處理?
答:煮
問:電子器材指咩?
答:接收器,點著煙霧彈
問:邊個提議製造呢個你所講嘅煙霧彈?
答:張家俊
問:整嚟有咩目的?
答:迫醫護罷工
問:邊個負責放置本案中嘅嗰個爆炸品?
答:山雞
問:邊個負責引爆本案中嗰個爆炸品?
答:唔清楚
問:總共有咩人同本案有關?
答:五飛、山雞、張家俊(西瓜)、蕉
沈鴻源庭上供稱,當時寫好記事冊後,他親自將口供讀出,並請吳子樂自行閱讀,沈並詢問吳是否有需要修改,吳回答稱毋須修改,於是沈請吳簽署確認。
審訊周四續,沈鴻源將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