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高院裁定可為法定父母 政府就判決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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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法定父母申覆核 高院裁勝訴 待商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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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合法父母申覆核 政府方:任監護人亦可獲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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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合法父母申覆核 要求出世紙列為父母

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合法父母 提覆核要求確認法定權利 出世紙列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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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

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

2020 年底,一對女同性戀伴侶 R 和 B 在南非結婚後,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由 R 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植入 B 的子宮,由她懷孕在香港產子。兩人其後欲一同登記成為嬰兒的「父母」,但只有 B 在嬰兒出生證明書被列為「母親」,R 則不被認可。她們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告,提供卵子的 R 在法律上均屬嬰兒「父母」。

法官歐陽桂如於 9 月中公開判詞,指隨著社會規範及醫療科技轉變,能夠容許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現在成為父母,故法庭應對「父母」定義持開放態度,但受條例所限,只能裁定 R 為「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母親的地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

官提到,現行條例寧願假定一名並非提供精子、但在婚姻關係下的男性為兒童父親,都不願接受一名與該兒童有血緣、且心理及社交上都視為其「父母」的人為父母,即使不考慮憲法權利,「都能看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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