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性侵智障女院友,事主與母親入稟區院,向張及兩間公司循民事索償勝訴,張須賠償逾 83 萬元。張不服決定,提出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申請;法官黃若鋒周三(16 日)駁回張的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裁決申請。
法官指,張健華認為原審的裁決對他有偏見,在裁定他須對性侵事件負責時,錯誤地依賴了傳聞證供。惟官表示,3 項傳聞證供中他只接納了 1 個,而內容與法醫報告吻合,亦不涉引導。對於張提出,事主的創傷性後遺症,是在報稱事發後一個月出現,未必與其有關;官反駁稱,沒證據指創傷會立即在事發後出現。
官指張的上訴,是重複原審已處理的議題,上訴理由亦不具備可供爭辯之處,遂駁回兩項申請。
原審裁定敗訴
張不足一個月即提上訴
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他在民事案原審敗訴後,向同一法官黃若鋒提出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申請。法庭已於今年 1 月,聽取張健華及事主一方的陳詞。當時張稱,他在閉路電視上「一個性侵動作都無,一個清潔嘅動作又無」,卻被裁定性侵指控屬實,揚言「一定要上訴落去」。(詳見另稿)
法官周三頒下判詞,駁回張的兩項申請,同時裁定張須向事主就是次申請支付訟費。
是次判詞長 10 頁,官先交代背景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5 日,裁定曾居於「康橋之家」的事主勝訴,即判定張健華曾於 2014 年 8 月性侵事主,而張和對事主有看管責任的「康橋之家」須對此負責,下令張須賠償 83.6 萬元,康橋則要賠償 35.8 萬元。
張健華在不足一個月,即同年 4 月 22 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再在同年 8 月 6 日,提出暫緩執行原審裁決的申請。
官重申事主與警對話
與法醫報告吻合
法官在判詞中,歸納張健華上訴許可理由,指張認為原審的裁定是對他有偏見,質疑原審在裁定他要對性侵事件負責時,錯誤地依賴了傳聞證供;張又稱被指性侵事件發生在 2014 年 8 月,但事主在同年 9 月或之前,沒跡象顯示她有創傷,並批評官沒考慮他可能被誣衊。
判詞指,原審共涉 3 項傳聞證供,而事主當時被診斷為僅得 6 至 9 歲智商。官續指,在原審時,有將 3 項證供獨立分析,並拒納當中兩個,因內容涉引導成分;但接納事主和母親就性侵事件的對話內容,因內容與法醫報告等吻合。
對於張健華質疑,事主母親不是可信證人,因她選擇性地提供,甚或誇大證供;官認為張的說法「站不住腳」(untenable),同時他已在原審判詞中分析了原因。
官指創傷性後遺症
未必在事發後立即出現
對於張健華指,事主在被指稱的性侵事件事發後一個月,才被診斷出創傷性後遺症,而認為她有此情況與自己無關;官認為,沒醫學證據指出,創傷性後遺症會創傷性事件發生後,立即出現。
而就張健華批評案中的聯合醫療報告之可信性,官指已在原審中處理,現亦沒發現任何錯誤之處,另也沒有任何警療證據,支持張的觀點。
至於就張健華批評官依賴法醫報告、拒納他被誣衊的可能性,官指他在原審判詞中,已如實列出警方搜集樣本,及法醫報告結論;張的上訴是重複原審已處理的議題。
官最終認為,張提出的上訴理由,都不具備可供爭辯之處,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
因事主無法作供刑事撤控
張健華於 2014 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10 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 21 歲女子 X 非法性交。X 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私處。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 6 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 DNA。
2016 年 5 月 17 日,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撤控。張健華其後就上述事件,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踢出」社工註冊紀錄冊。
事主與母親在 2018 年再入稟提出民事訴訟。 區院法官黃若鋒在 2024 年 3 月頒下判詞,指信納張健華曾性侵事主,而次被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則未有履行應有的照顧責任,判原告方勝訴,張健華須賠償 83.6 萬元,康橋則要賠償 35.8 萬元。
張健華被指性侵案整合詳見另稿。
DCPI648/2018