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員確認次被告兩手機入證物袋沒封存 親自保管兩天 從沒干擾

反恐第二案|警員確認次被告兩手機入證物袋沒封存 親自保管兩天 從沒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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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罪科警員需時確認手機檔案
暫停盤問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洪子安,周三繼續接受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辯方關注,警員使用 Cellebrite 程式擷取李手機內容時,是否會輸出一份壓縮「zip」的檔案?

洪子安解釋在截取 iPhone 內容時,一般會輸出「bin」或「par」格式的檔案,然後他會再轉作「zip」檔案,至於李的另一部 One Plus 手機,則會直接在 Cellebrite 輸出「zip」檔案。

辯方展示該 One Plus 電話的「zip」檔案,請警員確認是否與他處理本案時看到的畫面相同。洪子安表示他不是以一般電腦處理檔案,而是使用 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zer 流動裝置鑑定程式瀏覽。

辯方關注,使用該程式會否修改、改動或擾亂任何資料?洪回答指不會改動任何資料,只是會提供更詳細的檔案資料,例如修改日期的時區。

辯方最終請洪子安回辦公室,確認辯方提供的「zip」檔案頁面,與洪當時使用 Cellebrite 輸出的檔案內容相同,需要暫停盤問。控方先行傳召其他證人。

毒品調查科警員拍攝次被告手機內容

控方傳召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員 7903 彭偉基,他在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24 日,曾接觸李嘉濱的兩部手機。

彭偉基供稱,他向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溫文鏡索取李的手機,當時手機封存在警方防干擾證物袋內,他打開封套,取出手機,用相機拍攝手機內 WhatsApp、Telegram、Line、WeChat 的通訊紀錄,並將拍下的照片燒錄成光碟,將光碟放入防干擾袋,再將手機放入新的防干擾袋,交回溫文鏡處理。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詢問彭有否非法干擾手機內任何資料。彭稱沒有。

控方重召 O 記警員
否認植入行車記錄儀片段

控方另重召周二已完成證供,負責看守涉案私家車的 O 記警員劉俊髜(已晉升為警長)作供。

控方關注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有部分檔案名稱以「LOCA」開頭。劉供稱以他平日駕駛的認知,「估計係嗰啲 lock(上鎖)嗰啲片」,不過亦確認他沒使用過與涉案行車記錄儀相同型號的產品。

控方詢問劉有否將一批 3 月 7 日的影片「植入」行車記錄儀當中。劉稱「冇」。

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質疑,劉在徹夜看守涉案私家車時,可能有其他警員接觸該車。劉庭上不同意。辯方續指,劉在本案的證人口供,沒有提及當時私家車上鎖。劉同意他沒有提及。法官陳仲衡詢問劉「會唔會冇鎖門看守?」劉確認他不會沒鎖車門下看守,又稱一直有保管車匙。

O 記警員稱有調查用途
故沒封存手機證物袋

控方傳召時任 O 記警員 11632 溫文鏡(現駐守國安處)作供。溫供稱在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38 至 50 分首次接觸李嘉濱,在旺角警署搜身室為他搜身。李從兩邊褲袋取出兩部手機和一些現金,並除下腰包放在桌上,腰包內搜出 44,886.2 元現金、鎖匙和匙卡等物。

溫供稱,他將兩部手機各放入一個防干擾證物袋,並親自保管,並沒有封存,因為「當時我決定係,稍後會有啲調查用途嘅」。

3 月 8 日凌晨 4 時,溫文鏡與偵緝警員陳國威,與李嘉濱完成第一個錄影會面。控方引述旺角警署的紀錄,指李在凌晨 4 時 23 分「有人會見」(interviewed by visitor)。溫在庭上稱不知道該項紀錄有何性質。

同日中午 12 時,警方帶李到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 1 樓一個單位搜屋。溫庭上供稱,他在搜屋前曾回到警察總部的辦公室,將兩部放在防干擾證物袋的手機「放入一個只有我有鎖匙嘅櫃桶入面,係冇人可以干擾到呢兩部電話嘅」,並鎖上抽屜。

其後,溫供稱在單位內的衣櫃,發現一個黑色袋,內有 12 把魚生刀,警方檢走魚生刀,並要求李換下身上的衣服檢取,李遂從衣櫃拿出黑色外套、藍白間長袖衫、藍色牛仔褲換上,並穿上地上一對拖鞋。

警員稱次被告招認虛報地址

傍晚近 6 時半,溫文鏡獲指示帶李到西區警署。溫供稱,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時,上級表示有人報案稱遺失了魚生刀,此時李表示早前搜屋的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嘅」,他在兩周前已經搬到同一棟大廈的二樓某單位。

溫稱,將招認供詞摘錄在記事冊上,向李覆述一次後,要求他簽署確認。

錄影會面:次被告稱願意讓警查手機

晚上約 9 時,溫文鏡、陳國威帶李嘉濱在中區警署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庭上播放該次錄影會面片段,其中一部手機曾經響鈴,溫在庭上確認,他當時沒有將手機調校飛行模式,亦沒有開機或關機。

片段續顯示,溫展示李嘉濱的手機,要求李輸入密碼,打開 Telegram 應用程式,點入「烘焙同好會 0.3」群組。溫詢問李,「你願唔願意警方繼續落去睇」。李表示「願意」。

其後控方再播放另一段溫詢問李是否同意警方查看手機的片段。李在會面中亦確認自己的 Telegram 名稱為「一枝弓」,李亦承認在群組討論有關 3 月 8 日的行動。

警稱沒封存保管兩手機
期間從沒干擾

溫在會面中播放群組內的一些影片,控方在庭上播放兩段被指在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試爆炸彈的影片。溫庭上確認,與他向李展示的影片相同,均在「烘焙同好會 0.3」群組內找到。

溫指,在該次會面後將手機放回防干擾證物袋,但沒有封存保管。

晚上 10 時 45 分,警方再帶李嘉濱到梅芳街 2 樓某單位搜屋。溫供稱這次需要李同意,於是在 10 時 25 分向李表示將會到該單位搜查與案有關的證物,「如果你同意嘅話就簽署」,並請李在警員記事冊簽署作實。

進入單位後,溫文鏡搜出一個粉紅色 Colormix 膠袋,內裝有一個黑色盒,內有一條電子火柴,和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樽,「我思疑呢個有電子火柴嘅物品,係爆炸裝置嚟,所以我冇詳細去檢查裏面啲嘢」,等候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到場處理。

溫稱,完成第七個錄影會面後,警方帶李返回旺角警署,溫則回警察總部,將兩部手機放入上鎖的抽屜。

3 月 9 日下午 3 時 40 分,溫獲告知傍晚需將手機交給網罪科進行檢驗,於是溫在監控室拍攝李的手機,拍下共 130 張照片,主要涉及「烘焙同好會 0.3」的通訊紀錄。

溫在控方提問下確認,除了拍攝照片,及在將手機交給同僚前,將 iPhone 調校至飛行模式之外。他稱從沒干擾兩部手機。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