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坑西邨六旬男居民涉在今年 6 月,在樓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他否認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的傳票控罪,周五(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1500 元。
對於被告稱擴音器由街坊「夾錢」買,不屬於他,官裁決時稱,兩名警員查問被告時,被告均指擴音器屬於他,且擴音器上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為被告的姓氏及電話號碼,裁定被告有擴音器的控制權及管有權。
官又指,就算被告出於好意、具良好動機表達訴求,都不構成抗辯理由,「本席認為佢哋有其他方法作出申訴,喺唔影響其他人之下有好多方法」。
警員指梯間發現擴音器
被告黃桂強(65 歲)未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控方傳召兩名警員作供。
軍裝警員潘國輝的證供提及,警方接獲噪音投訴,他當晚在石硤尾邨升降機出口,相距民泰樓約 25 至30 米,已聽到廣播聲;其後分別在民泰樓 1 樓、2 樓梯間的欄杆發現黑色擴音器,行近時廣播聲愈來愈大,認為對附近居民及行人構成滋擾,亦影響他與隊員溝通。
潘又指他行近後,在擴音器上看到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潘致電電話,成功聯絡被告,被告表示擴音器屬於他。
被告指擴音器為街坊「夾錢」買
暫委裁判官蘇竟裁決時稱,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信納其證供。官又引述被告的中段陳詞,提到擴音器由街坊「夾錢」買,其他住戶因年老,故推舉被告負責對外溝通。
官指就本案控罪,只要證明事主受到噪音煩擾,足以定罪,毋須證明其他人亦受噪音煩擾。
官裁被告有擴音器控制權
對於被告爭議擴音器不屬於他,官指兩名警員曾查問被告,被告均答擴音器屬於他。擴音器上的「黃」字及電話號碼,分別為被告姓氏及其電話號碼,故裁定被告有擴音器的控制權及管有權。
官續指,就算被告出於好意、具良好動機表達訴求,都不構成抗辯理由,「本席認為佢哋有其他方法作出申訴,喺唔影響其他人之下有好多方法」,不應騷擾他人。官並指「同埋呢個方法係咪有效㗎呢?」,最後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求情指對法律一知半解
被告求情指,「我都係一般市民,對法律唔係好認識,一知半解,希望法官大人輕判啦」。被告透露已退休,靠生果金維生。官終判被告罰款 1500 元,須於 7 日內繳付。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黃桂強在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4 分至 9 時 20 分期間,在深水埗大坑西邨 1 樓和 2 樓的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擴大聲音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KCS224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