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首被告錄影會面稱僅提供單位 曾收數千元為存倉費 否認與爆炸案有關

反恐第二案|首被告錄影會面稱僅提供單位 曾收數千元為存倉費 否認與爆炸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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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警:何卓為警誡下稱
「啲炸彈係家俊整嘅」

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偵緝警員梁家俊,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C2-3 小隊。 梁稱,他於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0 分到青衣港鐵站 3 號月台,見到有刑事情報科同事及何卓為坐在月台長凳,其後警署警長林偉亮(音譯)指示他執行拘捕。

梁向何表明身分後向他快速搜身,何持有一本特區護照,並指自己遺失身份證。梁於 11 時 55 分,以「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拘捕何,指他涉及 2020 年 1 月 27 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品案、同年 1 月 28 日深圳灣口岸男廁內垃圾桶爆炸品案,以及 2020 年 2 月 2 日羅湖港鐵站 3 號月台爆炸案。

何在警誡下稱,「呀 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剩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真係放炸彈㗎啫, 呢 3 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剩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

拘捕警:何稱不需要律師

梁續稱,他們其後由港鐵職員帶到一間房間,等候警車到青衣警署。期間警員14343 李百謙搜查何的兩個袋,又指當時的證物全由警員14343 處理,他並沒有接觸。梁稱,他們在 3 月 8 日凌晨 12 時 30 分到達警署。

到達警署後,值日官問何有否投訴,梁指「佢當時冇講任何嘢,靜咗」。其後梁與警員 14343 帶何到一號接見室。梁向何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其權利,並問何「有冇任何嘢需要,明唔明白內容同埋需唔需要律師」,何稱不需要。

警員 14343 另問及何是否願意就其 3 部手提電話提交密碼,「我聽到第一被告講話願意」,14343 在記事冊記錄後,著何寫上密碼。14343 其後向何展示從他身上檢取的證物,包括袋、假鬍鬚、假髮等。梁其後補錄較早前的拘捕過程,並向何覆讀,何讀畢後簽署作實。

拘捕警:何稱心口不適
但拒絕上救護車

梁指,警員 14343 其後告知何「出面有律師想見佢」,遂帶何見兩名大律師,梁在房外等待。何見完律師後,向警員表示「心口不適,想睇醫生」,梁隨即叫值日官召救護車。救護員約凌晨 3 時 20 分到達, 向何提供醫療服務,但何拒絕上救護車,並在表格上簽名作實。

約凌晨 3 時半,何再與兩名法律代表在房內會面,何其後稱「毋須律師協助,同埋精神狀況適合繼續同警方進行調查」。梁與警員 14343 帶何到一樓錄影會面接見室,並在 3 月 8 日凌晨 4 時 10 分至 5 時 44 分向何進行首次錄影會面。

何在錄影會面中稱
「山雞」懂得製作爆炸品

梁家俊指在錄影會面中引述何卓為警誡下的說話,何更正「啲炸彈係家俊整嘅」一句,指當時「有少少誤會」,以為是問是否認識「家俊」,他實際上不知道「家俊」有否製造炸彈。

何又稱,猜測「山雞」(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在何租用的宏創方 503 室內製造炸彈,但不知道兩人姓名 。

梁問,「山雞」有何角色?何稱,「佢識製作你哋所講嘅爆炸品,一開頭都以為佢講笑」,指是在食飯時聽到「山雞」談起,另認為「夠鐘改名」是「山雞」助手。

何又指,他沒親眼看過,但返回住所時曾見到燒焦痕跡及聞到臭味,「唔知係咩化學物品,我唔敢掂」,「有時搞到我瞓唔到覺」;又指曾看過黃白銀灰色粉末。梁問,何有否問過如何得來?何稱,「我冇問,因為我唔想知咁多。」

梁問及,為何覺得「山雞」、「夠鐘改名」牽涉本案,何稱,看過「九十二籤」Telegram 頻道發聲明提及想逼醫護罷工等,估計與兩人有關,又認為「山雞」的參與度較高。

何稱與「山雞」於「好黃嘅酒吧」相識

被問到與「山雞」如何認識,何指「大家政見差唔多,喺一間好黃嘅酒吧飲酒識嘅」。何稱,知悉對方需要地方,遂提供其單位,並收取數千元「當存倉費、 當交租」。何提到,單位最初用於擺放 3M 防毒面具,他曾購入防毒面具轉賣「當賺返少少錢」。

梁問,何在 2020 年 1 月 27 日凌晨約 2 時半在做甚麼。何稱,「唔係好有印象」,指當晚應該與女友何培欣喝酒,很夜才回去,「絕對無」去過明愛醫院。

何在提問下又稱,不認識同案被告李嘉濱、吳子樂,但認識張家俊,指張是網友,認識張約半年,曾約他喝酒、吃宵夜。

梁在會面中另問及,「山雞」、「夠鐘改名」何時第一次到何的單位,何稱「昨晚」,指他們早前告知想到單位,而何當晚亦打算與女友到酒店過夜。何指,他在住所沖涼時曾聽到「山雞」的聲音,「聽到佢講上嚟擺低啲嘢」,何其後離開住所一度折返,見到「夠鐘改名」及其女友,何執拾物品後便離去。

監視警稱糾纏期間
何曾掉下手機、口罩等物

控方同日傳召監視警員 SO 19。他稱,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約 11 時 41 分,在荔景站往青衣站的港鐵車廂內,與另一警員截停何卓為。兩警表明身分後,何曾推開另一名警員,兩警遂控制何及將他搬離車廂。

SO 19 指糾纏期間,何曾掉下手機、3M 過濾口罩、斜揹袋、迷彩腰包,他拾起物品,交予另一名刑事情報科同事保管,指整個過程何沒投訴有不適。

辯方質疑沒在口供上記錄

SO 19 在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確認,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事件,僅在同年 3 月 23 日錄取口供,並有參考向電台報告的紀錄。

SO 19 同意,沒將何糾纏期間掉下的 4 項物品在口供上紀錄;亦同意事隔近 5 年後,才提及上述 4 項物品。辯方追問沒紀錄原因,SO 19 解釋當時收到命令,是記錄截查、搜查過程、如何作出控制,故沒有提及財物。辯方另問,有否留意到斜揹袋入面有一支伸縮魚杆,SO 19 稱沒有留意。

《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