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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更新法官行為指引 前言加擁護《基本法》誓言 指言論過激或失聆訊資格

司法機構更新法官行為指引 前言加擁護《基本法》誓言 指曾作過激言論或失聆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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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周一(16 日)更新《法官行為指引》,新版在前言加入《基本法》誓言,並加入「對他人作出評論」、「保密」、「社交媒體」,以及「利益及款待」等 4 節,指出法官應避免作出不必要評論,包括即使在匿名情況下,亦應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

新指引註明,法官若在案件較早階段作「過激言論」,令人質疑公正,則可能需考慮是否涉及偏頗,或導致失去聆訊的資格,又提及法官應審慎使用社交媒體,以及不得利用司法職位謀取個人利益。

司法機構指,現時是合適時候更新指引,並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官和司法人員肩負司法工作重任,必須對公眾及自己負責,在行為上時刻嚴守至高標準。

司法機構更新法官指引 舊版 2004 年發布

張舉能 2021 年初上任後,成立以高院首席法官為主席的工作小組,檢討 2004 年版的《法官行為指引》,他今年初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指工作近尾聲。司法機構周一(16 日)發稿,公布新版指引。

《法庭線》比對新舊版本指引,發現作出多處修訂。舊版前言的第一段,首句為「一個獨立並能維護法治、捍衞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司法機構,是我們社會的基石。」其後在「訂立指引之目的」一章的第一段,亦有相似表述。

新版前言加入擁護《基本法》誓言

新版中,前言第一段的首句,改為「根據《基本法》,香港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司法機關,秉持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維護法治及執行司法工作。」至於「訂立指引之目的」的第一段,新版與舊版相同。

不過該章於新版中,加入法官就職時的完整誓言,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加入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不得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一位法官的一次失當行為,可能會對法庭的整體道德權威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等字句。

曾作過激言論 或失聆訊資格

在「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事宜」一章,新版在「其他情況」一節新增內容指,如法官在案件較早階段,「曾作出過激言論或發表若干意見而可能令人質疑其能否繼續公正處理該宗案件,則有可能需要考慮引用表面偏頗的測試。」

根據指引,表面偏頗測試是指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的旁觀者,如得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不過,指引並未說明「過激言論」的定義。

新版指引亦提及,如法官曾就訴訟一方的行為提出正式投訴,有機會成為取消聆訊資格的理由,但指須視乎特定情況而定。

在「法庭以外的專業活動」一章,新版列出 4 個情況,包括如與某些人士產生聯繫可能會引起爭議,法官應有所警剔,「並諮詢法院領導的意見」。

訂明法官有責處理干擾行為 惟須緊記措施相稱性

在「履行司法職責」一章,新版加入法官行使司法職能時,應小心避免作出不必要的批評,須小心確保所作的批評皆為「相關、必要和合理,且態度謹慎和克制」。

此外,新版亦指法官有責任處理構成干擾的違規行為,並加入「同時須緊記妥善執行司法工作、行為嚴重性,以及處理相關行為措施的相稱性」的字句,又新增「保密」一節,指出法官不得公開司法職能過程中所獲資訊。

應免捐助政治組織、向傳媒發意見

在「非司法活動」一章,舊版的「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新版更改為「應避免參加或捐助政治組織或政治活動,以及避免與兩者有聯繫」。新版又註明,法官應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即使匿名亦然。

新版增加「社交媒體」一節,指法官使用社交媒體屬個人選擇,理應不會引起爭議,「相反,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的觀感」,同時指出應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法律議題、訴訟人,證人或律師,處理「加為朋友」、給予「讚好」或「追蹤」時,應格外審慎。

新版亦增加「利益及款待」一節,註明法官不得利用司法職位的身份和地位謀取個人優待或利益。

多宗社運案法官行為及言論惹爭議

2019 年至今,法庭審理多宗社運案件時,法官行為及言論引起爭議。2020 年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時,讚揚被告有「高尚情操」,一度被暫時停止處理反修例案件。時任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事後發聲明指,曾與郭官傾談,提醒注意不可偏頗等原則。郭官 2021 年 7 月獲「解禁」,並成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2021 年初,區院法官練錦鴻審理一宗「私了」案時,要求佩戴黃色口罩的律師及旁聽人士更換其他顏色口罩,否則不得在庭旁聽。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拒評事件,司法機構則回應指一般而言,法官審案有權就各方面作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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