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檢控案件,案中 7 人認罪,1 人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成,除其中 1 人早前已判刑,其餘周四(14 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見另稿)。其中被指是計劃主謀、開審前認罪的吳智鴻,量刑起點 28 年,認罪扣減後判囚 23 年 10 月,是 2019 年社運相關案件中,判刑最重一人。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提到葉繼歡案,但不認同吳智鴻一方所指,本案炸藥不如葉繼歡案中管有的 TNT 炸藥嚴重,又指本案涉意圖殺警、顛覆政府,應採用比葉案 18 年更高的量刑起點。
相關報道:
反恐首案|6人認罪、1人罪成 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
首引《反恐條例》檢控 無人經審訊定罪 李桂華:日後可控《國安法》、23條
反恐首案整合|「殺警計劃」是甚麼?誰是主謀?如何被指涉恐怖主義?
翻查資料,於 80、90 年代涉多宗持械搶劫案、被稱「賊王」的葉繼歡,曾先後於 1985 年及 1997 年受審,其中一次涉持械搶劫,另一次涉持有槍械及爆炸品,並曾經逃獄。
葉繼歡在兩案中分別被判囚 18 年(上訴後減至 16 年)及 30 年,至 2017 年因肺癌在獄中逝世,終年 55 歲。
翻查判案書及昔日報道,涉 80、90 年代多宗搶劫案的葉繼歡,曾於 80 年代被控在彌敦道及中環持械搶劫金舖,兩次搶劫中均曾開槍,並於其後被警方追捕時,嘗試開槍但不成功。當時葉繼歡被控管有槍械以搶劫等罪。葉繼歡不認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定罪,原審被判囚 18 年,上訴後減至 16 年。
葉繼歡服刑 4 年多後,在 1989 年獲送院時越押,挾持客貨車司機後逃走。
直至 1996 年,葉繼歡在西區被警方截獲,被指企圖逃跑期間與警方交火,以及當時管有 2 公斤 TNT 炸藥。事後他被控管有槍械及爆炸品等罪,其中管有爆炸品被判囚 18 年;連同其他槍械罪及 1989 年越獄所涉罪行,共判囚 30 年,連同之前未服完刑期,總共再囚 41 年 3 個月。
葉至 2017 年在獄中病逝。
翻查報道,葉繼歡當年亦被指疑與 1991 年及 1993 年,分別於觀塘及彌敦道發生的金舖持械搶劫案有關,期間與警方駁火,其中在 1993 年彌敦道搶劫案中,一名途人中流彈身亡,警方事後懸紅 100 萬港元通緝葉繼歡。惟葉未曾因上述兩次事件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