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6 月,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殻等物品,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被告是「槍癡」,涉案手槍能參加氣槍比賽,只能放特定彈匣,不能放普通彈匣, 而子彈有機會是裝飾品。她同意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真槍。官亦指,不信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的供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 6 月,一名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在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及彈殻等物品,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他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被告是「槍癡」,涉案手槍能參加氣槍比賽,只能放特定彈匣,不能放普通彈匣, 而子彈有機會是裝飾品。她同意沒證據顯示,店員、被告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被告有可能意外買到真槍。官亦指,不信納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的供詞。
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 2020 年 6 月在筲箕灣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彈殻等,被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該男子不認罪,案件周一(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涉管有手槍、步槍、彈匣等,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上述物品。軍械法證專家表示,槍械功能正常,但因部件被堵塞,不具備任何射擊功能,須替換部件才能成功發射子彈。
辯方表示,將爭議涉案的槍械和彈藥並非法例訂明的火器,而被告亦不知情,屬法例下的合理辯解。辯方盤問警員時亦指出,發現彈匣的箱子寫有「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僅限氣槍攝影) 」、被告亦不斷重覆指槍械為玩具槍。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周四(29 日)裁定 6 人無罪、1 人交替控罪罪成。
同案已認罪被告周五(30 日)開始求情,其中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開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同日判刑,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判囚 7 年 4 個月。
被指為案中主謀的吳智鴻同日求情,辯方提及他為資優生、品學兼優,本案與其本性不符。同案其他罪成被告分別於下周一(9 月 2 日)及 9 月 26 、27 日求情,官將聽取求情後一併判刑。
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 4 年前在筲箕灣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彈殻等,被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擬不認罪受審,案件排期今年 11 月 11 日開審,訂下 4 天審期,將傳召火藥專家等證人。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候審。
警方國安處 2021 年追查「屠龍小隊」,按情報在元朗八鄉搜捕一男子,指他涉屋內藏槍及子彈等,其後起訴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男子周一(8 日)在高院承認一罪,被判囚 5 年 4 個月。另一相同控罪獲控方撤控。據了解,其妻子亦曾被國安處拘捕,但沒有被起訴。
辯方重申,被告只是一名「槍迷」,涉案槍械只供收藏,沒證據顯示他另有所圖,或用作非法用途。暫委法官胡雅文指,涉案槍械驗出 4 人 DNA,即除他本人外,尚有他人接觸到,有別於真正槍迷購買真槍後,會小心保存。考慮火器、槍械對公眾和社會可構成重大傷害,判刑須具阻嚇性。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包括「12 港人」之一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最高可判囚終身。 同案另一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 7 罪,案件周一(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被告擬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已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因同案部分被告不認罪, 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開審,預計作 60 天審訊。
2018 年除夕,警方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槍械及近 900 發彈藥等。7 人陪審團周二(23 日)以大比數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並裁定他管有當中 12 盒、不少於 424 枚的子彈,手槍及滅聲器則不屬定罪物件,周三(24 日)被判監禁 9 年 9 個月。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涉事子彈殺傷力大,放入手槍即可使用,會造成較大的人身傷害,性質令人不寒而慄。加上被告與「阿高」的通話紀錄會被自動清除,加強兩人溝通的隱秘程度,能反映其背後的暗黑意圖。
法官續指,子彈存放在沒有上鎖的地方,他人能夠輕易取走,落入不法之徒手上的風險極大,增加本案嚴重程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警方於 2018 年除夕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 2 支手槍及近 900 發彈藥。該男子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受審,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一連兩日引導後,7 人陪審團周二(23 日)以 5 比 2,裁定被告罪成。 陪審團並裁定,被告知情管有的槍械為,其書枱第一個櫃內兩盒 100 粒子彈,以及其迷彩背囊內共 10 盒子彈,但案中沒提及該 10 盒子彈內有多少顆。至於滅聲器、槍等,則裁定不是定罪物件。案件押後周三(24 日)求情。 被告聞悉罪成時,即轉頭望向親友,其後一度望天及抿緊嘴唇。
警方於 2018 年除夕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 2 支手槍及近 900 發彈藥。該男子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周二(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警誡下稱「嗰啲槍全部 war game 舖買,好好哋放喺屋企,咁都犯法?」他及後改稱,涉案槍彈由他人先後兩次交給他保管,「放咗喺書檯底,一直無郁過」,該人又向被告指有關物品是裝飾和道具,「合法唔會有事」。控方指,被告將槍械和彈藥放在房間內,是在知情下管有槍彈。案件周三(10 日)續審,負責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將繼續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