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夏天須穿長褲司法覆核案 鄒幸彤一方:做法不人道 懲教:長褲助訓練紀律

女犯夏天須穿長褲司法覆核案 鄒幸彤一方:做法不人道 懲教:長褲助訓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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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男女囚犯服飾待遇不同

早上開庭前,身穿綠色外套、綁起馬尾的鄒幸彤,在被告欄內閱讀文件,期間旁聽者包括「阿牛」曾健成對她說「阿彤早晨」,她微笑回應。正庭內公眾席是日全滿,到場旁聽人士包括鄒幸彤母親、前支聯會成員鄧岳君、大律師吳靄儀,及「大黃伯」等。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譚俊傑指,他們主要挑戰懲教署要求女性囚犯夏天須穿長褲的規則(rule),不僅挑戰署方拒批鄒穿短褲的決定(decision)。而羈留者不論男女,理應受同一套規則規管,但兩者在服飾上卻有不同待遇,處方亦未能確立要求女囚犯穿長褲具有合法目的。

申請方:女犯豁免穿長褲機制形同虛設

譚俊傑指,女囚犯只可在獲得懲教人員建議,或有醫療、宗教原因下,改穿短褲。但按申請方所知,沒有宗教要求信徒穿短褲,一般僅多見穆斯林教徒要求穿長褲,這限制了女囚犯申請穿短褲的機會。至於醫療原因,譚說一個人覺得熱,可與醫療原因無關,批評女囚犯豁免穿長褲的機制形同虛設。

申請方:署方未能解釋穿短褲為何不得體

譚續指,署方未能解釋,為何穿短褲會比起穿長褲不體面,或更易引起紀律問題,稱女囚犯不准穿短褲的規定,既剝奪了她們以簡單方式降溫,亦反而增加了潛在的紀律問題,例如她們會為了降溫而違紀弄高褲管,重申現行政策並沒帶來社會效益,反之令女囚犯難捱、承受酷熱天氣,有違人道原則、危及健康。

譚又指,署方提出讓女性穿長褲,能避免搜身時有直接的身體接觸;但署方會用手提金屬探測器搜身,故不會直接用手碰到身體。

申請方另提供香港天文台數據,內含本港夏天最高氣溫,以佐證女囚犯有理由穿短褲,並指既然署方容許男、女在上體育堂時穿短褲,亦准男士在夏天穿短褲,證明署方一定知悉夏天穿得較少衣服的好處(the benefits of less clothing coverage)。

針對署方在書面陳詞稱,申請方提出有 14 名曾服刑女性反映希望穿短褲,卻未有提及較早前另有 53 名女囚犯寫信表示想穿長褲,批評申請方「雙重標準」;譚俊傑回應指,該 53 名女囚犯的意見,已是 3 年前、在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提出同類司法覆核後撰寫,而她們在本案獲廣泛報道後,已沒再撰同類信件。(翻查資料,鍾其後撤回申請。)

署方:鄒不曾要求穿短褲

代表懲教署長的資深大狀呂世杰陳詞稱,據懲教署紀錄,鄒幸彤於 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9 月,提出共約 300 個要求,當中沒一項是要求穿短褲;而她自 2021 年 7 月起,有多達 120 次會見懲教署醫生紀錄,也沒一次要求穿短褲,或提及因穿長褲引起不適或疾病。署方形容,鄒聲稱遭懲教署拒絕穿短褲,而提出挑戰署方的決定,是大話和捏造(a lie and a fabrication)。

呂續指,不認同申請方稱,懲教僅著重維持紀律;稱懲教的宗旨,是確保羈管環境人道(humane)、得體(decent)和健康(healthy),並確保所有在囚者得到公平對待。

官質疑短褲亦可視為制服

呂又指,懲教所內著重一致性,不應有任何一個囚犯標奇立異(stand out),故第一步是不准自由選擇服裝,即預設所有人都要穿著長褲。

法官高浩文問,如預設所有人都要穿短褲,而不是長褲,亦可有一致性。呂說,懲教須同時顧及人道和體面。官追問,如懲教要囚犯穿制服、加強紀律,短褲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呂說,不爭議男士預設夏天可穿短褲,但重申在選擇預設服裝時,要顧及活動、場合、私隱、得體性,以及男女之別,強調只有基於宗教及醫療原因,可獲豁免,並引述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洪雪蕙稱,按其臨床經驗,女囚犯較男囚犯更敏感、更注重私隱。至於晚間女囚犯可穿短褲,呂說是考慮到晚上她們可有被子蓋著身體,有一定私隱度。

署方:穿長褲助訓練紀律

呂續指,懲教的服裝政策在過去幾十年不斷改善,例如女囚犯於 2003 年之前,不論冬夏季都須穿囚裙;自 2003 年起,可在冬天改穿長褲;再於 2010 年起,不論冬夏季一律穿長褲,又提到懲教致力提高冬季褲的保暖度。

呂強調,教育是懲教的首要目標,要促使囚犯或收押人士學習紀律,他們必須看似學生,而長褲就等同他們的學校制服(they have to look like student to foster the discipline learning, and trousers are chosen as the school uniform)。

署方:不能僅因不喜歡某政策便興訟 

就署方在書面陳詞指,鍾雪瑩於 2021 年就女犯須穿長褲提覆核後,有 53 名女囚犯反映希望穿長褲,呂於庭上進一步解釋,部分人認為更便利工作,亦有人認為可遮蓋腿上傷疤、傷口和腳毛,以及避免遭蚊叮,亦有人僅不想暴露雙腳於人前。

呂又說,在大欖女懲教所工作 24 年的醫生,說沒人曾因夏天引起的皮膚問題求醫;亦有醫生稱,沒紀錄指有女囚犯因長褲引起不適求醫。呂質疑,既然如此,為何申請方聲稱穿長褲會危害女囚犯生命?

呂續指,沒證據顯示鄒幸彤受穿長褲所困,而個人的「不喜歡」不是一個興訟理由;若她僅因不喜歡就獲法庭受理,在獄中尚有數以千計的女囚犯,如人人都因「不喜歡」而前來興訟,「政府能如何運作?(how does the government work?)」。

申請方反駁男女囚犯分別不大

譚俊傑回應指,不應將問題簡化為單純男女是否有別,他認為關鍵在於男女生理上的分別,是否足以影響男女囚犯應該穿長褲或短褲。他舉例提到,在日常生活中,男女都會穿短褲;在懲教所內,男女在冬天都一律穿長褲,上體育堂時則一律穿短褲。對於署方稱,穿長褲可遮蓋腿上疤痕等,譚認為男女都面對同樣的問題,例如男囚犯身上可能有三合會的紋身,亦有可能有傷痕。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會在 6 月 13 日或之前頒判詞,並打趣稱他說現時要回辦公室,換上短衫;呂笑稱長褲會較佳。

入稟狀:鄒兩度要求穿短褲 懲教拒絕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為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入稟狀指,鄒幸彤於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還押於大欖女懲教所。根據現時政策,女性在囚者及還押人士,在夏天須穿著短袖上衣、與冬季衣物同款的長褲;男性在囚者及還押人士則可以穿著短褲。2024 年 7 月至 8 月,鄒幸彤兩度以口頭形式向福利官申請穿短褲被拒,原因包括女性囚犯因年齡變化及皮膚敏感,必須穿長褲。

入稟狀質疑,懲教署政策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性別歧視條例》及《監獄規則》,並引天文台數據,指香港每年酷熱天數超過 50 天,署方沒有充分考慮,女性囚犯在夏季極度炎熱下的需求,要求法庭宣告政策違法及違憲,下令撤銷或修改相關內容。(詳見報道

HCAL1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