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法官:若認為李家田自願招認 仍須考慮內容是否屬實 料陪審團周二退庭商議

反恐首案|法官:若認為李家田自願招認 仍須考慮內容是否屬實 料陪審團周二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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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上周五總結本案多名專家的供詞,當中針對警方於香港華仁書院附近搜獲的一大一細土製炸彈,專家指內含鐵釘增加威力,若有人在繁忙街道放置炸彈,可造成 400 米範圍內嚴重人命傷亡。至於在「屠龍」貨倉中被檢取的伸縮棍,法官重申伸縮棍與本案的控罪無關,即使認為「屠龍」成員曾在示威中使用,均屬「不被控告的行為」。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法官:若認為李家田自願招認
仍須考慮內容是否屬實

法官張慧玲周一續引導陪審團,提及被告李家田於被捕後作出招認,承認參與試槍、曾拿取手槍。而李於庭上供稱,被捕時遭警員暴力對待而作招認;警否認。

法官指,陪審團應先考慮能否穩妥接納李曾作招認。若否,則毋須考慮招認內容;若能穩妥接納,則要考慮當時李是否、或可能遭受虐打等不當待遇而作招認。

官稱,若認為李遭受、或可能遭受毆打,則同樣毋須考慮其招認。相反,若認為李自願招認,陪審團須進一步考慮其招認內容是否屬實。官提醒,李家田的錄影會面內容,與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有出入,陪審團要考慮兩人說法不相乎之處,會否影響李招認內容的真確性。

官:陪審團必知反修例發生何事
須考慮當時背景

官強調,不少市民於 2019 年因反修例事件上街遊行,陪審團必會知道發生何事,而兩名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壕的證供均有提及曾參與示威,故不能說本案無證據顯示 2019 年事件的背景。

官續指,本案計劃在大遊行時,在遊行隊伍途經位置放置炸彈,陪審團不能撇開 2019 年時的背景,亦不應只考慮今時今日的背景。

官:陪審團須依靠案中證據
推論被告屬否串謀者

官又指,除了從犯證人黃振強、彭軍壕承認為串謀者,證供顯示吳智鴻為主謀外,案中沒直接證據指明何人為串謀者,亦沒證供證明各被告有否同意加入串謀,故陪審團須依靠案中證據,推論被告屬否串謀者。

官指,案中證據包括承認事實,以及有獨立證供支持的事實,陪審團可以此推論其他事實是否存在,並須確定為唯一合理推論。官舉例,若陪審團信納黃振強的證供,即「屠龍」曾開會商議負責「引戰」,則可推論「屠龍」被告屬否串謀者。然而若未能肯定是唯一合理推論,則須裁定被告無罪。

官續指,本案牽涉大量環境證據,着陪審團應謹慎處理,切勿純粹憶測,「唔好估估下」,須審視有否事實根據支持。

官重申從犯證人為減刑
或剪裁證供冤枉被告

法官指,「屠龍」一方指本案串謀最早於 12 月 3 日開始,即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知悉殺警計劃涉及 2 個炸彈後;更有辯方指串謀於 12 月 7 日晚,落實炸彈放置地點後才開始。控方則指,「屠龍」一方於 11 月 18 日已加入串謀,當日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談及「殺警計劃」。

官稱,陪審團應考慮「屠龍」被告是否知悉及同意參與串謀。辯方指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與串謀有關,被告無法決定是否參與串謀;其中被告李家田指受警察殘暴對待下作招認,否認曾拿取手槍、為串謀一分子。

官重申,陪審團須特別小心處理案中 3 名從犯證人的證供,指他們有目的剪裁證供或冤枉其他被告,以獲得減刑;但陪審團經考慮後,亦可選擇相信從犯證人的證供。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