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底,女同志 R 和 B 在南非結婚後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由 R 提供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再植入 B 的子宮,由 B 懷孕產子。高等法院於 2023 年裁定 R 為嬰兒「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能成為法定父母。二人早前再提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准許 R 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列為父母,周四(5 日)續審。
政府一方指,「伴侶關係」複雜多變,定義含糊,又指若法庭批准是次申請,日後或出現「三名家長的局面」。而 R 若在生活上遇到困難,例如替小孩報讀學校,大可申請成為其監護人,以獲取法定權利,不認為做法如申請方所指會令小孩尷尬,因「檢查護照的人不會關心你為何是監護人,而不是孩子的父母」。法官高浩文聽畢各方陳詞,擇日頒判詞。
提供卵子女同志 不獲列為嬰兒父母
申請人為嬰兒 K(由其監護人 R 代表入稟),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答辯人為行政長官,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鄭欣琪代表;B 則以有利害關係方參與聆訊,由大律師譚俊宜代表。
女同志 B 及 R 在 2020 年底在南非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嬰兒 K 於 2021 年在香港出生,B 和 R 嘗試在出生證明書上登記為 K 的父母,但只有懷孕產子的 B 被列為 K 的母親。
兩人其後入稟高院,法官歐陽桂如裁定 R 爲「普通法下的父母」,但指受法例所限,不能裁定她為 K 的法定父母。二人早前再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進一步確認 R 的法定權利。
政府方:伴侶定義含糊 納為條件引不確定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周四陳詞指,在普通法下,與嬰兒有基因連繫(genetic link)便可成為嬰兒父母,但申請方稱 R 和 B 與嬰兒有基因聯繫,兩人亦為伴侶(partnership),故法庭應確立他們為 K 的法定父母。
黃指出,「伴侶關係」複雜多變,定義模糊,難以明確界定標準,武斷劃下任何界線會造成不公。倘若法庭接納「伴侶」關係爲法定父母的條件,亦會「引發一連串麻煩」(opening a big can of worms)。
黃又指,若法庭接納申請,日後或出現「三名家長」的局面(three parent situation)。他舉例指,一對異性伴侶希望生子,但女方無法懷孕,只能提供卵子與男方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置入一名志願者的體內受孕。若該對異性伴侶及志願者可同時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嬰兒便會有「三名家長」。
政府方:監護權可賦予法定權利
針對申請方稱,政府拒絕承認 R 為法定母親,對她和 K 造成重大影響,黃繼明認為這說法誇大其詞,指 R 在日常生活中,例如 帶 K 到海洋公園,毋需時刻證明自己為法定父母。
黃又指,《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允許孩子父母委任他人成為監護人,並賦予監護人法定權利和責任,若 R 照顧 K 時遇到困難,例如報讀學校、簽紙同意進行手術等,R 大可向法庭申請作為 K 的監護人。
黃指,雖然申請方多次強調若 R 只能成為監護人,會令 K 感尷尬,但他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對方只會在意你是否有該權利,而不是你如何獲得該權利,(例如)檢查護照的人不會關心為甚麼你是監護人,而不是孩子的父母。」
針對申請方指政府有責任提供替代框架保障個人權利,黃強調,監護權已屬有效可行的替代方案,至於框架下賦予多少權利和義務,則屬政府酌情決定的範圍。
申請方:影響繼承權及撫養責任
代表 K 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回應指,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提到,法律必須反映 R 與 K 的關係,又指雖然政府一方稱當局可酌情決定賦予多少權利,但事實上政府有責任保障申請人的尊嚴、身分認同及家庭。
同代表申請方的大律師馬亞山補充,政府拒絕確立 R 的法定地位,會影響 K 的繼承權及 R 的撫養責任。由於出生證明書屬 K 身分的永久紀錄,若不能把 R 列為法定父母,K 便會失去繼承權。與此同時,若 R 並非法定父母,法律亦無法約束 R 撫養 K,那麼「R 便可以輕易擺脫(撫養)責任」(R can simply getaway)。
法官高浩文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將於 8 月 22 日前頒下判詞。
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