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周四(29 日)裁定 6 人無罪、1 人交替控罪罪成。
同案已認罪被告周五(30 日)開始求情,其中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開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同日判刑,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判囚 7 年 4 個月。
被指為案中主謀的吳智鴻同日求情,辯方提及他為資優生、品學兼優,本案與其本性不符。同案其他罪成被告分別於下周一(9 月 2 日)及 9 月 26 、27 日求情,官將聽取求情後一併判刑。
辯方:吳智鴻為資優生、品學兼優
本案與其本性不符
獲裁無罪的張俊富和李家田,今在法庭延伸庭旁聽。被指為案中主謀的吳智鴻,身穿黑色西裝、戴黑眼鏡、蓄長髮及扎起馬尾,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其代表大狀謝志浩強調,吳案發時 23 歲,讀書時為資優生、品學兼優、一直喜愛文靜活動,父母對他有很大期望,重申本案與其過往本性不同。
法官張慧玲提及,辯方呈上大量求情信,包括吳就讀小學時情況,但本案應考慮吳在案中的角色;官另指,辯方案例關乎槍械,但本案最嚴重在於「對訂明標的」,著辯方就此再補充。
鍾雪瑩認無牌管槍彈
辯方指受男友影響、角色被動
另一被告鍾雪瑩,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情指鍾與另一被告蘇緯軒為情侶,蘇於「12.8 殺警計劃」行動曝光後躲藏起來。及後兩人入住大埔一住所,攜同涉案 AR15 步槍、逾 200 發彈藥。至 12 月 20 日,蘇被警方拘捕。控方補充,鍾則於 2020 年 10 月被捕,於 2018 年曾因參與非法集結,被判囚 4 星期。
其代表大狀陳永豪求情指,鍾受當時男友蘇緯軒影響下犯案,強調鍾角色被動、受親密的人影響,期望法官可酌情減刑。辯方又稱,鍾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蘇則被控更嚴重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法官毋須將兩人的量刑看齊。
陳最後稱,會見鍾時多次見她落淚,期間鍾就認罪與否曾有掙扎,但最後決定認罪,「今日已經係向善嘅鍾雪瑩」。
官引鍾求情信
指犯案緣因愛錯男友
法官張慧玲同日判刑,提到鍾家庭經濟拮据,讀書時曾被欺凌、遭愛人欺騙,令她患上抑鬱症。鍾接受治療後曾有好轉,但後來情況轉差;自2020 年還押後,鍾獲安排接受精神科治療,被診斷為混合性焦慮及抑鬱。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鍾曾接觸涉案槍械彈藥,亦不知「12.8 殺警計劃」及蘇緯軒的意圖。辯方強調,槍械屬於蘇,並非由鍾購買和管有,而鍾起初不知蘇擁有槍械,並非始作俑者。
官提到,從鍾的求情信可見其經歷波動,干犯本案因愛錯蘇緯軒,還押期間體會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到守法的重要,不要求輕刑,只希望可判處合適刑期;官稱「呢個係欣賞嘅。」辯方另指,案例指若被告犯案是為維繫與家人愛侶關係,可就此作扣減。
官:鍾隨男友躲避警追捕
沒收藏好槍械
法官指,「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是嚴重控罪,對公眾和社會會帶來很大危險,判刑要考慮可造成的後果,無可避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一般會以 1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續引述「陳志勳案」,考慮本案有否加減刑因素。其中本案涉及一支 AR15 長槍、6 個步槍彈匣共 211 發彈藥、兩個手槍彈匣共 30 發彈藥;鍾沒攜帶槍械,但槍械被發現放在床底,明顯沒收藏好,若有歹徒知悉放在該處,可用作非法用途。
官續指,沒證據顯示涉案槍械裝上子彈、鍾亦沒使用過槍械,但她明知蘇緯軒正逃避警方追捕,跟隨蘇躲藏;加上蘇被捕時一度拔出手槍開槍,鍾當時在旁。官指,須考慮在此背景下,鍾管有涉案槍械。
鍾被判囚 7 年 4 月
官考慮上述因素後,以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鍾曾有非法集結案底,但官指與本案控罪不同,不會就此加刑。至於減刑因素,官指鍾一度被改控更嚴重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後來與控方協商改回原控的「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故會給予 25% 認罪扣減。
官續稱,接納鍾真心悔改、後悔犯案,還押時有正面改變,將來重犯機會甚微,亦接納鍾為維繫與蘇的情侶關係而犯案,故額外扣減 2 個月,終判囚 7 年 4 個月。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