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9 日)於高院踏入第 7 天審訊。
控方指被告在擬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炸彈行動前,在嘉頓山開會。監視警員供稱,看到 7 名被告曾到附近的巴域街休憩處。
在張家俊、楊怡斯的大狀盤問下,警員透露獲指示要留意共 17 人,獲發大概為證件相尺寸的黑白相片,有正面及膊頭位置,而各用約 3 分鐘看照片,可憑相片評估身型,他否認當時認錯人。何培欣一方則指出案情,指她當晚將物品給予何卓為後離開,並沒走入休憩處。警員則稱,「入咗公園,但入咗幾深我睇唔到。」案件下周一下午續。
第六日審訊|擬尚德邨放炸彈日之前監視 警員供稱見被告進入深水埗巴域街公園
匿名警員SO21:看到 7 名被告入巴域街休憩處
匿名警員 SO21 周四供稱,2020 年 3 月 6 日獲指派監視一宗製作炸彈案的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 7 名被告;訓示期間獲派發涉案人士的黑白相片,記住其容貌、輪廓,期間看到吳子樂、張琸淇、楊怡斯、張家俊進入嘉頓山附近的巴域街公園。
SO21 周五在控方主問下續稱,當晚約 10 時 50 分亦見到李嘉濱到了巴域街附近,沿斜路上巴域街休憩處;翌日凌晨 12 時 1 分,亦看到何卓為、何培欣進入休憩處。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法官陳仲衡問被指是何卓為、何培欣的兩人是否以片段顯示步行時翹手?警員答稱,「兩個係好貼身。」
在 12 時 7 分,警員稱看到何培欣獨自離開,步行往白田街。約 1 小時後,吳子樂、張琸淇拖著手離開休憩處,又指吳、張其後上了的士,由其他同事接手跟蹤,兩人其後進入黃大仙啟德花園。
SO21 補充時稱,當李嘉濱到白田街時,從通訊機得知一些資訊,令他留意涉案人士到白田街,警員亦有留意身邊情況,最終確定李嘉濱、何卓為、何培欣到白田街。
何卓為一方盤問 警員指沒聞到酒氣
SO21 其後接受辯方盤問。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黎暐晴問及,有否留意到何培欣當時扶著何卓為?警員稱,只留意到兩人是緊貼,看不到有扶著。
辯方續問,何卓為經過時,有否聞到酒氣? 警員稱沒有。播放兩人經過的片段後,辯方問,有否看到何卓為「有一啲左右擺動」?警員稱,「有擺動,但唔覺係所指嘅酒醉。」
辯方亦問,有否留意到何培欣手持一支魚杆?警員稱,第一眼看到何卓為手持,不過片段顯示是何培欣拿著,相信兩人曾轉手。警員又確認,第一次看到何卓為、何培欣是在午夜後。
被指張家俊嫌疑人戴口罩
警稱從相片估身型 引注意再確定
SO21 在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確認,當時與其他同事一同接受訓示,但不包括另一名警員 SO20。SO21 續稱,當時被告知要留意 17 名人士,包括 12 男 5 女,獲發給他們的黑白相片,大概為證件相一吋乘一吋的尺寸,每人均影到其正面及膊頭位置,他看照片時各用約 3 分鐘。警員同意,監察時看到他指為張家俊的嫌疑人戴上口罩。
辯方質疑,警員在巴域街只看到那人的側面、背影,沒看到正面。警員指,在 10 米以外曾留意到那人迎面而來,在 10米以內時觀察其輪廓、特徵,確定為張家俊。
辯方問,訓示時是否沒提及嫌疑人的身高、特徵?警員稱訓示時沒有,「但相片上面有佢面嘅輪廓、膊頭位,評估到佢嘅身型,所以佢經過我嘅時間,引起我嘅注意再確定佢。」警員又指,估計張的身型是「瘦或者中型」。辯方指,單憑相片無法估計身型,指警員「依家作出嚟」;警員否認。
警員又稱,可留意眉毛、眼距、耳、膊頭;作出監視時,看到張從遠處過來,並確認張家俊身分。辯方質疑,警員沒有在口供提及上述事項,警員同意。辯方指出,警員根本不可能憑眉毛、眼距等認出那人是張家俊,指此確認不準確,亦稱當時警員認錯人。警員均不同意。
被指楊怡斯嫌疑人戴口罩
警稱可憑眼、耳等辨認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俊彥盤問時指,SO21 稱約晚上 10 時 20 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楊怡斯碰面,是否看到被他指為楊嫌疑人的側面?警員確認。辯方問,那人獨自離開休憩處後,約 10 時半再返回休憩處,是否只有數秒不是背向警員?他稱,「可以咁講」,並同意楊全程戴上口罩。
辯方問,學堂是否有教授如何確認一個人的身分?警員稱有,同意最簡單的方法是檢查身分證。辯方續問,如街上有人戴上口罩,但要查其身分證,會如何核實?警員答會著對方除口罩,以確定樣貌。
辯方問,不除下口罩,是否無法確認特徵,如每人鼻子的形狀不同、有人哨牙等。警員同意,但稱「口罩遮住嘅睇唔到,其他輪廓睇到,同樣可以睇到眼、眉、耳、頸、膊頭。」 辯方追問,「你公道講句,問心講事實,你要肯定個人口罩入面嘅樣,你係無法確認?」警員稱不同意,重申能夠確認楊。
辯方問及,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進行認人手續?警員稱沒有,亦沒看過楊的被捕照片。
辯方指何培欣沒走入休憩處 警稱有
對於警員稱看到何卓為、何培欣進入休憩處,何培欣代表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指,何培欣當時是走到行人路接攘的 5 級樓梯,並沒有走入休憩處裡面。警員稱,「入咗公園,但入咗幾深我睇唔到。」
郭指出辯方案情,指當時何卓為給予一個透明膠袋,內裡載著「釣魚釣返嚟嘅魷魚」,何培欣則將魚杆交予何卓為,何培欣其後向對方「錫咗一啖」後便離開斜路。 警員均稱,看不到公園範圍的事;並指當時沒留意何培欣下斜時手持膠袋。
另一監視警員指主要留意楊怡斯
控方傳召另一監視警員 SO20,他駐守刑事情報科,確認曾接受過認人訓練。他在主問下同意,2020 年 3 月 6 日獲指派跟蹤 17 名人士,包括本案 8 名被告,以及另外 9 人:林杰勇、嚴俊南、唐偉略、梁健榮、葉銘熹、方游起、林朗翹、潘栩彤、胡淑雯。警員稱,訓示時獲提供上述 17 人的相片,與證件相尺寸相若,各以數分鐘看照片。
就爭議身分的張家俊、楊怡斯,控方向警員呈上兩人的黑白相片,警員確認為當時看到的容貌。他又指,當時可以取走相片,在收工行動完畢前交回,故曾看過相片一段時間,以記住各人樣貌。
警員續稱,當晚 10 時收到通知要去白田街遊樂場,主要留意楊怡斯。約 10 時 10 分,看到楊在係大埔道等過馬路,警員期間曾走到其對面馬路,故看到楊的正面。警員又指,過馬路時,留意到楊手持的其中一個紙袋中裝有紙鶴。楊其後往白田街、巴域街斜路行。
SO20:楊曾離開巴域街休憩處
約 10 時 19 分,楊與吳子樂、張琸淇會合,繼續上斜路,向美荷樓方向,行去巴域街休憩處。楊其後獨自折返,警員亦有跟隨她,看到她往石硤尾邨美葵樓,警員在停車場出面守候。楊數分鐘後出來,再返回巴域街休憩處。
SO20 確認, 在 3 月 7 日凌晨 12 時 1 分,看到何卓為、何培欣進入休憩處,其後何培欣獨自離開;約 1 時 7 分,吳子樂、張琸淇離開休憩處。
在 1 時 31 分,警員稱看到 5 人離開休憩處,沿斜路步向白田街,包括何卓為、李嘉濱、楊怡斯、張家俊。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