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7人被控串謀殺警、《反恐條例》爆炸等罪 陪審團裁1人罪成、6人無罪

反恐首案|7人被控串謀殺警、《反恐條例》爆炸等罪 陪審團裁1人罪成、6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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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 6 人否認串謀謀殺、《反恐條例》等可囚終身的控罪;另一人否認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

案件今年 4 月開審,經歷 83 日審訊,3 男 6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周四裁定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其餘 6 人全部控罪均罪名不成立(內文附裁決比數及結果),他們逐一離開高院,張俊富則返回荔枝角收押所處理手續後獲釋。

案件將於周五(30 日)處理兩名認罪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的求情,而賴振邦則於下周一(9 月 2 日)求情。自稱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則於 9 月 26 日求情。

5 人即時獲釋離開高院 張俊富回收押所處理手續

在裁決之後,還押的李家田、許湛榮、張銘裕、嚴文謙,以及准保釋的劉佩凝,先後離開高院。前 4 人分別乘私家車及的士離開。

同樣獲裁無罪的張俊富,則需返回荔枝角收押處理手續。他於晚上約 8 時 40 分離開收押所,與迎接的 3 名親友擁抱,然後一同乘私家車離開。

無罪 6 人之中 5 人由被捕至今還押 1200 至 1500 多天

獲裁定無罪的 6 人之中,除劉佩凝准保釋不曾還押之外,其餘 5 人已還押多時。截至周四裁決日,李家田已還押 1,538 天。許湛榮至周四已還押 1,219 天。

張俊富已還押 1,260 天,張銘裕、嚴文謙則已還押 1,242 天;3 人另因 12 港人案,在內地服刑 7 個月後被押回香港。張俊富另承認管有煙花及胡椒噴霧控罪,周四被判囚 18 個月,扣除還押日子亦可即時獲釋。

至於被裁定交替控罪(法律 101 文章)罪成的賴振邦,則已還押 1,452 天。本案全部 14 名被告的還押、控罪情況,見文末表。

張俊富
張俊富晚上約 8 時 40 分離開荔枝角收押所,與親友擁抱,然後乘私家車離開。(HLK 攝)

張銘裕
張銘裕約 6 時 15 分步出,登上白色私家車離開,張一度向記者方向揮手。(HLK 攝)

李家田
李家田周四下午 5 時 49 分步出,他登上七人車離開。(HLK 攝)

嚴文謙
嚴文謙約 6 時 15 分步出,登上的士離開,他亦有向記者方向揮手。(HLK 攝)

許湛榮
傍晚 6 時 2 分,許湛榮步出閘口,登上白色私家車離開。(HLK 攝)

劉佩凝亦獲裁無罪(資料圖片)

陪審團裁決結果:

張俊富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張銘裕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嚴文謙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李家田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一致無罪

賴振邦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8比1 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罪成
3.串謀謀殺:8比1 無罪

許湛榮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劉佩凝
1.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7比2 無罪

被告聞判露齒笑、抱頭望天

在被告欄的眾被告,張俊富聞判時露齒笑,旁聽席有人舒一口氣;張銘裕閉眼、呼氣及露齒笑;嚴文謙亦微笑向上望;李家田聞判後露齒笑,雙手抱頭望天;劉佩凝亦不斷眨眼。

家屬在陪審團宣布裁決期間不時抽泣及唞氣,散庭時被告需暫時返回羈留室,嚴文謙、張銘裕及張俊富等微笑向旁聽親友揮手。在休庭後,獲准保釋的劉佩凝在庭外與親友相擁而笑。

陪審團宣讀裁決後,法官表示感謝陪審團用心考慮證供,9 名陪審員可終身毋須再擔任陪審團。

在高院原訟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上訴庭決定,不過上訴庭的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法律 101 文章

李桂華:不方便就判決作評論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不方便就判決作出評論。他強調案件性質十分嚴重,涉及真槍、炸藥,炸藥份量可做成巨大死傷,而早前都已有 7 名被告認罪,重申警方十分着重這類型的案件,會繼續保障香港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見記者。(《法庭線》記者攝)

張俊富管有煙花及胡椒噴霧 判囚 18 個月

張俊富另承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涉及兩盒煙花及 4 支胡椒噴霧,其案件在短暫休庭後處理。

張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指張的父母均有到庭支持他,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法官張慧玲引述,辯方的陳詞提及胡椒噴霧用作自衛,法官指「自咩衛,一定係噴警察」、「睇唔到自衛用途」,而且量刑時會考慮他的管有數量達 4 支。

法官引述張的背景,指他案發時 22 歲,現年 27 歲,父親曾於地盤工作,母親則於街市工作,另有兩名兄弟。他於 2021 年 3 月 22 日被還押至今達 3 年 5 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張管有煙花等物品,性質與煙霧餅等相近,與 TATP 等不同。法官續指,但煙花亦同樣可使人受傷,而放置在貨倉,讓屠龍作破壞行動時使用,此罪以監禁 20 個月作量刑起點。

至於管有 4 支胡椒噴霧,法官指這些噴霧同樣用作「屠龍」的破壞行動,唯一合理推論為對付警方,作非法用途,此罪以監禁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

至於他因潛逃一事曾在內地服刑,又在香港因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判囚 10 個月,法官指他選擇乘快艇非法離境,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除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法官就兩罪判囚 18 個月。

陪審團問反恐罪與交替罪之別、
無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陪審團周二(27 日)起退庭商議,期間三度向法官提問,包括詢問第一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與其交替控罪有何分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若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等。

就首條問題,法官張慧玲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唔係知道就得」,而是有意圖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至於何謂「財產的嚴重損害」,法官指法例沒定義,著陪審團憑自身經歷和智慧決定。法官又提醒陪審員,應互相借鑒及考慮其他人意見,若商討後仍沒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盡量達致大比數裁決,即一致、8 比 1 或 7 比 2。

6人被控串謀謀殺、
《反恐條例》下之爆炸罪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

首 6 名被告均已還押逾 1,000 日,他們同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指他們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前兩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交替的爆炸罪最高判監 20 年。

控方指稱,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及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賴振邦和許湛榮則屬同謀者吳智鴻團隊成員。

6 人被指串謀其他人策劃「殺警計劃」,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遊行期間,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吳團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再「全民執槍」、「weapon free」。但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一被告另被控管手槍意圖危害生命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 14 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控方指稱,李家田出席 11 月在西貢「行山」試槍,期間吳智鴻將一支手槍交予李保管。李家田被捕後,在錄影會面承認曾管有手槍;但他在庭上作供時稱,遭警方威嚇及毆打下才作出招認。

一人被指管理「育龍」TG 頻道
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

案中唯一獲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串謀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指,劉佩凝有份管理「屠龍」用作眾籌的「育龍」TG 頻道,籌得款項供「屠龍」用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