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法定父母申覆核 高院裁勝訴 待商議如何處理

女同志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合法父母申覆核 高院裁勝訴 待商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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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嬰兒 K(由其監護人 R 代表入稟),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高麟代表;答辯人為行政長官,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鄭欣琪代表;B 則以有利害關係方參與聆訊,由大律師譚俊宜、葉承昊代表。

判詞開首:是次覆核必須以 K 立場考慮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嬰兒 K 是個幸運小男孩(lucky little boy),將近 4 歲,有愛錫他的雙親(parents)R 和 B。兩人已婚、關係穩定,並細心籌劃誕下 K 及撫養他。三人組成緊密的家庭,但因 R 和 B 是女同志伴侶,在香港辦理出生登記時,不准兩名女士同時列為「父母」,最終只有 B 獲認可列在 K 的出世紙上,擁有其監護權。

高浩文強調,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 K,因此必須以 K 的立場去考慮。

提供卵子女同志 不獲列為嬰兒父母

案中當事人皆獲頒匿名令,當中 R 是香港人,B 來自南非,兩人於 2015 年相識並成為情侶,2019 年在南非結婚。一年後,兩人在南非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從 R 體內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形成胚胎,再植入 B 的子宮,由 B 懷孕產子。

判詞指,RIVF 能讓兩人「共同創造」孩子,使孩子在生理上與兩人相連、相似,與一般由女士捐卵、另一人代孕的情況不同。而執行 RIVF,須先向提供技術的公司聲明,兩人已婚或民事結合,並會視人工授精的孩子為己出。

B 其後誕下 K,在 RIVF 安排下被視為「代母」(gestational  mother),R 則被視為「生母」(biological parent)。但兩人 2021 年在香港為 K 登記出生時,被告知 R 不可列為「父母」,只有懷孕產子的 B 被列為母親。2022 年,R 以 K 的監護人身分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 R 在法律上也是嬰兒的「家長」。

2023 年,法官歐陽桂如裁定 R 屬「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能視為 K 的法定父母。R 早前再以 K 的監護人身分提司法覆核,指《父母與子女條例》不承認 R 的法定地位,令 K 的憲法權利受損,要求法庭確認 R 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高浩文:原案判決沒實際效力
不認同屬「普通法下父母」

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於 2023 年裁決時提到,隨著社會規範及醫療科技轉變,能容許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如今成為父母,法庭應對「父母」定義持開放態度,但受條例所限,只能裁定 R 為「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父母地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

高浩文在判詞指出,他不太同意上述觀點,並形容上述裁決只屬沒法律效力的「安慰奬」。

高浩文指,「普通法下的父母」享有一定權利,包括與子女同住的撫育權、決定其教育及宗教的權利及管理子女財產等。但若這身分足以引申上述權利,在本案會出現一個難題。

他解釋,若以較直白方式表述,就是申請方主張,既然 R 已被確認為「普通法下的父母」,為何這身分伴隨的權利,不可在出生證明書上反映?政府一方則爭議,既然 R 已被確認為「普通法下的父母」,為何還須透過其他途徑確立親子關係?若想在法律上有更多權利,為何不透過「監護令」獲取?

高浩文指,這亦正反映他於聆訊時反覆提出的問題:若法例列明某人不是父母,並指明另一人在法律上是唯一的父母,那麼前者又如何能被視為「普通法下的父母」?

總括而言,高浩文認為歐陽桂如的裁決,在法律層面沒實際效力,對本案作用不大。

判詞:K 或因 R 非其法定父母而感尷尬

針對《父母與子女條例》是否違憲,剝奪 K 的個人權利。高浩文認為,出生證明書是重要文件,在 K 成年前,大部分決定均由雙親作主。若 K 的出生證明書沒列出 R 是其「父母」,公私營機構的人員毫無疑問會更謹慎,在處理事務時有可能懷疑 R 的身分。當 K 長大後,他也可能會因 R 不是其法定父母而感到尷尬和不便,甚至面對不可彌補的傷害,提到「有些決定不能等,最明顯的是緊急醫療決定」。

法官直言,不可能要求 K 或 R 隨身攜帶法官歐陽桂如的判詞,以證明兩人關係。對於政府稱,出世紙在日常生活中不常用,只會在少數場合使用,高浩文則認為,關鍵並非使用次數,而是問題確實存在,就是缺乏法律承認的框架。

判詞:政府做法「僵化」非「彈性」

針對政府一方指,伴侶關係複雜多變,應保留「彈性」處理不同個案,以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屬合法目的。高浩文反駁指,若當局在最早階段不問個案具體情況、父母之間的關係、與子女之關係如何便作裁斷,所展現的「僵化」而非「彈性」。

他又反問,為何同性伴侶要面對「彈性」審查,異性伴侶卻不用,亦難以理解為何同性「父母」在建立親子關係時,須證明其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但異性父母卻毋須跨越同樣的門檻。

判詞:父母性別定型不合時宜

對於於政府一方指,社會普遍未接納「雙重母親」,高浩文亦不接納屬合法目的。他指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意見,不能左右法庭對普世人權的詮釋,尤其是小眾權利。判詞又提到,若家長能分擔照顧責任,並由雙親一同培育子女,有莫大益處。法庭一直強調,父母性別定型已不合時宜,亦有案例顯示,父母的性傾向不一定對子女有負面影響。

至於其他選項,例如「監護令」、收養等,判詞認為都無法為兒童的身分或親子關係,提供最重要的法律認可,例如「監護令」只持續到 18 歲,收養則沒承認彼此基因連繫。

高浩文總結指,現行制度構成不合比例的干預,政府未能提出合法目的,而監護制度(guardian regime)亦不足以成為有效的替代機制。高浩文指,簡而言之,「父母就是父母( a parent is a parent)」。

判詞結尾引「克努特王」故事 

高浩文在判詞結尾,特別引述在 11 世紀曾統治英格蘭等地的「克努特王」,一個與潮水有關的故事,指克努特王曾坐在立於海邊的王座上,命令潮水停止,不要沾濕其腳和袍子。有人認為他傲慢自大,以為自己能阻止自然;也有人認為他是謙遜,向阿諛奉承的朝臣展示自己非全能、阻擋必然之事定然徒勞。

判詞最後指:「無論如何,不可阻擋的事終究發生了,潮水湧了上來。當事情發生了,必須承認事實,並採取措施去適應它。克努特王不是鴕鳥。即便他是,也不會在沙灘上把頭埋進沙裡。」(Either way, the inexorable event occurred, and the tide came in. When it did, it was of course necessary to take steps to recognise that fact and to take steps to provide for or accommodate it. King Canute was not an ostrich.  But if he was, he would not have buried his head in the sand on that beach.)

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