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質疑涉案行車記錄儀「被植入」踩線片段 警員:唔可以確定

反恐第二案|辯方質疑涉案行車記錄儀「被植入」踩線片段 警員:唔可以確定

分享:

次被告被指到將軍澳「踩線」
辯方爭議證物鏈

次被告李嘉濱被指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與一名男子鄒家揚駕駛一架紅色本田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 控方引該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指顯示兩人在車上討論翌日在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炸彈。辯方對行車記錄儀的身分辨認及證物鏈有爭議。

控方周二開始傳召數名檢取行車記錄儀的警員。駐守刑事情報科的 SO34(代號)供稱,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25 分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監視一架紅色本田私家車。他在約 7 分鐘後看到該車停泊在彌敦道 721 號外,司機位置有人。

5 分鐘後,他收到指示截查該架私家車及拘捕司機,遂上前向司機位內的男子表明警察身分,要求他拔掉車匙、下車、關上車門及將私家車上鎖,隨即以製造炸彈罪名拘捕他。

警員稱,將男子帶入彌敦道 721 號梯間,檢查身分證得知他是鄒家揚,並進行快速搜身,將搜出的車匙交給接手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 9158。

控方播放被指是該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警員 SO34 庭上確認私家車停泊的情況與他當時現場所見一致。

警員稱為免覆寫 關記錄儀電源

O 記偵緝警員 9158 蔡雯隆供稱,他在 3 月 7 日晚上連同高級督察李書權、警署警長葉仲行(音譯)和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一同到達彌敦道 721 號,當時 SO34 已截停鄒家揚,他得知有同僚正看守一架私家車,於是接過 SO34 提供的車匙,繼續看守該私家車。

隨後蔡雯隆在鄒家揚面前搜車,拔掉行車記錄儀的電源,防止新的行車紀錄覆蓋舊片。搜車後他鎖車,繼續看守該車約 10 分鐘。

由於蔡需要押解鄒家揚返警署,他將車匙交給後來到場的O 記偵緝警員 58059 劉俊髜。蔡指,整個過程沒有干擾任何證物。

另一警員稱徹夜看守 沒干擾證物 

劉俊髜(現為警長)供稱,他在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38 分抵達彌敦道 721 號,接過蔡雯隆提供的車匙,他不記得當時車門有否鎖上。

其後他收到指示要將車駛回旺角警署,於是他與警員 19146 一同將該私家車駛回旺角警署,由 19146 負責駕駛。

回到警署後,劉俊髜由凌晨 1 時許至早上 7 時,在旺角警署停車場一架車上,看守停泊在旁邊的涉案私家車,期間沒有干擾證物。早上 7 時陳顯俊到場,拆除車內的行車記錄儀,隨後兩人一同前往灣仔警察總部,陳將所有與鄒家揚有關的證物交給他,包括行車記錄儀。

3 月 9 日,劉獲指示將車內檢取的藍色工具箱,交給鑑證科進行法理鑑證調查。他下午到旺角警署,用車匙打開車尾箱,取出該工具箱,並打開箱發現內有兩個鑽批、一個火牛、兩個鑽嘴、一些藍色膠條。

在法官陳仲衡詢問下,辯方表示不爭議工具箱的證物鏈。

警員承認不能全程監察

劉俊髜在接受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時補充,獨自看守私家車當晚超時工作。辯方關注他會否打瞌睡,劉表示「瞌眼瞓就冇,去廁所就有」,他同意自己不能夠整段時間監察著該私家車。

O 記警員 6579 陳顯俊則供稱,3 月 8日早上 7 時半,獲指示檢取涉案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同日 8 時,他將整批鄒家揚的證物交予劉俊髜,包括行車記錄儀及八達通、電話等鄒家揚的私人物品。

陳在盤問下確認,他在 3 月 7 日晚的行動中首次見到涉案私家車,直至他檢取行車記錄儀,中間相隔 8 小時。

網罪科警員擷取行車記錄儀影片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 54124 王俊然(現駐守國安處),負責行車記錄儀的數碼檢驗工作。

他供稱在 3 月 8 日傍晚 6 時 50 分,劉俊髜將行車記錄儀連記憶卡交給他檢驗,他發現行車記錄儀內沒有任何記憶體,全部檔案均儲存在記憶卡內,他將記憶卡兩張照片、44 段影片擷取出來,儲存在兩隻 USB 手指內,然後交回給劉俊髜。

辯方:質疑影片「被植入」 警:唔可以確定

朱寶田盤問時播放記憶卡的影片檔案,關注有數段標示時間為 2017 年 4 月 10 日的片段,其後緊接著便是 2020 年 3 月 7 日的行車片段。

王俊然解釋,用戶可以隨時設定行車記錄儀的時間,沒有次數上限。

辯方質疑,會否可能因為 2020 年 3 月 7 日的片段,本身不在記憶卡內,而是後來「被植入呢張 SD card(記憶卡)度,唔係本身喺度」。王俊然承認他「唔可以確定」。

辯方追問是否有上述可能性?王表示他只能保證證物交到他手上後沒受干擾,「之前點樣我就講唔到,因為唔係我處理」。

2017 年片段檔案命名方式不同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則關注 2017 年片段的檔案命名以「LOCA」起頭,為何 2020 年的片段改為以「MOVA」起頭?王俊然指這屬廠商設定的檔案命名方式,他不知道為何會這樣設定。

控方亦指出,2020 年 3 月 7 日的多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是連續的片段,中間沒有間斷。王庭上確認。

網罪科警員檢驗手機

控方續傳召負責檢驗李嘉濱兩部手提電話的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警方在李的手機截取了一批試爆炸彈的影片,又指李透過通訊程式 Telegram 與其他被告策劃製作爆炸品。

洪子安供稱,3 月 9 日傍晚 6 時 02 分,偵緝警員 11632 溫文鏡將兩部放在防干擾證物財物袋內的手機,交給他進行數碼檢驗。

洪子安檢查其中一部 IPhone 沒有損毀,顯示日期、時間正確,於是將手機接駁到一部電腦,截取手機內的照片、影片,過程中沒有干擾手機內任何數據或資料。

警用 Cellebrite 擷取手機資料
不會影響時間

朱寶田盤問時問及,洪子安有否看到溫文鏡檢視該部手機、何時放入防干擾袋。洪表示不知道,沒有留意。

洪在盤問下亦補充,當時使用流動裝置鑑證工具 Cellebrite UFED touch 2 截取資料,而以他理解,此軟件不會影響手機內顯示的時間,亦不會影響手機內 Telegram 訊息的收發時間,不過他使用的版本,只能截取相片、影片,不能截取 Telegram 訊息。

辯方續指出,若用戶下載其他 Telegram 用戶發送給他的影片,在手機顯示的影片時間便會是下載的時間。洪庭上同意。審訊周三續,洪子安將繼續作供。

7 人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人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